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旅遊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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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旅遊管理條例》已於2005年9月29日經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旅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遊規劃與旅遊資源開發保護

第三章旅遊促進與發展

第四章旅遊產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一節旅遊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從事旅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條件,依法註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按照覈定的業務範圍開展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從其規定。從事漂流、攀巖、狩獵、探險、蹦極等特殊項目的旅遊經營活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應當辦理審批手續。第二十八條旅遊企業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財務、安全等管理制度,自主經營,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九條旅遊飯店、旅遊景區(點)和服務標準推選標準化等級評定管理制度和定複覈制度;達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提供服務。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謂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經營活動。第三十條旅遊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爲(一)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旅遊經營許可證;(二)超越覈定的經營範圍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三)僞造冒用其他旅遊經營者的註冊商標和質量認證標誌,擅自使用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名稱;(四)向旅遊者提供虛假旅遊服務信息或者發佈虛假廣告;(五)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提供服務;(六)向旅遊者介紹和提供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以及民族、宗教歧視等內容的旅遊項目;(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第三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簽訂局面合同,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旅遊合同,要以參照旅遊行業協會推薦的旅遊合同範本;旅遊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與旅行社特別約定。第三十二條旅行社將已經訂立旅遊合同的旅遊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應當徵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旅遊者不同意的',應當返還旅遊者預付的旅遊費用;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安排旅遊者購物,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協助旅遊者退換。旅行社和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串通、欺騙行爲,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第三十四條旅行社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在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時,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第三十五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爲旅遊者提供服務。違反約定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減少旅遊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應當返還相應的服務費用。第三十六條在旅遊景區(點)不得擅自擺攤、圈地、佔點,妨礙旅遊者觀光、攝影;不得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第三十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衛生管理的規定,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並保證完好有效。

第二節旅遊從業人員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餐館、旅遊景區(點)、旅遊商場的管理、服務人員和導遊、車船駕馭等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遵守職業道德。國家規定旅遊從業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資格證書不得僞造、塗改、買賣、轉借。第三十九條導遊人員應當在導遊服務公司或者旅行社從業、從事導遊活動應當由所在單位委派,並佩戴導遊證。禁止無導遊證的人員從事導遊活動。第四十條車船駕馭人員從事旅遊運輸,應當按照旅行社約定的旅遊線路和標準進行服務,服從導遊人員的安排。第四十一條旅遊從業人員應當舉止文明、語言規範、服務質量符合標準。旅遊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一)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變更約定的接待計劃或者中止旅遊服務活動;(二)私自組織接待旅遊團隊;(三)向旅遊者索取額外費用,向旅遊經營者索取或者收受回扣;(四)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五)向旅遊者兜售物品;(六)歧視、刁難或者侮辱、謾罵旅遊者;(七)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第三節旅遊安全

第五章旅遊者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七條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遊者享有下列權利:(一)知悉旅遊經營者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真實情況;(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及其服務項目和方式;(三)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或者慣例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四)拒絕強制交易行爲和合同約定以外的收費服務;(五)人身、財產安全獲得保障;(六)人格尊嚴、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旅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第四十八條旅遊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二)尊重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三)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愛護文物古蹟和旅遊設施;(四)遵守安全和衛生管理規定;(五)履行旅遊合同所約定的義務。第四十九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時,旅遊者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旅遊經營者協商;(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行業協會投訴;(三)向旅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投訴;(四)旅遊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勞動者有書面仲裁協議的,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律提起訴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管理,依法對旅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家旅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旅遊質量監督機構對旅遊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旅遊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公正執法,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爲旅遊經營者保守商業祕密。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信息統計制度、旅遊信息制度、假日旅遊預報制度和旅遊警示信息發佈制度。第五十二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公佈投訴電話,受理旅遊者的投訴。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者的投訴,屬於本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三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第五十三條旅行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旅行社損害旅遊乾利益應當賠償,無力賠償或者拒絕賠償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保證金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旅遊安全制度和安全應急預案,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督促、檢查、落實有關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條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佩戴導遊證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九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一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