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XXXXXX工程施工監理
工程地點:XXXXXX
合同編號:
委託人:XXXXXX
監理人:XXXXXX
簽訂地點:XXXXXX
簽訂日期:二零XX年七月六日
第一部分 監理合同協議書
委託人:XXXXXX(以下簡稱委託人)
受託人: XXXXXX(以下簡稱監理人)
本協議由委託人與監理人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 監理人接受委託人委託,按本合同要求進行XXXXXXXXXXXX施工監理。
⑴ 建設監理範圍與內容按招標文件規定。但委託人認爲必要時,有權根據工程建設進度,監理單位的盡職、盡責表現、現場監理的業務素質以及綜合協調能力等對監理人的監理範圍進行調整,受託人須無條件接受。
⑵ 建設監理服務期自委託人發出本標段監理進場通知之日起至本標段工程內容全部完成併合格竣工驗收交付委託人使用,且保修期滿無質量問題爲止。如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仍需延長監理服務期,且費用不增加。如委託人調整監理範圍,監理服務期也做相應調整。
⑶ 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爲固定總包乾價即監理人填報的投標總報價壹佰貳拾叄萬伍仟貳佰肆拾叄元(¥1,235,243.00),由委託人按合同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除非委託人指令新增監理工作或委託人調整監理範圍,否則一律不調整。委託人新增或調減監理範圍時,按監理人包乾價同比例增減監理費用總額,即:監理費總額=合同包乾總價±(合同包乾總價÷招標文件載明的相應標段工程投資總額)×新增或調減監理範圍部分工程造價。
⑷ 監理人承諾按投標文件擬投入的`總監理工程師、主要監理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進場進行本工程項目的監理,且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壓證,在提交進場人員名單名單及任命書時交發包人代管,工程合格竣工驗收合格後退還。如監理人不能按照投標文件承諾的人員配備及儀器儀表等條件實施監理工作,監理人退場並自行承擔一切損失(包括給委託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⑸ 監理不力導致工期延誤或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委託人將有權調減監理範圍並相應調減監理費用總額。
2. 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爲:
⑴ 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⑵ 監理合同協議書及其附件;
⑶ 中標通知書;
⑷ 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⑸ 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⑹ 監理費率計算書;
⑺ 監理投標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⑻ 監理招標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⑼ 經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彙集並代替了本監理合同書籤訂前雙方爲本合同簽訂的所有協議、會談記錄以及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上述文件互爲補充和解釋,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序號在前者爲準,同一順序的則以時間在後的爲準。
3. 監理人保證按照合同規定全面履行監理義務和責任。
4. 委託人保證按照合同規定付款並承擔合同規定的委託人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5.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12份,其中正本2份,雙方各1分;副本10份,委託人6份,監理人4份。
委 託 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郵 編: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監 理 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郵 編: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年月日簽約地點:
第二部分 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3.1 詞語定義及解釋
3.1.1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⑴ “工程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⑵ “委託人”或“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建設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⑶ “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⑷ “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⑸ “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經委託人同意後委派,代表監理人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人委託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委託人賦予監理人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責任。
⑹ “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監理人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⑺ “天”:是指正常的日曆天。
⑻ “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⑼ “投標文件”:指監理人爲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委託人提交的投標報價函、承諾書、授權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