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稅收新政策彙總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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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稅收新政策彙總一覽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組通字〔2014〕42號

內容提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辦發〔2012〕11 號文件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石油特別收益金扣除方法後有關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稅總函〔2015〕21號

內容提要:中石油公司將2014年度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則分攤到所屬分公司列支。石油特別收益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屬分公司應當按照扣除石油特別收益金後的利潤額計算預繳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2014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發文字號:財稅〔2015〕1號

內容提要: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審覈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文字號:財稅〔2014〕102號

內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執行。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爲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編者注:2013年及以前年度規定此項額度爲5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財稅〔2014〕109號

內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尚未處理的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股權收購: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爲“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資產收購: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爲“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股權、資產劃轉: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爲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淨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淨值計算折舊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財稅〔2014〕116號

內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尚未處理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一、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爲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四、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註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註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六、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也可選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發文字號:財稅〔2015〕9號

內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執行。適用於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餘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餘額。(計算的數額如爲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財稅〔2015〕3號

內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執行。

金融企業按照“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爲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爲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爲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爲100%”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影響較大的涉稅規定

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等21部門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4年12月17日)

懲戒對象爲稅務機關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等有關規定,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懲戒的對象爲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爲企業的,懲戒的對象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爲其他經濟組織的,懲戒的對象爲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懲戒的對象爲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從2015年1月開始施行的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

要點提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稅人應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服務出口等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18號)

要點提示: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第(三)項調整爲“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覈批准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

要點提示:修訂後的申報表共41張,1張基礎信息表,1張主表,6張收入費用明細表,15張納稅調整表,1張虧損彌補表,11張稅收優惠表,4張境外所得抵免表,2張彙總納稅表。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要點提示:個人轉讓股權,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首次對被投資企業在股權發生轉讓時的涉稅義務予以明確: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徵管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3〕129號)

要點提示: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納稅人及其代理人公開或透露存量房評估值。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評估值)下浮比例不得超過1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要點提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案卷管理暫行辦法》和《稅務稽查案卷電子文件管理參考規範》的通知(稅總髮〔2014〕127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號--關於進一步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號)

要點提示:自2015年1月13日起,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徵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1號)

要點提示:自2015年1月13日起,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徵收。

 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

要點提示:自2015年1月6日起,在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實施境外旅客(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在離境口岸(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並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14〕150號)

要點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產品、玉米加工產品、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取消含硼鋼的出口退稅。自2015年4月1日起:降低檔發的出口退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貴金屬和寶石爲主要原材料的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98號)

要點提示: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爲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應按照成本佔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執行。原材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該原材料對應的商品編碼在出口退稅率文庫中適用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二)款第6項及附件9同時廢止。

 財政部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關稅〔2014〕54號)

要點提示: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規定78個稅號鋼材產品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2014年12月31日前簽訂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實際進口的,允許在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以保稅的方式開展加工貿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入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的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7號)

要點提示:在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封關驗收後,對由中方境內進入中心的基礎設施(公共基礎設施除外)建設物資和中心內設施自用設備,視同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從2015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

要點提示:將電池、塗料列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具體稅目註釋見附件),在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徵收,適用稅率均爲4%。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徵消費稅。

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徵;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徵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牡丹籽油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5號)

要點提示:牡丹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鳳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爲原料,經壓榨、脫色、脫臭等工藝製成的產品。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

要點提示: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覈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編者注:原規定相比,增加了“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

要點提示: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採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

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製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加蓋稽查局印章後送達執行。

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

內容提要:本辦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實施的特別納稅調整。

稅收利益是指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避稅安排具有兩個特徵:以獲取稅收利益爲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