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來說說這樣的聘用合同內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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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及爭議焦點

大家來說說這樣的聘用合同內容是否有效

申請人,李某,男,27歲,某市中醫院醫務人員,因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未通過,單位以此爲由

沒有給其按期轉正。李某遂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2001年8月醫科大學畢業分配至該院後,與醫院簽訂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同時簽訂了"新大中專畢業生補充協議"。在聘用合同雙方約定的內容及"新大中專畢業生補充協議"中都規定:未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不予轉正,並將檔案轉到街道辦事處。申請人2002年12月未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院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沒有給其按期轉正。申請人要求按期轉正並補發轉正工資。

被申請人辯稱:醫院是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口頭要求制定的"未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不予轉正"的醫院內部規定,簽字時,申請人仔細閱讀了所有內容,當時對此沒有異議,既然是雙方都認可並簽了字就應有效。

查明的事實

李某於2001年8月醫科大學畢業後到某中醫院工作,並簽訂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聘期自2001年8月至2004年6月30日止。在聘用合同約定的內容中,醫院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口頭要求制定了"未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不予轉正"的內部規定。2002年12月李某未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院據此沒有給李某按期轉正,並限其2003年1月調離醫院。後經協商,同年2月,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協議,院方同意再給李某一次考試的機會。

分析及處理

《國家教育委員會、勞動人事部關於發出〈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的通知》[1987]教學字022號)中規定,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見習期爲一年,據此,高校畢業生一年試用期滿經考覈合格,應按期轉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也規定: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醫療等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儘管醫院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口頭要求制定的內部規定雙方都認可,但該聘用

合同自始就和國家的.法律相悖,是無效條款,且聘用合同也並未到期。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了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如下協議:

1.被申請人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給申請人辦理按期轉正手續,補發轉正定級工資。

2.申請人繼續履行聘用合同至終止日期。

案後思考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中,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內容作出了規範,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聘用合同期限、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崗位紀律、崗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在《合同法》中對合同的效力也有規定,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聘用合同關於"未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不予轉正"的規定,屬於聘用雙方就崗位及其職責要求約定的條款,但是這個條款與《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相牴觸,因而自始是無效的,事業單位根據這樣的聘用合同規定行使權力,必然會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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