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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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強化住房公積金服務民生工作,進一步規範提取手續,做好《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補充條款的執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2015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政策

一、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將一次性付款購房提取條件放寬,提取時限從原有十二個月放寬到二十四個月,按照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文件(長住金管字[2014]9號)嚴格執行。

二、原《細則》第二章提取條件第六條:職工不得因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規定或中心規定的期間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四)修改爲:本人及配偶以償還住房貸款事實爲理由提取過,在該筆貸款尚未結清之前又以購買其它住房或償還其它住房貸款事實爲理由申請提取的。增加(六)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續提取過,再用同一套房屋貸款手續提取的;已用貸款手續提取過,再用同一套房屋產權證、契稅證或貸款手續提取的。

三、原《細則》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第十八條(一)修改爲: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銷售不動產發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非長春市管轄區內購房及榆樹、農安、德惠、九臺、雙陽購房的須同時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

四、原《細則》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第十八條(四)中第6條修改爲:屬於本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繫統爲準封存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企業職工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事業編制人員提供:《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說明書存根》、《解除聘用合同意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審覈表》;公務員提供:《中共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員會》的批覆文件、《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審覈表》。

五、原《細則》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第十八條(九)修改爲: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 (夫妻月工資收入以繳存基數爲準原則上應合計在6000元以下)。

六、原《細則》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第十九條修改爲:職工在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非本管轄區內住房,依據本細則第四條(一)、(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時應同時提供購房所在地戶口簿、夫妻關係證明和配偶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和身份證地址須一致)。

七、在原《細則》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中增加第二十一條:集體戶口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的,需集體戶口戶主頁和本人頁原件同時具備(無法提供集體戶口首頁的,到戶籍所轄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加蓋派出所戶籍章)。

八、在原《細則》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中增加第二十二條:凡涉及異地戶籍和臨時身份證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提取職工須書面授權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本人或配偶戶籍信息真僞,覈實確認後予以辦理公積金提取;對本管轄區戶籍職工提供的個人身份信息存有異議的,經分中心主管領導同意,職工須書面授權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本人或配偶戶籍信息真僞,覈實確認後予以辦理公積金提取。

《細則》補充條款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原《細則》中內容與補充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