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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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學史具有重大影響的著名法學著作。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整理的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歡迎大家閱讀與學習!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一】

書目簡介 《論法的精神》是由法國啓蒙時期的著名作家孟德斯鳩編著的一部綜合性政治學著作,全書內容分爲四篇,共二十九章。孟德斯鳩在書中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權與制衡理論是對神學和封建專制的有力抨擊,成爲此後西方資產階級大革命的政治綱領,對近代以來的資產階級政治實踐和政治思想產生了直接而深遠的影響。

著者簡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鳩(16891755)是法國啓蒙思想家、法學家,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學理論是以理性爲基礎的。在他看來,理性就是人類社會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規律,而這個規律就是自然法,也即自然規律。其理論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法治思想,這是受到亞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響的。另外,他還提出了許多具體的法學理論,如禁止拷問、依據明文斷案、罪行與刑罰相適應等。此處孟德斯鳩所說的法律,應該主要是指程序法,或者說訴訟法。

摘要 在第六章中所探討的內容是各種政體之下民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程度等關係。孟德斯鳩認爲,在君主國,民事法律條文繁複,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務和判決的矛盾也多;在專制國,則立法者無法可立,法官無案可判,一切都按專權者的絕對意志辦事;刑法也是一樣。 共和國和君主國同屬政治寬和國家,所以它們越是重視公民的榮譽、財富、生命與自由,它們的訴訟程序就越多。孟德斯鳩還詳細考察了各種政體下的控訴、刑罰的輕重、古代法國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羅馬法關於刑罰的規定以及一系列具體的刑罰問題。

關鍵詞 政體原則、法律的簡繁、審判方式、刑罰、品德

一、 內容概覽

(1) 法律簡繁

孟德斯鳩在書中說到,當一個國家的公民的榮寵、財產、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視,司法程序就越繁複,反之就越簡單直接。犯罪是一個人出於個人目的而對社會產生的危害。刑罰是罪犯刑事責任的體現。孟德斯鳩在整本《論法的精神》中,始終沒有放棄對政體的考量。他認爲一個國家的各種制度都必須與政體相適應,法律必然要與政體相吻合。不同政體之間存在明顯的差距,對於各個政體的核心原則,共和政體的品德,君主政體的榮譽,專制政體的恐懼,在一些基本原則得以遵守的前提下,應當成爲實施刑罰的出發點。

對於共和政體,孟德斯鳩主張採取較爲寬和的刑罰措施。維繫共和國的原則是品德,那麼立法者就應該充分利用品德的約束作用,來預防犯罪,對罪惡行徑的最大懲罰就是宣判其有罪,因爲這會使罪犯道德上出現污點。同理,在君主國家崇尚榮譽,最嚴重的刑罰就是使其名譽受損。孟德斯鳩的思想是有道理的。常有這樣的立法者,試圖糾正一個弊端,便只考慮要糾正的弊端本身,眼中只有這麼一個目標,而看不到可能引發的其他弊端。弊端糾正之後,人們只看到了立法者的嚴酷以及因爲這種嚴酷的立法而產生的惡果。人們的思想被毒化了,已經習慣了專制主義。人們在思想上對嚴刑峻法已經習慣了,不再那麼懼怕輕刑之後,政府不得不處處施以嚴刑峻法,如此惡性循環,那麼政府的動力就會用盡。 而在專制政體中,執政者只需要用重罰壓制人民,他們的法律簡單粗暴,用來製造恐怖氣氛就夠了。在專制國家,權力高度集中,也就普遍被濫用,司法只是統治者維護其專制統治的工具,既不公平也不獨立,一切生殺予奪取決於獨裁的人的好惡。

(2) 審判方式

孟德斯鳩在書中論述了各政體中在審判案件時依據精確法律文本審案的必要性和審判的方式。越接近共和政體的政體,審判方式越趨於穩定明確。在共和政體中,公民的生命、財產、自由和榮譽受到高度的重視,因此法官在審判案件時需要依據法律明文規定判案,否則在涉及公民生命、財產或榮譽的案件中,勢必會對法律作出有悖公民利益的解釋。審判的流程是首先要確定訴訟內容,在過程中不得變更,法官之間從不交換看法,每位法官只需按照“有罪”、“無罪”和“案情不清”這三種方式發表意見。因爲法官也是普通人民,他們不懂合議的一切方法及其限制規定。所以只需要向他們提出一個目標、一個唯一需要作出判斷的事實,讓他們判斷就可以了。在君主政體中,法律明確時,依法判案,在法律不明確時,法官當探索法律精神判案。君主政體的法官採用的是合議制:一起討論、交換看法,彼此協調,修正己見,少數服從多數。而在專制政體中,幾乎沒有人擁有自我意志,法官即規則,審判的方式也是憑法官喜好。

(3)法官的設置

孟德斯鳩認爲,在專制政體中,元首就是一切,因此在該政體中元首可以充當法官。對於君主政體,君主則不可以充當法官。若君主充當法官,君主政體將會被破壞,附庸於王權的中間勢力就會被消滅,裁判中的所有程序、信任、榮譽、友愛、安全感以及君主政體都將不復存在。同時君主政體的君主是起訴被告人並促使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被認定無罪的一方當事人,若其親自審理,即當法官又當原告,這是不合理的。不僅如此,君主若充當法官將會失去最高榮耀的主權權力的標誌特赦權,因爲他不可能推翻自己的判決,那是一件非常荒謬的事情。這時所有的概念都會混亂,人們不明白究竟這個人是被判無罪還是被特赦了。書中提到了路易十三要親自審判拉瓦萊特公爵案件這個事例,路易十三想親自審理拉瓦萊特公爵,最高法院院長貝列夫爾認爲這是不合理的,君主露面時,應當是讓人充滿希望,而不是令人恐懼的,只有在撤銷教會禁令時,國王才應該駕到。如果讓君主斷案做判決這將造成永無休止的不公與濫權現象,寵臣會對君主糾纏不休,這將會讓人民感到不公與壓迫,最終對政權造成威脅。 法律猶如君主的雙眼,君主通過法律認清那些缺少法律無法瞭解的東西。他若想行使法院之職,那就不是爲他自己工作,而是爲那些諂媚之徒忙碌,這就是孟德斯鳩分權思想的表現。 在君主政體中,大臣不應當充當法官,內閣與法院之間天然存在着某種矛盾,尤其是在審理財政訴訟案件的時候。內閣成員應當爲數不多,而法院則應由許多法官,因爲內閣人員在處理政務時應當充滿熱情和感情,這注定只能有四五人去做。而,法官需要頭腦清醒,對所有案件都應以某種方式冷漠地區別。若法官人數少,容易導致審判腐化。對於梭倫爲防止人民的`刑事審判權力將可能產生的弊端:案件由最高法院的法官複審,對被告免罪是不公正的裁決:在人民面前對案件重新提出指控。對被告的定罪有失公正就應停止執行判決的執行程序責令人民重新審理,孟德斯鳩對這種做法極其贊同,從這可以看出孟德斯鳩對法治建設中着重公民德性的思想。

爲了防止對告發者的迫害和陰險卑劣者的誣陷,設立公訴官代替公民行動。

(4)刑法的設置 孟德斯鳩認爲量刑需要依照法律。對於刑法的輕重每個政體都有其特點。在寬和政體中,公民的愛國、知恥、害怕受責備的思想都是能防止許多罪行的震懾因素。對劣跡的最大懲罰就是認識到自己的確有劣跡,無須動用很多強制手段。在這種政體中,預防犯罪甚於懲治犯罪,執政者應當致力於敦化民風。而在專制政體中,刑罰卻非常嚴苛,例如在古老的封建中國,而刑罰越多,革命就越近。刑罰嚴苛的主要原因還是其民風比較糟糕。 同時各種刑罰的輕重要搭配適當。防大罪甚於防小罪,防範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的罪行甚於小危害罪行。對於情節嚴重的犯罪,當予以重刑。刑罰無區別時,獲得赦免的期望有別,赦免是寬和政體的有效手段,而專制政體原則使得其無此優越性,因它不寬恕人,人也就不寬恕它。 嚴刑的後果是,人們對嚴酷的刑罰會慢慢習以爲常,當人民的精神被腐化了,對專制主義也就變得習以爲常。孟在論述刑法的設置,不斷地說明執政者不應該用極端的手段來治理人。大自然將恥辱作爲對人的譴責,我們就應該遵循大自然的意志,使蒙受恥辱成爲刑罰最重要的部分。

二、 思想總結

孟德斯鳩對探討問題的基礎與前提都是緊緊扣住政體的性質與原則。他在書中說到“政體的性質是構成政體的東西;而政體的原則是使政體行動的東西。一個是政體本身的構造;一個是使政體運動的人類感情。“孟德斯鳩的政體論對於政體的劃分,是有着極強的理性和價值取向的。同時也考慮到每個政體背後的生存土壤的問題。每種政體都有與之相適應的原則,即民衆的精神面貌。 在本章的閱讀當中,我們可以看出孟德斯鳩是極力倡揚順應人的天性的原則,如在第十二節中,他說到“大自然將恥辱作爲對人的譴責,讓我們遵循大自然的意志,是蒙受恥辱成爲刑罰的最重要部分”,在第十三節中“在官吏面前撒謊者處死刑,這與自衛是人的天性相悖”,十七節中“人心本惡,法律不得不把人設想成比實際略好些”。同時他也一直在尋找一種政治理想,而這種政治理想便是寬和(溫和)的政體,

【論法的精神讀書筆記二】

第一節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關係

孟德斯鳩開篇便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世界上“是有一個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係。”“我們看見,我們的世界由物質的運動形成的,並且是沒有智能的東西,但是它卻永恆地生存着,所以它的運動必定有着不變的規律。”

因爲最近也在看理學的書,看到這樣的表述不禁一激靈。這個法不就是理?

而且孟德斯鳩在講到人這樣的“智能存在物”創制法律時,“在法律制定之先,就已經有了公道關係的可能性”,如果不是這樣“那就等於說,在人們還沒有畫圓圈之前一切半徑都是長短不齊的”。這難道不是“理在氣先”一樣的論調嗎?即朱熹所謂“若在理上看,則雖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

孟德斯鳩接着還說“但是這絕不是說,智能的世界和物理的世界是管理得一樣好的。因爲雖然智能的世界也有它的規律,這些規律在性質上也是不可變易的,但是智能的世界並不象物理的世界那樣永恆不變地遵守自己的規律,這是因爲個別的'智能的存在物'受到了本性的限制,因此就會犯錯誤;而且,從另一方面來說,獨立行動就是他們的本性。所以他們並不永恆地遵守他們原始的規律;而且,就是他們自己制定的規律,他們也並不老是遵守的。”這也像理學中所謂人稟受的氣有清濁,所以不能完全遵從理的指引。

如果說有最大的不同是,孟德斯鳩認爲有一個上帝在創造管理着一切,而中國理學家們的世界圖景中並不給神靈留下位置。

以上的摘記完全是從孟德斯鳩與理學比對的角度來看的。其實按照孟德斯鳩的邏輯,他最終要落腳到,因爲人類這種不完善的智能物的特點,所以需要有宗教、道德與法律。

他說:“人,作爲一個‘物理的存在物’來說,是和一切物體一樣,受不變的規律的支配。作爲一個‘智能的存在物’來說,人是不斷地違背上帝所制定的規律的,並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規律。他應該自己處理自己的事,但是他是一個有侷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侷限性的智靈’一樣,不能免於無知與錯誤;他甚至於連自己微薄的知識也失掉了。作爲有感覺的動物,他受到千百種的情慾的支配。這樣的一個存在物,就能夠隨時把他的創造者忘掉;上帝通過宗教的規律讓他記起上帝來。這樣的一個存在物,就能夠隨時忘掉他自己;哲學家們通過道德的規律勸告了他。他生來就是要過社會生活的;但是他在社會裏卻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們盡他們的責任。”

本章的後兩節,孟德斯鳩簡介了自然法和人爲法,他認爲有四條基本的自然法,和平、尋找食物,相互愛慕,過社會生活。

但是人類一旦有社會,相互之間存在的平等消失了,就進入國與國、人與人之間的戰爭狀態。而“這兩種戰爭狀態使人與人之間的法律建立起來。這麼大的一個行星,必然有不同的人民。作爲這個大行星上的居民,人類在不同人民之間的關係上是有法律的,這就是國際法。社會是應該加以維持的;作爲社會的生活者,人類在治者與被治者的關係上是有法律的,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類在一切公民間的關係上也有法律,這就是民法。”

孟德斯鳩認爲法律是人類的理性的體現,但又是把人類的這種理性用於個別的情況。他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係;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係;和土地的質量、形勢與面積有關係;和農、獵、牧各種人們的生活方式有關係。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係;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後,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係,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爲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係。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是他要考察論述的“法的精神”。

故將軍飲罷夜歸來,長亭解雕鞍——讀書燈前。

《論法的精神》的第二章 由政體的性質直接引申出來的法律

在這章中,孟德斯鳩首先指出政體有三種: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共和政體又可分爲民主政體和貴族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的區別是雖然是一人執政,但也必須“遵照固定的和確立了的法律”,而非完全按照一己之所欲爲所欲爲。

不同的政體會產生與其相適應的法律。

在民主政體下,“建立投票權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進行選舉的方式、規定投票的方式、實行公開的選舉、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都是民主政體的基本法律。這樣的政體下,議員和官員是人民選擇的代理人。而對貴族政體來說,“貴族政治越是近於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近於君主政體,便越不完善。”

對君主政體來說,要防止它變成專制,要讓似乎是無邊無際的權力在微小的障礙面前停止住,則需要一箇中間階級,比如貴族或者僧侶,需要一個法律的保衛機構,比如某些政治團體。

至於專制政體下,因爲專制者會“懶惰、愚昧、耽於逸樂”,所以它的基本法律是要設立一個能夠代爲行政的宰相。孟德斯鳩的這種想法顯然來自對東方專制的某些知識。不過他沒有想到還有更壞的專制在中國,君權日益上升,相權逐步衰敗,哪怕君王“懶惰、愚昧、耽於逸樂”,也依然統治着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