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加工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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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塑料加工合同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塑料加工合同範本

委 託 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託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加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成品:

第二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

(加工訂作物品,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籤,並妥爲保存,作爲驗收的依據)

第三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規格、數量和質量:

由甲方提供塑料模具給乙方,原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訂作物的質量時,甲方有權要求重作,減少價款或退貨。

第四條 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覆,提出修改意見。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覆,有權停止工作,並及時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2、乙方對於承攬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應當嚴格遵守,未經甲方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複製品。

3、甲方應當按規定日期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五條 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1、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作爲驗收標準。

2、甲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訂作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問題,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乙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3、當事人雙方對承攬的訂作物和項目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提)貨的時間:

乙方每月在20日前交8000.00—10000.00個塑料箱給甲方。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訂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 運輸及費用負擔:

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每月25日結清上月貨款。

第十一條 其他: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甲方應向乙方交付定金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當事人雙方約定,甲方可向乙方給付預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餘款的可以請求返還。

第十二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訂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2、交付訂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甲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3、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訂作物毀損,滅失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4、逾期交付訂作物,應當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元;(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未經甲方同意,提前交付訂作物,甲方有權拒收。

第十三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中途變更訂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2、超過合同規定期限領取訂作物的,甲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訂作物的,乙方有權將訂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後,退還給甲方;變賣訂作物所得少於報酬、保管、保養費時,甲方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訂作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

3、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4、無故拒絕接收訂作物,應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5、變更交付訂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訂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證明後,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損失,如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發生的,不得免除責任;在甲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甲方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糾紛的處理:

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