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選:合同順延至醫療期滿到期終止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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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

法規精選:合同順延至醫療期滿到期終止醫療補助費

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勞辦發[1997]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最近,部分地區對勞動部下發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了一些問題,現答覆如下:

一、《通知》第12條“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休手續的原固定工”是指“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手續或廠內離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

二、《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爲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鑑定爲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