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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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這是一部完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體制機制,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綜合性省級地方性法規,共61條。

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亮點

條例補充完善了一些有山東特色的規範性要求,建立完善了符合山東實際的工作機制,具有較強的前瞻性、針對性和操作性,主要亮點和特色如下:

一、明確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機制和協調機構

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共產主義青年團等團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職責,構建起了統一領導、統籌協調、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條例第六條中明確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的組成單位和主要職責,同時規定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同級共青團組織承擔。

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委託社會力量承擔”。

二、把握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關鍵環節

條例專門設置了“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一章,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進行了明確,做到了責任明確、有章可循,這在上位法以及外省地方立法中是比較少見的,充分體現了山東特色。

條例採取多種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還特別規定了“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自我保護教育,增強其應對性侵害、校園欺凌、校園暴力等行爲的能力”;“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禁毒教育”等。

三、突出了對重點未成年人羣體的犯罪預防

條例第三十八條至四十條對旅館業、洗浴場所以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歌舞娛樂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營業場所作出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

條例規定了學校應當建立預警、處理以及心理干預等預防處置機制,避免校園欺凌、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

條例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中對專門學校建設、學生入學、畢業證申領等事項作了細化規定,提高了可操作性。

四、強化了法律責任

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已有具體規定的,條例作了指引性的規定,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的,由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

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已有原則性規定的,根據違法的輕重程度和我省實際情況對處罰數額和幅度作出具體規定,如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場所的違法行爲的處罰等方面,作出了細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