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法規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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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覈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下面是本站蒐集的勞務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歡迎參考閱讀!

勞務合同法規定試用期

1 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於無試用期。

2 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期限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約定,超期約定屬違法行爲,按照法律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相當於每月要支付 " 雙倍工資 "。

3 不能重複試用。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複試用亦屬違法約定試用期,同樣面臨每月支付 " 雙倍工資 " 的法律風險。

4 不訂單獨試用合同。

單獨的試用合同是會被認定爲一份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5 試用期需參加社保。

千萬不要以爲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一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

6 試用期不能隨意解僱。

試用期解僱一個員工並不比試用期後解僱更輕鬆。一般而言,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行,這個舉證責任並不容易。

7 需書面約定錄用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爲了便於操作,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事先約定具體的錄用條件。

8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

按照原勞動部的規定,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的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超過試用期就不能再以這個理由解僱了,否則屬違法解僱。

9 不要隨便延長試用期。

首先,試用期有最長限制,即6個月,且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再怎麼延長都不可能超過 6 個月,否則違法。其次,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履行完畢,再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還可能觸犯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的強制性規定。至於在試用期內通過變更期限方式延長可不可行,需考慮當地司法實踐的做法。

10 注意試用期解僱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文義解釋,試用期進行經濟性裁員或者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僱都是存在法律風險的。

  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一、法律條文

1、合同期限3個月至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1個月;一年到不滿三年的,二個月;三年以上,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在包含在合同內;

二、法律應用

1、試用期只是適用於初次到用人單位就業,或者再次到同樣的用人單位中就業後改變之前的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不適用於)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訂立一次試用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2、因爲合同期滿而離職,那麼,當勞動者再次回到企業中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原來的'沒有任何聯繫,則可以重新規定試用期;

3、原來的勞動合同並沒有期滿,而是由於其他原因而離職,離職的原因得到雙方的認可,那麼當勞動者再次回到企業入職時,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這時企業不可再約定試用期;

4、原來的勞動合同並沒有期滿,而是其他原因而離職,勞動者再次回到企業入職,原來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要續簽勞動合同。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如果續簽的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期。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無論是否變崗,都不能再約定試用期。

三、補充

1、除了企業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二是國家公務員試用期。在此不做研究。

2、見習期:如果你的企業向國家申請見習基地,成功後,國家推薦的見習生,可以按見習有關規定製行,國家對企業還有補助。

3、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1)指向的對象不同:見習期是針對用人單位新錄用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畢業生;試用期是針對所有的勞動者,也包括剛入職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畢業生;

(2)確定的方式不同:見習期是根據政策法規來執行的,而且是必須執行的;試用期是勞動關係雙方進行約定的,並且可以在6個月內進行協商,具體確定時間長度;

(3)期限長度不同:見習期是! 年,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不可約定改變,由國家政策法規規定;試用期由《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4)見習期是國家在思想、業務上幫助畢業生,使之儘快適應工作而統一實行的政策;試用期是勞動關係雙方相互瞭解,判斷是否彼此適合的考察期。

(5)根據勞動部上述的覆函的規定,見習期和試用期可以重複約定,但是可以在一年見習期內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但是不能在見習期一年以外再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也就是說,在見習期外不可再約定任何時間長度的試用期。即見習期和試用期的總長度不可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