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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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在進行撤銷後就爲無效合同,一般來說可撤銷合同會歸爲五個種類,並且多數其實是由於對方的欺騙與不公所造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在當地法院或相關機構進行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又哪些

可撤銷的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爲。

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三、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

四、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

五、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爲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什麼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想要更清晰的認識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就要從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案例中來分析,通過一個案例我們可以更形象的認識到這份合同究竟具有怎樣的法律效應。下面小編將爲您帶來一個關於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案例的分析。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案例

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爲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爲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

2004年3月2日,牟xx與其丈夫盧xx共同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夫妻共有的兩處二層沿街樓作如下處分:(一)夫婦一方死亡後,先死亡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由健在的老伴繼承;(二)夫婦倆均死亡後,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三)夫婦倆健在期間,可共同變更、撤銷遺囑;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四)本遺囑第一項在夫婦一方死亡後生效,第二項在夫婦倆均死亡後生效。2007年,盧xx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牟xx向公證部門公證撤銷了前述遺囑,但其認爲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其已基於繼承取得了房產物權,並與其子女就房產繼承發生了糾紛。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爲被告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已由其繼承、歸其所有。

裁判

嵐山區人民法院認爲,牟xx與盧xx共立的遺囑明確約定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權撤銷該遺囑,表明遺囑人已將遺囑撤銷權授權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盧xx死亡後撤銷遺囑,符合盧xx的意願,該撤銷行爲合法有效;因遺囑已被全部撤銷,故牟xx請求按照遺囑繼承,並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無合法依據。

嵐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爲:駁回牟xx的訴訟請求。

牟xx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盧xx死亡後,遺囑第一項已生效,涉案房產中盧xx的份額發生繼承,牟xx作爲遺囑第一項指定的唯一繼承人並未明示放棄繼承,應視爲其接受了繼承。此後,牟xx雖公證撤銷遺囑,但遺囑第一項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產發生繼承,該項遺囑已無撤銷之可能,且牟xx作爲該項遺囑的繼承人而非遺囑人,對於涉及該部分遺產的遺囑第一項亦無撤銷權,故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爲對遺囑第一項不發生效力。

2012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牟xx繼承了盧xx遺留的房產份額,並取得整個房產的物權。

評析

共同遺囑是指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的遺囑。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了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共同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若不爲法律禁止,不違背公序良俗,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爲構成要件的規定,認定遺囑有效並無法律障礙。

本案即爲一起因共同遺囑的撤銷而引發的家庭糾紛。盧xx死亡後,牟xx經公證撤銷了共同遺囑,但對於遺囑中夫妻互爲繼承人的遺囑第一項,是否能夠撤銷,牟xx與其子女持不同觀點,這也是本案的訟爭焦點。

對於遺囑的撤銷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爲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爲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其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根據上述有關遺囑撤銷、變更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遺囑撤銷原遺囑,或書面聲明原遺囑無效,以及以具體行爲表明撤銷的意思,但須遵循“新遺囑取代舊遺囑”、“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才能撤銷”的原則,而且,有權撤銷遺囑的是遺囑人本人,遺囑人有權撤銷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遺囑。上述法律、司法解釋條文中“以最後的遺囑爲準”、“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及“遺囑人生前的行爲”的表述,進一步說明撤銷遺囑須爲遺囑人生前的行爲,且撤銷須系針對尚未生效的遺囑。

本案中,因盧xx死亡的事件發生,遺囑第一項已經具備生效條件,並據此發生繼承。很顯然,盧xx系該項遺囑的遺囑人,牟xx系該項遺囑的繼承人,其作爲繼承人取得了涉案房產物權。在繼承發生前,並未發生遺囑第一項被撤銷的情形,在盧xx死亡後,牟xx作爲繼承人更無權撤銷盧xx的遺囑。現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且繼承也已發生,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爲對該項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對於涉案遺囑的第二項“夫婦倆均死亡後,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因牟xx仍健在,該項遺囑尚不具備生效條件,而且其中的“一號樓、二號樓”在盧xx死亡後均已歸屬牟xx個人財產,牟xx有權自由處分,包括撤銷該財產之上所立遺囑,因此,遺囑第三項中的“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實際上針對的就是遺囑第二項,本案應認定牟xx經公證撤銷了遺囑第二項。

在法律上可變更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1、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爲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爲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爲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爲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爲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爲合同變更的理由。

2、合同變更轉讓的法律規定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不得租賃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租賃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爲,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若出現產權糾紛,承租人隨時都可能會因爲出租人沒有擁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書,受到糾紛影響而不能得到權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原所有權人的房屋其他權利如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在一定程度將受到限制。租賃該類房屋,承租人會因爲房屋權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權利得不到合法保護。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屬於共有產權的房屋,在未徵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爲,租賃這種房屋,會侵犯對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權益。

4、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產權處於不明狀態時即權屬有爭議的,這時,租賃房屋的合法性將難以得到保障。

5、違章建築

未取得規劃部門的合法建設手續建造房屋,之後也沒有補領規劃許可證。這類房屋,屬於建設規劃手續不齊的建築,規劃部門隨時對其實施規劃執法監督。租賃這類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

租賃建造質量、生活設施達不到安全標準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將會受到影響。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採取抵押方式取得貸款購買的。這類房屋的抵押權人對該類房屋具有他項權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須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租賃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對抵押權人權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房屋。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賃房屋,須謹慎對待,不要租賃上述九種情況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賃合法房屋之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這樣,有利於從法律角度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租房糾紛。

房屋租賃應交哪些稅?

房屋租賃也應該納稅,房屋租賃要交納下列稅:

(1)要向國家交房產稅,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納房產稅。

(2)印花稅,租賃雙方在辦理租賃登記時應按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3)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納營業稅。

(4)所得稅,如出租方爲企業,應交納企業所得稅;如出租方爲個人,應交納個人所得稅。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可以籤多久?

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爲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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