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買社會保險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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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不買社會保險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如何處罰?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將會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可從其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完善了徵繳制度,增強了徵繳的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那麼相關機構可以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中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年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員工發現單位沒有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和社保稽覈部門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處理。用人單位除了按規定給員工補繳社會保險費外,還要按日繳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員工在試用期內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含試用期),即表示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確定後就要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6、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用交違約金。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