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研究合同範本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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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研究合同範本2015

_________(甲方)就招收博士後_________(乙方)期間的研究工作,簽訂協議如下:

1.乙方申請到甲方做博士後研究工作,工作期限一般爲2年(24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始。博士後在站時間不能少於_________個月。延期出站者,需提前遞交一份延期出站申請,由所在科室審批,呈交博管辦,延長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__年。

2.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在站兩年內科研課題的主要內容及預期目標爲:_________;課題主要內容:_________。

3.課題指導小組成員有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乙方在流動站工作期間必要的科研和辦公條件,以保證乙方進站後即可開始工作。

4._________醫院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博士後住房、醫療(博士後本人)、子女入學、入托等所需的生活條件。住房條件爲:_________。出站時,乙方應根據醫院規定出站日期及時辦理有關離院手續,按規定繳納房租等費用。原則上,出站後一個月內必須辦理完包括退房手續在內的所有出站手續。

5.乙方應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努力工作,定期向課題指導小組彙報研究工作情況。進站一年左右時間由相關院系組織其課題指導小組對博士後課題研究情況進行中期考覈,工作期滿前應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研究工作報告。甲方組織課題指導小組成員及有關同行專家召開評審會檢查驗收乙方的科研成果,並寫出書面鑑定意見。乙方考覈不能達到預期目標者,限期整改,如仍不能達標者,按退站處理。出站基本完成預期目標者,准予出站;全部完成預期目標,並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署名_________的文章不少於一篇者,給予頒發《博士後證書》。

6.乙方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屬職務研究成果,發表的論文均須註明_________醫院。如有違反,按_________醫院相關規定處理。

7.乙方在站工作期間,不得辦理與課題無關的出國手續(包括港澳臺)。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以及與課題相關的短期訪問(不超過三個月)除外。

8.博士後在站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連續請假半年以上者,甲方有權解除工作協議,辦理乙方退站手續,並報省人事廳備案。

9.博士後在站期間,請假一週以內,須所在科室領導簽字同意;請假一週以上,須報醫院博士後管理辦公室同意。如有違反,給予相應處理,並停發工資。嚴重者,要求乙方辦理退站手續。

10.乙方在流動站工作期間屬短期流動在院從事科研工作的正式職工,享受醫院職工的待遇,同時必須遵守我院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履行應盡的義務。若有違反,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11.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保證遵守執行。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一份交科教科博士後管理辦公室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