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投資發展軟環境建設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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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建設具體情況

市投資發展軟環境建設調研報告

目前,我市的投資發展軟環境建設與“跨越發展、崛起騰飛”的要求還不相適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一)思想認識偏差。少數領導幹部開拓創新意識不強,觀念保守,不能與時俱進,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缺乏進取心和責任心,應付事務多,開拓進取少,有風險的不敢幹、有難度的不願幹、無先例的不肯幹。比如:蘇南許多地方實行審批權、許可權相對集中的“一站式”服務,有效地解決了“中梗阻”問題,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我市的個別單位領導幹部片面強調客觀理由,認爲“市裏沒有規定,外地是外地,xxx是xxx”,致使外地的好做法很難在我市得到運用和推廣。少數機關幹部思想不夠解放,觀念更新慢,不敢突破常規,衝破條條框框;不敢承擔風險,承擔責任;固步自封、因循守舊思想嚴重;固守本本主義,喜歡上行下效。少數領導幹部對軟環境建設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說的少,做得更少,處於一般應付,對已經出臺的規章制度和承諾沒有很好地兌現和落實。比如:“行風熱線”開辦之初,各上線單位基本上都能堅持“一把手”上線,但是後來大多數單位就變成副職、甚至中層幹部上線,甚有個別單位安排單位內部人員冒充羣衆撥打熱線電話,欺上瞞下,矇混過關。少數領導幹部不是追求一流的工作成績,而是在職務消費上相互攀比。還有個別單位領導同志對本單位出現的損害投資發展軟環境的人和事處理不及時、不到位,強調客觀理由多,不敢嚴管重處,甚至放縱屬下。

(二)行政行爲失範。集中整治過程中已經初步解決的一些問題在有些領域、有些部門又有所反彈。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越權執法、濫用權力等問題仍然存在,侵害企業和羣衆利益的事件屢有發生。權力利益化、利益部門化,與民爭利、謀私現象在少數單位和部門,甚至個別領導幹部身上依然存在,有的不給好處不辦事、人情不到不辦事,吃拿卡要、胡亂作爲。一些執法單位不能很好地寓監管於服務中,多頭檢查、重複檢查,有利可圖的爭相檢查,甚至少數單位爲了部門利益,以創收爲目的,以罰代法。創收任務是完成了,可客商卻給罰怕了、罰走了,也把xxx的對外形象罰壞了、罰糟了。另外,基層站所隊的工作作風還沒有得到強有力的治理和整頓,隨意執法現象時有發生,執法隊伍的素質不高,存在執法不公,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

(三)工作效率低下。部分有審批職能的單位對市委、市政府出臺的重大決策執行不力,不能從企業的角度考慮問題,上熱下冷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還很突出,企業和投資者意見很大。一是項目集中度不高。目前,我市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審批項目330個,其中有一部分項目還是體外循環,而蘇州進中心的項目是516項、揚州是575項。有的單位因爲受利益驅動,不願意讓“油水多”、“含金量高”的項目進入中心,有的在項目設置上巧做文章。有少數項目承諾進中心而未進中心,其中包括一些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項目,有些單位甚至將已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審批項目又收了回去。二是項目承諾期限長。一些審批部門審批環節仍然過多、審批週期仍然過長,使許多項目可以在更短時間內審批的卻不能快速審批。

經過三輪改革,我市保留審批事項的承諾時限有了大幅度壓縮,但與其他地區比較,還有進一步壓縮的空間。通過與鎮江市的259個項目對比,鎮江市承諾時限比我市長的49個,相等的51個,比我市短的有159個。在我市承諾進中心的330個項目中,只有30個項目爲即辦項目,96個項目的承諾期限在7天(含7天)以下,而承諾期限在7天以上的項目爲204個,佔到進中心項目數的62%。三是項目進中心不徹底。有些單位沒有對窗口給予充分授權,造成辦事羣衆兩頭跑。在我市承諾進中心的330個項目中,能在窗口直接辦結的僅有43個。進中心部門中,除國稅、地稅、工商、城管、衛生等部門外,其他部門處長以下實質性審查工作大部分要回後方完成,審批窗口變成了“收發室”,一方面造成辦事羣衆兩頭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心開展聯合審批工作的難度,審批週期始終沒有實質性的壓縮。比如,目前我市基本建設項目審批需要11個環節85個工作日,而上海浦東只需要7個環節60個工作日,蘇南一些地方工業企業基本建設審批階段行政許可僅需40個工作日,差距非常明顯。

(四)服務意識不強。一些部門主動服務不夠,沒有從思想深處真正樹立起服務的觀念,缺乏主動服務發展、服務企業、服務基層的基本意識。想問題、辦事情,考慮部門利益多,考慮整體利益少,遇到事情互相推諉扯皮,配合協作不夠,幾個環節有時看起來跟誰都有關係,但又誰都沒有責任,實際是存在協調不到位的問題。有關部門同企業的聯繫和溝通跡比較少,不能及時瞭解企業的需求。有些部門對招商引資進來的企業跟蹤服務不夠,甚至出爾反爾,不兌現當初的承諾。個別服務部門、審批部門“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人難找”的現象仍然存在。“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等服務制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流於形式的問題,沒有真正落到實處。外來企業進入我市的門檻還比較高,不能吸引更多的外來投資者來我市投資。特別是個別部門常規性收費標準偏高,經常利用節日慶典向企業發請貼等,收取贊助費,企業反映比較多。

(五)履職能力不高。一些幹部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不高,與我市跨越發展的要求不相稱。少數機關幹部宗旨意識不很強,投身發展、服務大局的能力不夠高。個別單位和人員遇到具體問題,不是從方便企業和支持服務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而是死搬教條,墨守陳規,方法呆板,不敢越雷池半步,變通能力差。行政機關以及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還不能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適應。特別突出的是,仍有一些執法人員文化程度低,政治素質差,雖然經過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覈,業務水平仍未得到有效提升,行政執法認定事實不清、程序混亂、適用法律條款不準確的情況較爲普遍。近三年,我市行政機關一審行政案件的直接敗訴率一直居高不下,在24%左右,名列全省前三位。全市近三年的行政複議案件上升勢頭明顯,維持率僅佔56%,有近40%的行政複議案件或多或少地存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