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溫津貼所得稅前扣除應區別對待

學識都 人氣:1.8W

案情簡介:

夏季高溫津貼所得稅前扣除應區別對待

近日,稅務機關在對某企業上年度納稅情況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對部分職工按標準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共發放四個月,在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前均予以了扣除,稅務機關當即指出應按規定補繳個人所得稅。

稅法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明確:《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爲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及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上述規定,夏季高溫津貼(職工防暑降溫費)屬於企業所得稅福利費的範圍,企業按標準支付的夏季高溫津貼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在個人所得稅中,員工取得的夏季高溫津貼不屬於免繳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應併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