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寧戶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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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南寧戶口新政策: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2015南寧戶口新政策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取消按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區分城鄉戶口的登記方式,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戶口爲常住戶口。

(二)居民戶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記表的“戶別”欄不再加註“農業戶口”或者“非農業戶口”,統稱居民戶口,統一登記爲“家庭戶”或者“集體戶”。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後,居民要求更換居民戶口簿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給予更換。

(三)爲保障執行政策的連續性,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做好人口信息系統中的相關數據備份,以備覈查。

2015南寧戶口新政策:改革戶口遷移政策,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

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爲戶口遷移的基本條件。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含銀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賃房、單位集體宿舍及親屬住所。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一)在本市通過合法途徑以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民,可憑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辦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親屬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對在本市已購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產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書而申請入戶的上述人員,可憑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合同備案證明、購房全額發票、契稅繳納憑據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房屋所有權人出售房屋後,其本人及戶內成員的戶籍關係應當遷出。

(二)駐我市的中央、廣西壯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自治區)直屬和本市市(區)屬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的工作人員,經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並服務滿2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辦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可參照上述條件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三)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自治區內戶籍的農村居民,在本市務工經商4年以上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的,可到該住所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獲得本市市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自治區戶籍的優秀農民工,本人及其配偶、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可不受居住時間限制,自治區以外戶籍的優秀農民工,其本人可以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四)兩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另一方可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年滿55週歲的男性、年滿50週歲的女性,不受身邊有無子女條件的限制可將戶口遷至其具有本市戶口的子女處;男性年滿55週歲、女性年滿50週歲的本市戶籍居民,身邊無子女的,非本市戶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子女可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五)鼓勵各類人才落戶本市。

1.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的各類專業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自治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學歷證書或者資格證書的審覈證明,可以辦理其本人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學歷的人員及國家計劃內的中專畢業生,受本市用人單位聘用,與用人單位簽訂有2年以上聘用(招用)勞動合同,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憑自治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學歷證書或者資格證書的審覈證明辦理其本人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3.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認定,屬我市發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員,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辦理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與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親屬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4.本市戶籍專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高級專業人才到貧困地區工作的,可保留其在本市的居民戶口。

(六)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按以下規定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1.凡考取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本市戶籍、非本市戶籍學生,入學時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由學校統一造冊,報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備案,畢業落實就業單位後,可直接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工作的,根據本人意願,戶口可保留在原戶籍所在地。

2.考取本自治區外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本市戶籍學生,入學時的戶口遷移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3.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屬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可以在該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本市辦理落戶手續後,再辦理該子女的戶口遷移手續。已婚生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戶口屬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隨其非高校集體戶口的父親或者母親落戶。

4.普通高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的,可憑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畢業證書、畢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及用人單位接收證明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原戶口在本市的畢業生,可憑畢業證書、畢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回家庭所在地辦理居民戶口登記。

(七)在本市投資興辦實業的投資者、業主及其聘用的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按以下規定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1.在本市投資生產型企業(含高新技術、支柱產業、新興產業以及其他工業等企業),實際投資固定資產額達到10萬元,自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經營滿1年,並在本市居住滿1年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投資額每增加10萬元,可爲本企業1名專業人員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2.以專利、科研成果作價向本市企業投資入股,股本達到10萬元的投資人,在本市居住滿1年的,投資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作價股本每增加10萬元,可爲本企業1名專業人員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3.在本市投資農、林、牧、漁、礦產、旅遊開發業以及相關產業,實際投資固定資產額達10萬元,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經營滿1年,並在本市居住滿1年的,投資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投資額每增加10萬元,可爲本企業1名專業人員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4.在本市投資興辦企業的,從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繳納稅金每滿8萬元(含所得稅、流轉稅),可爲投資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企業專業人員中的1人,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3年後,年繳納稅金每滿5萬元,可爲1名前述人員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在本市投資興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從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5年內繳納所得稅每滿10萬元,投資者或其直系親屬中可有1人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5年後繳納稅金每滿5萬元,可爲1名投資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中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外商、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本市投資興辦實業達到一定規模的,可參照上述規定爲其國內親屬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5.收購、兼併本市中型及以上國有企業的,可爲投資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企業專業人員中的25人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收購、兼併本市小型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的,可爲投資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企業專業人員中的15人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6.承包、租賃經營本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從承包、租賃之日起3年內,繳納稅金每滿10萬元(含所得稅、流轉稅),可爲承包、租賃經營人及其直系親屬、企業專業人員中的1人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3年後,年繳納稅金每滿10萬元,可爲1名前述人員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7.凡在本市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每繳納稅金5萬元,可爲經營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中的1人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八)在本市經營種養殖業、林業、養殖業2年以上並已簽定土地承包合同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辦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建有生產、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業單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可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十)在本市落戶的國內外大公司地區總部或者銷售中心、研發中心及金融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可申請設立集體戶口,爲其工作人員成建制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前述企業招聘的工作人員經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並服務1年以上的,可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十一)有關戶口登記的特別規定。

1.非本市戶籍的居民所持戶口遷移證件已過期的,對符合國家現行遷移政策的,可以在本市經常居住地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不符合政策的,應動員其返回原遷出地辦理登記。

2.遺失戶口遷移證件的,證件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

3.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經所在地公安機關調查覈實,憑《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可隨其父親或者母親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4.本市戶籍居民因長期外出、農村婦女因出嫁等原因被註銷戶口,但在外出地未登記戶口,並願意將戶口留在原戶口所在地的,經原戶口登記機關覈實,應予恢復登記。

5.對其他無戶口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按照國家、自治區戶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2015南寧戶口新政策:加強配合,做好相關政策配套銜接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國土、農業、發展和改革、人口計生、民政等有關部門,要深入研究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認識,積極配合,制訂好相關配套政策和做好政策銜接,建立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逐步剝離附加在戶籍登記管理制度上的不合理的社會功能,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