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大調解機制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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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的建立是我市司法行政系統在調解社會矛盾糾紛機制中的開拓突破,並不是原有民調方式的簡單綜合,而是在對原調解方式從形式到體制的全面優化改革,是適應南京市舊城改造、新城區建設步伐加快的必然產物,必將有效地提高社會矛盾調解的質量和效率,對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必將產生轟動效應和深遠影響。

完善大調解機制的調研報告

一、整合調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以前的人民調解是以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委員會爲主的調解體系,其工作對象主要是民間糾紛,在調解社會矛盾糾紛時,調解力量和力度顯然薄弱,不能很好的應對羣體糾紛,而我市在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主要以徵地補償。拆遷安置、企業改制、滯後行業的整治和取締等社會活動和政府行爲帶來的矛盾,具有複雜性、羣體性、綜合性和敏感性等特點,加之羣衆民主、法律意識的增強,極易引發羣衆上訪事件,甚至帶來社會動盪。而對以上新情況,只靠調委會和民間調解顯然不能應對,這就要構建大調解網絡,把民間調解、治安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綜合起來,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組成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或司法牽頭實施,由民政、城建、婦聯、工會、公安、法院等部門參加的聯合調解組織,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增強對矛盾糾紛的調處力度,確保調處成功率。

二、確保信息暢通準確,掌握工作主動權。

當前,社會改革的力度加大,城建速度特別是河西新區的建設速度加快,徵地拆遷、勞力安置等工作,必然帶來部分羣體利益的再調整,這是羣體性矛盾爆發的重要因素。針對當前社會矛盾所具有的動態性、可變性的特徵,爲及時準確的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的主動權,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於未然,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信息員及黨、團員的骨幹力量作用,及時瞭解掌握民情、社情,儘快取得第一手資料,去粗取精,由表及裏的進行分析、判斷,爲化解矛盾提供依據。

三、抓住主要矛盾,把握調解重點。

當前的社會矛盾多具有廣泛性、多發性的特點。社會矛盾調解中心應把可能給社會穩定帶來重大影響的、羣衆所關心的、社會所關注的拆遷補償、就業安置等熱點問題上。羣體性上訪或羣體性阻撓某項工作的開展是社會矛盾激化的結果,調解中心在調解這類矛盾時,要深入羣衆,傾聽羣衆的意見、想法,詳細認真地解答有關政策、規定,真心實意幫助確有困難的`羣衆解決困難,但對個別無理起鬨,不滿現行政策,組織煽動的幕後策劃者,則根據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嚴肅教育,必要時,對其採取果斷措施,嚴格控制,以防事態擴大,對已經發生的羣體上訪事件,要督促有關部門儘快兌現優惠政策,本着公開、公正、透明、關心的原則,耐心細緻做好解釋工作,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大程度的穩定羣衆情緒,儘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敏感時期的大調解工作,要認真、細緻、深入、如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或活動期間,調解中心的工作要有高瞻性,提前做好信息工作,及時掌握動態,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動權,以免由於羣體上訪給工作、生產、生活、交通秩序造成混亂,造成不良影響。

四、抓好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政府部門依法辦事的能力。

當前的羣體糾紛矛盾主要表現在徵地拆遷、安置、落後行業的整治等方面。羣衆是矛盾一方的主體,在解決羣體矛盾糾紛時,應把宣傳教育放在首位,抓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羣衆的意識和依法辦事、按程序辦事的自覺性,尤其是現行政策較高執行的政策有較大差距時,更應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以求得羣衆的理解和支持,即使部分羣衆一時難以想通,由於時間或項目的特徵不同,調解工作相對來講也好做一些。綜上所述,當前社會矛盾的產生不是一種因素所造成,不是靠一個部門或某個組織能調解成功的,在大調解機制下,必須多部門聯合,採取多種方式和手段,才能較好地平息事態,纔能有一個穩定的秩序,才能保證社會的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