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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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下面是物業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物業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一

1.目的:爲規範公司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約定、等合同類文書均適用本制度。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補充類文書是原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從屬於原合同,同樣適用本制度。

3.職責

3.1董事長負責標的3萬以上合同的審批簽署;

3.2公司總經理受董事長委託負責標的3萬以下合同的審批簽署;

3.3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

3.3.2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本;

3.3.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3.3.4負責各職能部門/項目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3.5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

3.3.6負責合同的檔案日常管理;

3.3.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4 職能部門/項目負責各類相關業務的合同談判。

4.合同的簽訂

4.1所有合同必須由公司簽訂,任何職能部門、項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4.2簽訂合同前須審查的資料:

4.2.1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法人機構代碼證、身份證明文件等。

4.2.2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如資產證明、信譽紀錄、企業規模和狀況、相關的資質證明等。

4.3合同的審批

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4.3.1具體權限如下:

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標的超過3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3.2合同原則上由經辦部門/項目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相關職責部門、品質督導部、總辦、總經理(董事長)審閱後按合同審批權限簽署。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4.3.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視情況是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4不得與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簽訂與法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員工簽訂合同的,該員工爲公司委託人。公司委託人,可以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代表公司簽約。公司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公司負責。若公司委託人超出委託權限簽約,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有關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4.6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爲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本制度有關規定嚴懲。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時結算付清款項的合同外,一律採用書面合同,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

4.8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4.8.1當事人的情況:記載清楚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個人的要寫姓名和身份證號)、地址、聯繫方式,合同擡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8.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說明材料如圖紙等作爲合同的附件。

4.8.3數量: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約定標的物數量,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8.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8.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爲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8.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物業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二

一、目的

爲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各項具體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三、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

1.1代表總經理與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1.2負責勞動合同的文本製作、簽訂、保管等具體工作;

1.3組織公司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工作;

1.4負責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或提供諮詢服務;

2.用人部門負責人

2.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覈;

3.分管副總經理

3.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覈;

4.公司總經理

4.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批;

四、程序與內容

(一)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

1.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辦理時間原則上爲入職當天,最遲不超過入職後一個月;

2.除特殊崗位外,所有新員工的勞動合同均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新員工勞動合同試用期管理

1.根據勞動合同的類型,新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爲3年,其中試用期爲3-6個月;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期限爲1年,其中試用期爲1個月。

2.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後,綜合服務部有權組織對新員工的試用期考覈,考覈不能通過者,公司有權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三)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

1.勞動合同的續簽或終止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1.1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40天,綜合服務部應統計出待籤人員名單;

1.2綜合服務部應與用人部門負責人就待籤人員工作表現進行溝通,並就續簽或終止達成一致意見;

1.3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於原合同到期前35天組織用人部門及各相關領導審批,填寫《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審批通過後組織當事人談話,對同意續簽的員工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發放《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勞動合同續簽的手續辦理應於原勞動合同到期前完成;

1.4對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於原合同到期前30天組織當事人談話,併發放《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

1.5對個人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服務部應瞭解具體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對決意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按合同終止方式處理;

1.6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綜合考慮續簽人員原合同的期限、在司連續工作的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期限、已簽定固定勞動期限合同次數等因素最終確定;

1.7對勞動合同終止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新員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必要時,用人部門需給出書面意見;

2.對不符合公司用人標準或崗位要求的已轉正人員(經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後仍不符合崗位要求),經用人部門負責人及相關領導與綜合服務部研究後可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必要時,用人部門應書面提出不符合的說明;

3.對需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併發放《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

4.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綜合服務部應組織進行談話,瞭解相關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如員工決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按公司離職手續規定辦理;

5.對勞動合同提前解除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

1.員工職務、薪酬、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等法定保護內容發生變化,應履行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2.對需要進行勞動合同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就變更的具體內容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併發放《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相應的變更手續應於談話後一週內辦理完畢;

3.對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會同用人部門解釋,打消當事人顧慮,對決意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充分了解情況,並將情況上報公司領導研究決策;

4.對員工提出的勞動合同變更請求,綜合服務部應詳細瞭解情況,及時上報公司領導,並於受理後一週內反饋。

(六)勞動合同檔案管理

1.勞動合同的文本按部門分類保存,並建立勞動合同登記臺賬以便查詢。

2.勞動合同應隨時保持更新,對已過期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替換。

(七)勞動合同的書寫規範

1.勞動合同中書寫的字跡應清晰明確,不得模糊不清或塗改;

2.勞動合同中"任職崗位"的填寫統一分爲三類:"管理類"、"技術類"、"非技術類"。

3.勞動合同中時間的填寫應準確,前後一致,合同簽署日期不應超過生效日期的30天。

五、附則

1.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審批後執行。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總公司綜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