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抵押登記與借款合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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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抵押標中抵押權人與債權人不一致的情況如何認定

淺談抵押登記與借款合同不一致

在網絡抵押貸款中,由於投資者人數衆多且分散,借款人向投資人抵押不可能實現,所以採用的通常做法是向網站抵押,但網站並非實際上的債權人,只作爲中介而存在,便造成了抵押權人與債權人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情況類似於反擔保。反擔保是指債務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做出清償。在抵押標的借貸規則中,如借款人到期未能還款,由網站墊付本金和利息對投資人還款,債權轉讓爲信貸網站所有。網站實際上充當了擔保人的角色,借款人向網站設定物的反擔保。

與通常的反擔保不同的是抵押權設定的時間點。在通常的反擔保中,抵押權的設定與借貸合同的成立是同時發生的,而在抵押標的借貸中,借款人和網站簽訂抵押擔保協議時,借貸並未發生,只有標滿後才發生實際的借貸。而在標滿前,網站的抵押權似乎處在灰色的地帶。我認爲,網站和借款人簽訂抵押擔保協議時,應採用附條件合同的形式,以抵押標標滿,借貸實際發生爲抵押擔保協議生效的條件。在滿標前或流標的情況下,抵押擔保協議不生效,網站不成爲抵押權人。

篇二:抵押權登記與實際抵押權人不一致

當事人諮詢:我個人曾經借款給某房地產公司(甲公司)一筆錢,中間由某擔保公司(乙)作爲保證人,同時甲公司把其一塊地的使用權抵押給我,三方簽訂協議。在三方的《借款抵押擔保合同》約定:“以擔保公司的名義辦理抵押權登記”,同時約定,需要我個人和擔保公司同時方可辦理有關登記變更手續,並以擔保公司名義辦理了抵押權登記。請問擔保權是否有效?

諮詢意見:

1、關於擔保合同書是否有效的分析。我認爲是有效的。擔保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最大化的尊重締約自由的原則,約定有效。《借款抵押擔保合同》的約定並沒有轉讓抵押權,只是關於在辦理登記的時候由誰的名義辦理,其本身不違法,對協議三方有約束力。

2、抵押權的公示效力。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抵押權自三方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並且,對外已經產生公示效力。只不過公示的內容與實際抵押權人不一致。登記是以實際抵押權人爲基礎的`,爲了充分保證債務人的權利,可依據協議申請變更登記。

3、關於債務人債權實現問題。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4、擔保公司還款後,能否主張構成反擔保問題。協議僅僅約定以擔保公司的名義辦理登記,而真正的抵押權人是債權人(貸款方),不構成成反擔保。擔保公司應當主張作爲保證代償後的追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