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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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對一些要考試的同學也許是很關注的問題,今天本站小編跟大家分享融資租賃合同解析,希望對你有幫助!

融資租賃合同解析

  融資租賃合同解析

【例題】(06-61)甲根據乙的選擇,向丙購買了1臺大型設備,出租給乙使用。乙在該設備安裝完畢後,發現不能正常運行。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答案:ABC

A.乙可以基於設備質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賠

B.甲不對乙承擔違約責任

C.乙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D.租賃期滿後由乙取得該設備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一)概念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特徵

1.融資租賃合同是租賃關係和買賣關係的結合。因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具有融資與融物的功能:對於出賣人而言是買賣合同;對於出租人而言實際上是爲承租人提供貸款;對於承租人實際上是向出租人貸款並以該貸款直接購買所需要的設備。

2.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同時爲買受人)、承租人。因此發生三方面的法律關係。

3.融資租賃合同爲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4.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

二、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權利——價金請求權

2.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2)對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義務,直接向承租人承擔。

(二)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租金請求權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

在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時,租賃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反還標的物。

2.義務

(1)向出賣人支付約定的價金

(2)保證租賃物由承租人佔有和使用

(3)協助承租人對出賣人進行索賠的義務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4)特殊情況下直接對承租人承擔責任

①原則上,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②例外情況下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其一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其二是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

(三)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直接向出賣人進行索賠的權利

(2)獲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權利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約定租賃合同終止時所有權的歸屬,若約定歸承租人所有的,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2.義務

(1)依約交付租金

(2)妥善保管標的物

(3)標的物修繕義務

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一般租賃合同的修繕義務由出租人承擔。

(4)承擔標的物造成損失的責任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租賃物餘額反還請求權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