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工傷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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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國家,都有屬於自己的工傷保險制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國外工傷保險制度,歡迎大家閱讀!

國外工傷保險制度

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不管其政治、經濟和社會背景有什麼不同,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實行了工傷保險制度,以適應社會和人們的需求。各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有許多共同點,也存在一些差異。

立法:工傷保險作爲國家立法出現,始於19世紀後期的德國。它是伴隨着資本主義工業生產造成的大量傷亡事故和職業病而來,並在強大的社會壓力下建立起來的。

1881年,德國《社會保險憲章》中規定了有關事故保險的條款;1884德國頒佈了《工傷保險法》,這是專門涉及工業事故和職業病及其預防與補償問題的法規。主要內容有三項:

預防。通過採取一切有效手段預防事故和控制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免遭傷害。

康復。如果發生工傷事放,須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爲受傷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使其身體康復,並恢復其工作和社會活動。

現金補償。爲受傷人員及其撫養的家屬,提供現金補償費。

從已制定工傷保險法律的國家來看,多數國家首先以某種傷殘賠償法的形式出現,以後逐步建立專門的工傷保險制度,成爲社會保險的重要險種。有少數國家則把工人傷殘賠償融入社會保障之中,如荷蘭,無論受傷者是因工還是非因工,關於傷殘和疾病的立法規定都適用於所有喪失勞動能力者。

範圍:多數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一般適用於工薪勞動者,通常不適用於自我僱傭者。

一些工業化水平較高國家的工傷保險,幾乎包括所有僱員。如德國參加保險的人員不僅有產業界僱員,而且包括農民、教師、政府僱員等。但有些國家則不同,如意大利的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範圍是體力勞動者、從事危險工作的非體力僱員和從事農業的獨立勞動者(海員不在此範圍內,另有制度)。美國及一些國家工傷保險範圍不包括全部農業工人,只包括從事電動機械操作的農業工人。有的國家受保範圍還不包括小型企業的工人,如加拿大。

類型:世界上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大體爲兩種,一種是建立公共基金的社會保險類型;另一種是僱主責任制類型。

實行前一種類型的約佔實行工傷保險制度國家的2/3,它們是用公共基金實施的;其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是一般社會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也可以是單獨的。在這些國家,凡參加工傷保險的僱主,都必須向社會保險機構交納工傷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傷殘補助金。實行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的工傷醫療都是免費的,受保人原則上不交納費用,例如:法國工傷事故的醫療費、藥費、住院費全部由社會保險部門提供。

實行後一種類型的是少數國家。僱主責任制有兩種情況:一是受傷的工人或遺屬直接向僱主要求索賠,僱主根據法律規定向他們直接支付賠償費用。如果工傷還涉及其他方面,出現爭議,法院或國家有關機構將出面解決;二是僱主爲其僱員的工傷風險實行保險。這些僱主只能通過向私人保險公司投保而得到保險。這類保險公司徵收傷害保險費,通常是根據各企業或各產業部門的工傷事故發生的情況或根據工作風險程度而定,保險費可能差別很大。例如:美國在不實行工傷保險的.州,要求僱主爲其僱員的工傷風險實行保險,按險別交保險費。美國工傷風險是按行業劃分,與行業內部所有企業的傷害頻率和安全考績有關,用以精確估算該行業工人補償保險損失成本。比如卡車司機和公司職員,他們的職業風險是不同的,由此帶來的損失也會不同。

按行業劃分費率可將這種差別反映到損失成本上,從而計算出相應的保險費率值。也有一些國家,例如挪威和瑞典,不考慮風險因素,所有僱主不論其業務類別,均按相同比率交納工傷保險費用。

基金籌集方式:在各國社會保險部門中,保費的收繳與管理是其最重要的工作。

歸納起來,國外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大體有三種:

個別(單獨)確定法。又稱爲功過確定法或經歷確定法。這種方法與僱主責任制中的義務性保險繳費額的確定辦法最爲接近。基本繳費額可以用預測的方式確定,然後再根據僱主的經歷進行調整。付款具有追溯效力。個別工傷事故的有關數據和賬目要求只針對某一個企業。單獨確定法會使保險計劃受到來自僱主方面的壓力,這些僱主都希望自己被確定繳納最低額的保費。

集體確定法。這種確定基本費用繳納金額的辦法與單獨確定法較爲相似,不同之處在於,根據企業發生工傷危險情況而定(由僱主交納)。

統一確定法。在這種方法中,共擔風險的原則得到最全面的應用。所有僱主一律交納統一數額的保險基金。數據和賬目也是針對整個制度而設計的。這種方法是所有辦法中最簡單的一種,這是公正地處理和調解事故的唯一方法。

工傷補助分類:許多國家把工傷定義爲僱員在其就業期間,因意外事故及職業性質造成的傷殘、疾病和死亡。現在有的國家已逐漸把“因工負傷”的概念放寬到包括往返工作地點的上下班途中的傷害。

按工傷保險制度給予工傷僱員的補助大體分爲工傷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遺屬補助金。

工傷補助金:許多國家把工傷補助金分爲暫時傷殘補助金、永久部分傷殘補助金和永久全殘補助金。

(1)暫時傷殘補助金。這種情況是指工傷僱員在治療期間暫時不能從事工傷前的工作。然而這些工人最終可以康復返回原來的工作崗位。這類情況一般自因工喪失工作能力之日起支付。如法國,最初的28天支付補助費爲收入的50%。此後,支付收入的66%。美國這種類型的補助很簡單、清楚,按各州工傷補償法規定,在工傷僱員返回原工作崗位之前,他將可以領取到他收入的一定比例的傷害補助,大多數州受傷工人領取的這個比率爲發生工傷前僱員周工資的2/3。

有的國家規定,在開始支付補助金之前,須有幾天的短暫等待期。意大利規定,受傷開始90天,支付收入的60%,此後支付75%,不過這些費用需要在3天等待期後支付。在等待期間,僱主必須支付補助待遇。瑞士受傷工人需要等待2天后支付,補助金爲收入的80%。

暫時傷殘補助金一般只連續支付較短的時期,如:英國最多支付26周;荷蘭也最多支付26周,但可延長到39周;而泰國支付時間比較長一些,補助金最長支付到52周。幾乎所有國家的暫時傷殘補助金的標準,都是以工人負傷前一個時期的平均收入爲基礎,確定一個百分比。百分比的大小雖然各個國家不一樣,但至少爲60%。這同一般疾病補助金相比,當然要高得多。

(2)永久部分傷殘補助金。這類補助是指經過康復治療後身體出現殘疾,可能是身體某些部位功能發生障礙,影響將來收入水平。這種補助金各個國家支付的辦法基本相似。

英國規定:如果殘廢程度爲20--90%者,一週支付8.9英鎊到39.9英鎊。:如果殘廢爲1--19%者,則發給一次性補助金,金額爲2950英鎊。

法國規定:傷殘程度爲10--50%者,支付補助金爲收入損失部分的1/2。如果傷殘程度低於10%的,則發給一次性補助金。

丹麥規定:如果傷殘爲50--99%者,按喪失工作能力的比例計算全額年金。如果是5--49%的殘廢者,折算部分補助金,每年支付一次。年滿67歲時,補助金停止逐年支付,改爲一次性支付2年的補助金。

有的國家規定的各種補助待遇還隨着國民平均收入的變化而自動調整。

(3)永久全殘補助金。這類傷害是最嚴重的一種類型,工人再也不能從事以前的工作或其他類型工作。大多數國家對這類情況通常爲其終身支付補助金,像年金一樣,按月發給。少數國家不對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者發給定期補助金,而是支付一筆相當於幾年工資的一次性補助金。

永久全殘補助金也是按照傷殘者受傷前平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發給。補助金的百分比一般比普通傷殘補助金的百分比稍高。大多數國家規定爲平均收人的66%至75%。但對收人有最高或最低限度。有些國家除了支付永久全殘補助金外,還要加一些額外補助金,這是付給因有供養親屬以及因傷殘需人護理而另外加發的。如瑞士,支付長期護理補助金爲收入的30%;法國對永久傷殘需要長期護理的,補助金爲殘廢補助金的40%;意大利對長期護理的補助金爲每月49600里拉(約合人民幣2636元),每兩年調整一次。

醫療補助金:除補助金外,對於傷殘工人的補助金還有醫療補助,其主要形式是提供一些醫療服務、安排住院以及傷殘人員的康復工作。這些服務基本是免費的。但是,有些國家的免費醫療制度對於醫療期限和醫療費用總數都有一些規定。

遺屬補助金:有些國家的工傷保險補助金還包括支付因工死亡的遺屬補助金(寡婦鰥夫補助金、孤兒補助金及父母補助金)。

因工死亡的遺屬領取補助金的標準,一般是按死亡者生前近期平均工資的百分比計算,或按其死亡之前實際領取年金的百分比計算。遺孀領取的補助金通常爲死亡者平均收入的30--50%,有最高限度。只有父或母的孤兒領取的補助金約爲遺孀領取的50%,父母雙亡的孤兒領取的補助金約爲遺孀的2/3。如意大利,配偶領取的補助金爲死亡者收入的50%,每個18歲以下的孤兒領取的補助金爲死亡者收入的20%,父母雙亡的孤兒領取的補助金爲死亡者收入的40%。父母(如無上述親屬)二人領取的補助金爲死亡者收入的20%。法國的標準是,遺孀領取的補助金爲死亡者收入的30%,如果遺孀年滿55歲或遺孀爲傷殘者,領取的補助金則爲死亡者的50%。未滿16歲(失業者17歲,學徒工18歲,殘廢者20歲)者,死亡者的前兩個子女每人領取的補助金爲死亡者收入的15%,其餘子女每人領取的補助金爲死亡者收入的10%。父母雙亡的孤兒,每人領取的補助金爲死亡者收入的20%。其他供養親屬領取的補助金爲死亡者收入的10%。

有些國家僅支付遺屬一次性的補助,其數額相當於死亡者一定年數的收入,意大利便是對死亡者親屬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管理機構:工傷保險機構的組建取決於該國實行哪一種保險模式。其它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及做法,對建立我國的以事故預防、工傷補償和勞動康復爲主要內容的工傷保險體系將是一個啓迪。

實行僱主責任制國家的僱主無需保險機構管理或向私人保險機構保險。實行工傷社會保險的國家則由公共機構或保險基金會單獨負責工傷保險工作和支付各項補助金。

德國:承擔工傷保險任務的組織分爲三類,即工商業工傷保險同業公會、農業工傷保險公會和自治性工傷保險公會(以下簡稱工傷保險同業公會)。由於工商業工傷保險同業公會承擔着工商產業界的保險,因此,事故及職業病預防和保險支付主要集中在他們身上,其作用是最重要的。該機構的宗旨和任務是,使用一切手段,實現勞動安全(事故預防)和對參加保險人的風險保護(事故補償)。其工作內容包括:

事故預防:安全制度、條例的制定和發佈;成員企業的監督和諮詢;對成員企業僱員的教育、宣傳和培訓;事故致因分析和研究;對安全用品的檢驗和認證。

事故補償:經濟方面的補償(工傷休假期間補償費、恢復期補償費、工傷賠償撫卹金、其他必要開支);功能和技能恢復(康復);傷病治療(醫療康復);職業能力恢復和幫助(再就業培訓)。

工傷保險同業公會以自我管理爲特色,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成員企業和僱員分別選舉組成的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管理機構有總經理負責,並在理事會監督下運行。經費一般實行自收自支,並根據國家立法建立基金和實行資金調整。保險費率由危險程度和工資水平確定,定期調整,實現收支基本平衡。事故預防費用全部列人開支,部分保險費與企業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掛鉤。公會對違反事故預防規定的行爲和重大事故具有一定的處罰權力。對公會償付或處理結果存在異議且複議仍無效時,德國社會法院將負責受理這些案件。

意大利:管理機構是由勞工與社會福利部一起進行一般性監督。真正具體運作的是意大利全國事故保險協會。它通過各省分會管理工傷保險,由三方理事會辦理具體事宜。專門保險制度另有基金會自行管理業務。

法國:管理機構是由衛生和社會保障部全面監督工傷保險工作。全國疾病保險基金會管理工傷補助金。另有一個基本疾病基金委員會負責支付補助金。徵收保險費是由一個聯合徵收機構負責。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始於80年代中期,其體系脫胎於舊的企業勞動保險體制,這項改革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也取得了較大的進展。1996年勞動部以部頒規章的形式印發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來,除天津、上海以外,其餘各盛市均開展了工傷保險工作。2002年初,全國已有4300萬城鎮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近三年來,年統籌基金約爲20億元左右。目前累計基金結餘約爲50億元。但我國與其他國家工傷保險制度相比,從目前的立法、改革以及做法等方面尚處於初始階段。有些國家成功的做法都值得我們借鑑。

一是工傷保險體系完善。事故預防、工傷賠償和康復一體化。如德國的工傷保險法規是就工傷保險的三大任務——預防、賠償和康復展開的,且每一項均有詳細具體的規定。同業公會每年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大約15%的資金,用於事故預防工作。加拿大對事故預防十分重視,每個省都將工傷賠償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加拿大哥倫比亞省工人賠償委員會每年安排事故預防的費用佔年收取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48%。主要用於安全宣傳教育和宏觀管理;諾沃斯高地亞省則是以15%提取管理費,其中5%作爲事故預防經費,交給勞工部職安局具體管理使用。目前,以哥倫比亞省爲代表的6個省,工傷賠償與安全監察融爲一體,已將安全監察職責賦予工人賠償委員會。在2500人中配有200名專職安監員。此外,他們利用工傷保險基金,建立了設備先進的康復中心,供傷員進行心理、生理功能的鍛鍊,以幫助他們儘快恢復勞動能力。

二是實行保險費用浮動政策。加拿大通過對以事故和賠償情況爲主的綜合性的科學評價,對企業實行浮動費率。費率上下浮動約爲20%左右,最高達30%。企業事故率高於平均值的要受懲罰,事故率越高懲罰越重,反之予以獎勵。這種直接的利益驅動機制,特別是這種大的浮動費率幅度,極大地刺激了企業自覺改善勞動條件,以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三是重視康復工作,爲傷殘職工再就業提供幫助。瑞典一家生產微波爐的企業,爲了使肌肉骨骼損傷的工人有重返原工作崗位的機會,該廠專門開設了一條康復生產線。這條生產線與其他生產線一樣,但它許可工人按照自己的速度工作。工人可以在康復生產線工作6個月,前3個月由國家保險部門支付工資,後3個月由工廠支付。如果受傷工人的狀況在6個月中未見改善,則被認爲不適合繼續工作,企業建議去工傷保險機構領取喪失勞動能力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