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管理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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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31號)精神,適應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醫改工作深入推進的新形式,進一步加強我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確保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不破,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鄉村醫生管理工作報告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堅持爲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堅持預防爲主、以農村爲重點、中西醫並重,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要求,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鄉村醫生執業場所條件,實現村衛生站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將村衛生站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實施範圍,健全鄉村醫生補償、養老保障機制,完善培養培訓制度,規範執業行爲,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隊伍服務能力,爲廣大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爲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範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傳染病防控工作,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爲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部門委託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城鄉居民醫保籌資等工作。

三、實現村衛生站和鄉村醫生全覆蓋

(一)合理規劃、設置和建設村衛生站。

縣(市、區)衛生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按照方便羣衆和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原則,綜合考慮轄區內的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規劃、設置村衛生站。每個行政村應設置1間村衛生站,服務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鄉鎮衛生院所在地原則上不設村衛生站。對目前仍沒有村衛生站的行政村,鼓勵採取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等多種形式設置村衛生站。

村衛生站的房屋面積要求不低於60平方米,基本醫療設備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標準進行配備。村衛生站應設立診室、治療室、防保室和藥房,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值班室;開展靜脈給藥服務項目的應設立觀察室。村衛生站登記的診療科目爲預防保健科和全科醫療科,提供中醫服務的應將中醫科登記爲診療科目,其他診療科目原則上不得登記。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可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包括村衛生站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診所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覈確定,原則上1000至3000服務人口應有1名鄉村醫生,服務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適當增加;每個村衛生站至少應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婦幼醫療工作需要配備女性醫務人員。鼓勵採取定向培養、委託培訓、鄉鎮衛生院派人駐點等多種方式引導具有資質的從業人員到村衛生站執業。由鄉鎮衛生院駐點的,必須有相對固定的服務場所和人員,並保證服務時間。

四、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站管理

(一)加強鄉村醫生准入管理。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在衛生部門註冊並獲得相關執業許可。縣級衛生部門要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准入管理。從事護理、公共衛生等其他服務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新進入村衛生站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

(二)規範村衛生站的名稱和標識。各地級以上市衛生部門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文件的規定,統一規範當地村衛生站的名稱、標識及宣傳欄。由政府設置的村衛生站按照“鄉鎮名+行政村名+衛生站”的方式進行命名,其他性質的村衛生站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行政村有多個衛生站的,可在村衛生站前增加自然村名。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設置的村衛生站識別名稱中應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個人名稱。

(三)強化縣級衛生部門的管理職責。縣級衛生部門要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站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加強績效考覈,切實提高對農村衛生事業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站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對鄉村醫生的服務行爲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監管,督促其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診療操作規程和用藥規定,做到診療有登記、開藥有處方、轉診有記錄、疫情有報告、公共衛生服務有臺賬。嚴格一次性醫療用品的使用、處置與管理。加強村衛生站輸液執業行爲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村衛生站,經縣級衛生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靜脈輸液,對違規者要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罰。

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個人和城鄉居民醫保資金進行支付。各地要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11〕33號)要求,合理制訂村衛生站一般診療費標準。要充分發揮城鄉居民醫保對鄉村醫生的補償作用,並綜合考慮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羣衆個人負擔,對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報銷範圍的村衛生站進行補償,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省財政繼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村衛生站按照每個行政村每年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保證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可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採取專項補助方式對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給予定額補償,具體補償政策由各地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的補助水平。

(二)妥善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和生活問題。結合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工作部署,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新農保,對符合新農保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髮放養老金。允許60歲以上(含60歲)擔任接生員、赤腳醫生10年以上(含10年)的鄉村醫生,通過一次性躉繳(不超過10年)的繳費方式提高其新農保待遇水平。一次性躉繳費按照自願原則採取“個人繳一點、村集體經濟補一點”方式進行,個人和村集體經濟具體分擔比例和繳費水平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當地新農保政策研究確定。

從201X年1月起,對已離崗的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髮放生活困難補助。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已離崗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的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經濟欠發達地區已離崗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的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由省、市、縣、村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解決。我省已離崗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的審覈認定和生活補助發放標準等工作,由省衛生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負責,並研究制訂具體方案。

 七、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培訓培養

省級、市級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制訂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並採取臨牀進修、集中培訓、城市支農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鄉鎮衛生院、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對縣級衛生部門開展鄉村醫生培訓工作給予積極指導和大力支持。縣級衛生部門要制訂年度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保證鄉村醫生每年至少接受兩次崗位技能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兩週。鄉鎮衛生院要協助抓好培訓計劃落實。各級衛生部門及相關醫療機構要通過業務講座、臨牀帶教和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以及利用現代信息網絡採用遠程教育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在崗培訓。

縣級衛生部門要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站工作。鼓勵鄉村醫生參加醫學學歷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八、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爲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紮實推進。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我省農村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地級以上市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本實施意見出臺30個工作日內,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分別報送省醫改辦、衛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落實資金投入。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督促指導所屬縣級政府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以及村衛生站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用。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切實爲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