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合同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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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供電合同的特殊性大家是否瞭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供電合同的特殊性

  供電合同的特殊性

供用電合同一經成立,就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安全用電。這是因爲,雖然供用電合同是供用電雙方就電力的供應與使用訂立的買賣合同,但它與一般買賣合同不同,一般買賣合同在標的物交付後,買受人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對其任意處分,出賣人無權干涉,國家也沒有必要對該物的使用作出規定。電力的供應與使用則不同,由於電力系統具有網絡性,電力的生產、供應和使用由網絡聯結,相互影響,並且同時完成,任何一個用戶能否安全、合理地使用電力,都將關係到電力的運行安全,關係到千千萬萬用戶的用電安全,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任何一種違章、違約用電行爲,都可能造成人身和財產的重大損害。因此,不僅雙方當事人有必要在供用電合同中對如何安全、合理地使用電力作出約定,而且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安全用電。

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主要是指用電人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爲,即違章用電行爲。所謂違章用電,是指用電人在用電過程中實施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中關於安全用電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爲。有關法律法規對違章用電作了禁止性規定。電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的規定,違章用電行爲包括:(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4)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啓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5)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6)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併網。

用電人違章用電,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律法規對違章用電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電力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違章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章事實和造成的後果追繳電費,並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加收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以上規定,多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給予行政處罰。從合同關係考慮,違章用電屬於違約用電行爲,用電人違章用電,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供電人中止供電等,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