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深圳退休金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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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上調,那麼可以領取多少養老金呢,本次就爲大家介紹深圳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2015年深圳退休金計算方法

養老金計算公式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加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爲195、55歲爲170、60歲爲139)

溫馨提示:

1.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2.繳費指數浮動範圍:0.6--3(深戶)。繳費基數:實際工資,浮動範圍“60%月平均工資≤繳費基數≤300%月平均工資”。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爲0.6,高限爲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準計發。個人養老金逐年會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

養老金計算公式舉例

例如: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爲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爲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爲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爲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溫馨提示:

養老金計算公式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

累計繳費年限爲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爲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爲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爲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具備條件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及《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規定: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覈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撫卹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後退休的員工,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構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爲300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爲250元/月,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50元;

(五)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具體標準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退休人員具有本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工齡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其由社保機構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計算,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爲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待遇,且於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原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分別按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一定比例加發待遇。具體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照本市機關同類人員養老待遇執行。

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予以覈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係。

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準爲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準爲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