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同居生子的撫養與戶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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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子女、非婚生子女、同居生子的一個典型案例

未婚生子、同居生子的撫養與戶口問題

王某,男,1972年7月出生,漢族,北京市豐臺區豐臺鎮人;謝某,女,1983年8月出生,漢族,陝西省西安市人,住北京市豐臺區程莊子。2004年初,謝某從陝西來北京打工,在王某經營的海鮮館做服務員。王某對謝某關照有加,6個月後二人同居。2005年初,王某離婚正式與謝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2006年6月,謝某懷孕,王某堅持要求謝某生下孩子。2007年5月初,王某與謝某之女出生。自孩子出生始,王某一直堅持給孩子上戶口,均無果。 2008年初,謝某見王某未能給孩子上北京市戶口,隨即要求自己單獨撫養孩子並將孩子帶回西安。2008年4月,謝某母親進京將謝某與王某之女帶走,之後,將孩子送給同村李某撫養,李某給謝某母親支付“補償費”5000元人民幣。

2008年6月,王某一怒之下將謝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自己擁有孩子撫養權,理由是:謝某明顯缺乏撫養能力並有將孩子送給他人的不良行爲。2008年7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王某訴訟請求。謝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自動撤訴。

二、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怎麼辦呢?

從上面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王某與謝某屬於未婚同居生子,他們的女兒屬於非婚生子女,但是,很明顯的是,王某與謝某未婚同居是以結婚爲目的的,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他們的女兒與婚生子女無異。雖然這裏麪包含了“第三者”謝某破壞王某家庭婚姻的事實,但這顯然與他們的女兒無關。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怎麼辦呢?關於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問題。《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據此可知,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和母親均有權(也有義務)撫養孩子,一般來說,參照婚姻法第 36條第3款之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就是說,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母親生活爲原則。不隨孩子生活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

同時,《收養法》第10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未經孩子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送養孩子。

三、非婚生子女的戶口怎麼辦?

從上面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王某與謝某的關係破裂,與他們的女兒不能獲得北京市戶口有關,雖然王某與謝某未婚同居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他們的女兒也與婚生子女無異。但是,鑑於北京地方的戶籍管理政策,他們的願望最終未能實現。在最後的法院的判決中,雖然僅對孩子的撫養權作出了判決,但是孩子的戶口仍然未能夠解決,實際上,法院也無法解決這個問題。

那麼,非婚生子女的戶口怎麼辦呢?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這就是說,中國公民戶口登記應當在常住地登記常住戶口。對此,我們應當注意這樣幾個問題:戶口登記條例是1958年生效的,距今50年了,很多地方不合時宜,比如,公民必須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規定與現今各個省市之間戶籍管理壁壘直接衝突。在本案中,公民有權登記一個戶口的規定是一個根本性的規定,即,只要是中國公民,就有權登記爲中國戶口,非婚生子女一樣擁有此項權利。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擁有登記入戶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該項權利(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可是,非婚生子女的戶口登記地當歸何處呢?嚴格的說,非婚生子女的戶口可以隨母親也可以隨父親登記。

一般來說,各地政府均有相應規定,比如,北京市政府關於非婚生子女戶口登記辦法規定,非法生育的孩子登記入戶時,須提供《醫學出生證明》、生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薄》、生父母《居民身份證》、嬰兒母親所在地《徵收社會撫養費收據》、親子鑑定證明及《結婚證》(婚內非法生育),這其中,有幾項要求是不合理的,至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比如,嬰兒母親所在地和父親所在地計生委均爲收費機關,不應該刻意區分(北京市是爲了限制“外來妹”生子後登記爲北京戶口); 親子鑑定不能作爲親子關係的唯一證據,法院的父子或者母子關係判決也應當可以作爲入戶依據;規定中模糊了一個關鍵問題,嬰兒是否可以隨父親入戶。而實際上,國務院1958年頒佈的《戶口登記條例》中已經明確了嬰兒常住地登記入戶規定,所以,北京市政府無權作出與之衝突的規定——要求非婚生子女在京外父母一方登記入戶。而婚內合法生育之孩子則可以在北京辦理入戶,更進一步現露歧視非婚生子女之端倪。

最後,法院依法判決撫養權歸父母一方所有之後,非婚生子女戶口登記是否需要親子鑑定證明?在此我們認爲,法院的生效判決其效力遠遠大於一般親子鑑定;據此,不論父母是否出具親子鑑定證明,只要擁有該類判決,戶籍管理部門就不能因爲沒有親子證明而拒絕辦理非婚生子女戶口登記。況且,法院判決一方撫養非婚生子女後,撫養孩子的一方戶口所在地(限經常居住地與常住地一致)實質上就成爲非婚生子女的常住地,那麼,依據《戶口登記條例》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則應當在該常住地辦理戶口登記。

綜上所述,從這個案例中,我們知道,非婚生子女撫養權與婚生子女是沒有差別的,以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爲基本原則,判給男方也不存在不合理之處;另外,非婚生子女的戶口理應與婚生子女是一樣的,但是鑑於國情,現實生活中還有待以個案來判斷。總之,如果在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非婚生子女的戶口問題上還存在疑惑之處,可以諮詢婚姻家庭律師,他們會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議和解決方法,這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來說,無疑是值得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