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不應"繞着困難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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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年初,《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開始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中,《社會保險法》的制定被放在今年計劃安排的立法項目中的第一位,這部法律一直是輿論關注的焦點。日前,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獨家專訪時,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長、著名社保專家鄭秉文教授表示,計劃出臺的《社會保險法》要想真正起到推動社保事業的作用,必須注意三個問題:第一,法律不能授權太多;第二,要借立法之機協調部門利益衝突;第三,要有突破性的制度安排,以破解社會保險統籌層次高低兩難的困境。

《社會保險法》不應"繞着困難走"

從2006年初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首次公開徵求專家意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全文公佈《草案》徵求意見,在3年的時間內,鄭秉文教授幾乎全程參與了有關的工作。

授權太多就是“繞着困難走”

鄭秉文教授首先表示,根據國際經驗,經濟發展最好和最困難的兩個時期都是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好時機,因此今年是我國制定《社會保險法》的好機會。

但是,他特別強調,一部好的《社會保險法》不能太空,否則會影響參保人的消費行爲,從而制約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另外,《社會保險法》應具有可操作性,這也是一個國際慣例。例如,美國《社會保險法》關於“養老和遺屬保險待遇支付”的規定就長達57頁之多。因此,鄭秉文表示,計劃出臺的《社會保險法》不能像此前公佈的《草案》那樣,過多出現類似“由國務院規定”這樣授權的條款。

在今年年初公開徵求意見的《草案》中,明確授權的條款達9項之多,涉及公務員養老保險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險費用徵收辦法和徵收機構等許多重要問題,由於起草者無法落筆,難以決定,只能“推”給國務院“另行規定”。

鄭秉文告訴記者,這類“授權條款”雖然在許多法律中都能看到,但《社會保險法》最大的特點是,它是全國統一立法,地方不應有創新,部門不應有特權,要步調一致。在這樣涉及全體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中,如果授權條款過多,會帶來諸多壞處。

一方面,將更多的`權力授權給各級政府,會造成社會保險的規定從中央到省、市、縣,越往上越簡單,越往下越詳細,權力集中在基層政府,而各個地方在繳費水平、管理方式等許多方面的差異很大,會帶來保險的轉續更加困難等後果

另一方面,通過授權條款這種形式,《草案》迴避了很多棘手的矛盾,這不符合制定《社會保險法》的初衷。“制定一部法律,應該是做有效的制度安排以適應實際需要,至少能改造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清理其中不合理的地方。”鄭秉文教授說,“不應只將已有的制度用法律形式加以確認,不能對現有制度的不足之處採取‘繞着困難走’的處理方式。”

他表示,迴避矛盾不但解決不了問題,而且會爲日後的改革增加新的束縛,不利於國家的進步。“因此,如果不解決授權太多的問題,不通過制定法律解決現有矛盾,就出臺《社會保險法》,可能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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