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撫養子女,撫養權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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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撫養子女,撫養權被變更
子女健康成長是每個父母的願望,離異父母也是如此。父親居無定所,無穩定收入,欠缺撫養能力,爲有利於子女成長,母親訴請變更撫養權。近日,弋江區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審判決支持母親的'訴訟請求,子女變更爲母親撫養。  原告王某與被告謝某於1999年11月登記結婚,2005年4月生育一子名謝某某,2008年6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謝某某隨被告謝某生活,原告王某不支付撫養費。但由於被告居無定所,沒有穩定收入,無法照顧小孩,謝某某一直隨原告生活。爲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變更對婚生子謝某某的撫養權,判決由原告撫養。  法院認爲:原、被告協議離婚後,婚生子謝某某確定由被告撫養,由於被告居無定所,沒有穩定收入,無法照顧小孩,謝某某一直隨原告生活,從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婚生子謝某某由原告撫養更爲適宜,故對原告訴請變更撫養關係的請求應予支持,遂依法判決變更被告謝某對謝某某的撫養權,謝某某由原告王某負責撫養。(通訊員:韋雪晴 陳利利)(未經本站許可,嚴禁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