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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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的法律概念

合同法: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制度

根據解除權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分爲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即時解除。單方即時解除是指在通知對方當事人的當時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方式。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簽訂之後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的拘束力,並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給勞動者提供約定的勞動條件,在勞動者提供了勞動之後,須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而勞動者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爲用人單位按質按量提供勞動。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內容和勞動期限都應得到雙方當事人的遵守。因此,成立並生效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作爲勞動關係的協調之法,其作用在於平衡勞動和用人單位的利益,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促進勞動生產力的發展,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勞動關係的變化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意義特別重大,關係到勞動者的就業權和生存權,關係到用人單位的事業的發展,因此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特別關注,用了大量的篇幅來對勞動合同進行規範。爲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勞動法要求勞動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在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若違反須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經濟勢力、信息等方面都處於事實上的不平等,特別在現實的勞動力資源供大於求的情況下,勞動者在勞動簽約過程中更處於不利的地位。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嚴重違約的情況可以單方行使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權,以彌補自身條件的不足,增強就業能力,防止用人單位對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侵犯。爲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勞動者欺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用人單位利益以及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勞動法同樣賦予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權。立法這樣的規定,其目的不外乎兩個:維護勞動就業自由和懲罰勞動違約行爲。

由此可見,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存在嚴重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即時解除權的結果。在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通知後,一方即可解除同另一方的勞動關係。

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爲,除了具有法律行爲的特徵之外,它還有其自身的一些法律特徵:

 (1)它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一種,它與合同的協商解除具有明顯的區別。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或者約定解除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並表現於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時間等方面所達成的共識,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在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達成一致,它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爲。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則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該法律行爲無需對方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在勞動合同的單方即時解除中,只要法律規定的條件出現,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進行了通知就可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效果。

 (2)它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爲。附條件的法律行爲的效力的開始或者終止取決於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者不發生。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規定的。在勞動合同簽訂的當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無法預料條件的發生。法律爲了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性和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在立法中嚴格規定了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在勞動合同的履行中,只要法律規定的條件出現,並經過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單方通知,就可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效果。可見,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爲。

(3)它是一種處分行爲。這裏的處分行爲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其自由意思,對自己權利和義務進行處理的行爲,而非指物權法上與負擔行爲相對應的處分行爲。勞動合同在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約束力。勞動法中規定了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並不表示勞動合同就會自然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還需要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爲,即通知行爲。在此,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通知或不通知,是解除勞動合同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法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法律將其交付給勞動合同的當事人,讓其根據自身的條件和情況來進行處分。這充分體現了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

 (4)它是一種具溯及力的法律行爲。由於勞動合同的特殊屬性和勞動力的特性,勞動力一經付出就不能返還。依合同法原理,合同解除,當事人雙方有恢復原狀的義務。該義務是法律所規定的特殊義務,在合同解除之後以恢復給付之原狀爲目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法律溯及力則指勞動合同解除之後,由於勞動力支出的不能返還,在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可見,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不同於民事合同的解除,也有別於勞動合同的預告解除。

 二、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的法律規制

 (一)試用期間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和功能

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關係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試用期屆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可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但不得長於集體合同的規定的期限。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規定試用期,這是很多國家的做法。

試用期對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有重要的意義。對勞動者而言,在試用期內可以瞭解用人單位介紹的勞動條件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在經過親身考察以後,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可以通過試用期來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勞動用工的條件並決定是否錄用勞動者。

在試用期間內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以勞動合同解除權,可以有效防範勞動合同欺詐,也可以有效保護勞動者勞動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