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少年審判制度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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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少年審判制度的調研報告

一、我國少年審判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全國少年審判工作的總體上來看,經過20多年的不斷改革探索,我國的各項少年審判制度日漸完善,中國特色的少年審判制度初具雛形。但在很多方面仍不盡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法律依據欠缺,阻礙少年審判工作的深入發展

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爲核心,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在內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從審判制度的角度來看,立法規定散見於人民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中,具有“依附性”,且未對少年審判制度作出全面而明確的法律規定。如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實體規範,基本遵照刑法中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只有少量的例外,如刑事責任年齡、量刑上的從輕、減輕處罰等。但是實踐中,如何具體地定罪量刑不能僅根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粗線條指導來完成,需要更明確具體的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方面,刑事訴訟法沒有特別規定,只有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的幾個司法性文件。又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刑罰執行、幫教矯治等方面法院應如何發揮作用,也沒有相關的法律予以規範。少年審判立法滯後於司法實踐,司法實踐帶動少年立法是我國少年審判制度發展的一大特色。肖揚同志曾指出:“我國少年審判機構的發展歷程是審判實踐推動立法”,同樣在少年審判的其他方面亦是如此。1984年上海XX區出現第一個少年刑事法庭,近7年後,纔在法律上就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作出了專門的規定,而且還是程序性司法解釋。1991年8月,浙江天寧出現少年綜合案件法庭,開始增加受理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至今全國許多地區都成立了這樣的法庭,也沒有法律依據,僅僅只有文件規定。可見,目前我國少年審判制度的立法不能滿足審判實踐需要,法律依據匱乏、立法滯後已嚴重影響和束縛了少年審判工作的生存與發展。

(二)認識不統一,各地少年審判工作發展不平衡

在實踐中,有些地區把少年審判工作與其他審判工作同等看待,沒有認識到它的特殊性及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認爲法官只需要依法對犯罪未成年人作出判決即可,不需要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也無需進行教育、幫教和矯治工作。有的法官認爲,法院是中立的審判機關,其職能是審判,而庭前調查、判後幫教工作是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能,法院不應該模糊各機關之間的職能界限,越俎代庖。而且現在法院面臨巨大的審判壓力,沒有時間也沒有精力再去做庭前調查以及幫教工作。由於存在上述一些不同的認識,加上經濟發展水平、案件數量、硬件建設、隊伍建設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導致全國各地工作開展極不平衡,甚至一個省、一個地區內部差異都很大。工作好的法院機構健全、審判力量充足,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保護未成年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大力推行各項改革措施,積極開展“兩個延伸”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而工作差的法院則既無專門機構,也無專職人員,基本上沒有開展延伸工作,甚至在審判中也沒有很好地執行有關的法律、司法解釋,保護未成年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三)各地改革探索不統一,亟待規範

由於少年審判的法律依據不足,所以近些年的少年審判工作從一開始就處於不斷改革創新的過程。全國各地法院從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出發,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結合各地實際,不斷推進各種制度改革。從庭前調查、庭審到庭後跟蹤幫教等各個方面,不斷探索,實行與成年人不同的審判處理方式。但實踐中,各地廣泛開展的各種各樣少年司法改革和探索,由於缺乏成熟的理論與立法支撐,缺乏統一指導,顯得熱情有餘而理性不足:一些法院的做法片面追求短期效應、轟動效應,不符合少年審判的規律和特點,有一些甚至違背了法律規定或法律原則。

(四)少年審判組織機構不統一,隊伍建設亟需加強

組織機構的不統一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指導機構的不統一。有些地區法院沒有成立少年法庭指導機構,有的雖成立但是卻形同虛設,沒有履行具體的職能。在現有的少年審判指導小組中,有些是設立在研究室,有的是在刑庭。雖然各有利弊,但這種歸口不統一的局面,導致上下級之間及各法院之間溝通不暢,制約了對話渠道。二是審判機構不統一。前面已經講過,我國目前的少年審判組織有六種形式。少年審判機構的多元化,直接造成各地法院對涉未成年人案件訴訟權利保護和教育、挽救工作的參差不齊,各地區之間對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不平衡,從而影響到審判的社會效果。雖然在我國少年審判組織機構形式不能一刀切,但到底哪種情況設立哪種形式的機構還是要基本統一。

在隊伍建設方面,主要是少年審判隊伍的不專業、不穩定以及審判管理的不科學。表現在對於少年審判隊伍缺乏常規的專業培訓,尤其缺少心理學、社會學、犯罪學等其他社會知識的培訓,導致少年法官在幫教過程中,往往力不從心。不穩定是因爲各地法院未建立起對少年審判工作科學的考覈體系,目前對未成年人案件審判人員考評與其他審判人員一樣以案件數量爲準,這種機制是不科學、不合理的。少年審判法官的工作方式不同於其他審判人員,其在審判工作之外,還要承擔大量的 “兩個延伸”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這些工作佔用了少年法官大量的工作時間。從調研的情況來看,由於現行考評機制欠缺科學性導致很多少年法官不願意長期從事少年審判工作,各地少年法官流失嚴重。

(五)相關單位和部門缺乏配合,少年審判輔助體系不完善

完備的輔助體系是少年司法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輔助體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社會有關組織或工作人員提供的支持,如社會調查、法律援助等;二是案件審理後的社會矯治體系,最主要的是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爲主導的“社會一條龍”工作體系。實踐中,以上兩個方面的主體仍存在缺位與失職現象。如很多地方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委員會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共青團,而政府未成立相應組織機構,未很好履行政府職能。有些指定辯護人對於被指定的案件不盡心盡力,只是走過場;有些學校和勞動部門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對少年法庭提出的一些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見措施不予配合;備受關注的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外來未成年罪犯的監管等,也都由於少年審判制度輔助體系不完備,法院自身無法協調等原因而難以很好實行。另外,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司法一條龍”體系,由於缺乏公安、檢察、司法等環節的配合,難以真正建立。少年審判輔助體系的不完善,導致“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方針以及法院推出的很多改革措施難以落實。

二、完善我國少年審判制度的發展方向

針對上述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中央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出的要求,立足我國多年的少年審判實踐,我們認爲,完善少年審判制度要堅持以下五個方面的發展方向:

一是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認識、高度重視少年審判工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我國有3.67億未成年人,他們是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和未來的建設者,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將決定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成敗。去年,全國法院判處了八萬多名未成年罪犯。這些未成年罪犯能否被改造和挽救過來,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同時,每個未成年罪犯的背後,都涉及到幾個家庭,八萬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影響到十幾萬甚至幾十萬個家庭,幾百萬甚至上千萬人,影響着家庭及羣衆的穩定與和諧發展。因此,只有充分發揮好未成年人審判職能作用,做好每一個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他們棄舊從新、重新做人,才能確保人民法院爲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落到實處。完善少年審判制度,首要的目標就是要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給他們以符合公平正義要求的司法對待,特別是要落實好“保護優先”的少年司法理念,以和諧的少年司法制度來推進整個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是要把完善少年審判制度作爲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工作來抓。世界上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都有體現本國特點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和少年司法制度。黨的十六大提出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最高法院原副院長祝銘山曾經指出:“少年司法制度是國家整個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有機組成部分,佔有特殊的地位;少年司法制度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誌之一,從一定意義上講,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制度發展水平的標準之一。”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我們認爲,在未成年人法律體系中,少年審判制度居於一個核心的地位。完善少年審判制度,應當學習、借鑑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建立起既符合少年司法制度發展規律,也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審判制度,並以此來推進國家法制建設的全面進步。

三是要把完善少年審判制度放在建立科學有效的社會管理體制中來看待。建立起科學有效的社會管理體制,是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一環。只有不斷完善社會管理體制,把全體社會成員都納入到各個部門、各個單位、各個社區等組織管理體系中,提高社會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才能不斷地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少年審判是人民法院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過對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司法保護,把涉案未成年人納入到整個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網絡中來,努力促進社會和諧。對失足未成年人,繼續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通過有效的社會管理工作,從各個管理環節更加註重對犯罪多發人羣的教育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要加強對有不良習慣的未成年人、流浪兒童、吸毒未成年人的管理、救助和教育,加強對流動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服務,加強對刑釋解教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全面提高對未成年人的司法和社會保護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要把少年審判工作納入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來,提高少年司法保護的水平。我國正在大力推進的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先進的、科學的。但是,由於配套的工作制度以及各部門尤其是司法機關之間的權責未能完全建立,導致整個工作體系失之空泛,齊抓共管的機制至今尚未形成。特別是一些地方和部門,普遍存在着“說起來重要,忙起來次要,做起來不要”的現象,不能真正履行職責。各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上,往往也是“各人自掃門前雪”,權責劃分不清,有時甚至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不能形成齊抓共管、協調配合、左右聯動的工作機制。我們認爲,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當立足於建立一整套以司法機關爲核心、各司法機關之間聯動、配合的工作機制,以確保對作爲社會特殊羣體的未成年人的全面保護。各地可以探索建立司法聯席會議制度,通過法、檢、公、司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集中商議,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勢分析和對策研究,制定相應的司法保護措施並強化落實。

五是要加大社會宣傳力度,促進全社會對完善少年審判制度共識的形成。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是一項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它不僅要求各司法機關之間建立相互配合、有機銜接的工作機制,更需要社會各界對少年司法工作提供相應的輔助支持。這是域外少年司法工作經驗的共同特徵,也是我國少年審判工作長期實踐的一條重要經驗。因此,要不斷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社會宣傳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羣衆和社會各界對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尤其是少年審判制度的認識和重視,使他們認識到:少年審判制度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通過少年審判工作,預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化解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類糾紛和矛盾,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爲此,全社會都必須本着對國家和民族未來高度負責的態度,不斷增強對少年審判工作的輔助支持,早日形成對加強少年審判制度建設的共識,從而全面提高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水平。作爲法院本身,要通過加強對少年審判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宣傳,總結成功經驗,推廣先進做法,大力宣傳少年審判中秉公執法、剛正不阿、清正廉潔、富有愛心和神聖責任感的優秀法官,展現少年審判特有的魅力與風采;要積極與新聞媒體合作,加強對法院運用司法手段維護少年合法權益的報道力度,努力促使少年利益優先、少年利益最大化等少年司法理念深入人心。

綜上,少年審判制度如何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已經成爲擺在所有關心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展的人們面前的重大課題。各級法院要認清形勢,把握機遇,把認識統一到全面推進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提高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水平上來,進一步增強做好少年審判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保障。

三、 完善我國少年審判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調研的情況,針對我國少年審判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與不足,結合我國少年審判實踐與探索,借鑑國外及我國港澳臺地區少年司法制度的成功經驗,我們建議從以下幾大方面發展、完善我國少年審判制度。

(一)積極推動立法,努力構建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

少年審判制度作爲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部分,其發展、完善依託於相應法律制度體系的發展、完善。構建獨立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既是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要求,也是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鑑於我國目前少年立法不完備,沒有自成體系,沒有不同於成年人案件處理的專門的少年程序法、實體法和組織法,嚴重製約和束縛了少年審判工作的發展。因此,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加快少年立法,推動建立有別於成年人的、富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這是完善少年審判制度的根本出路。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期待在短期內製定一部集組織法、實體法和程序法於一身,直接指導、規範少年司法實踐的統一的“少年法”是不現實的。建議採取分步走的辦法,先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逐步完善相關制度,通過改革探索不斷充實和豐富少年司法制度的內涵,從司法實踐層面上有效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最終促進獨立、完備的中國特色未成年人法律體系和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

1.積極推動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程序制度

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現有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統一的關於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方面的規定,實現相關法律規範的整合和協調,並建議我國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把涉及未成年人部分專章分列出來,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對包括偵查、檢察、審判和執行等一系列涉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作出特別規定。

2.積極推動建立獨立的少年實體法

少年實體法應包括少年基本法律規範、預防類法律規範、保護類法律規範及少年刑事實體法律規範、民事實體法律規範、行政類實體法律規範和勞動實體法律規範七類。現在,最亟待建立的是獨立的少年刑事實體法律,對少年刑事實體立法,人民法院應結合少年審判工作實際,積極提出完善刑罰體系、刑罰制度的可行性建議,推動現行刑法的修改,進而增設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專門章節,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處罰原則、處罰種類及其適用、前科消滅、檔案保密等作出具體規定。現階段,應對司法實踐中富有生命力並證明社會效果較好的做法,如監管令、社會服務令、暫緩判決等,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加以完善,儘快通過法定的立法程序將其上升爲法律,以解決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通過不斷完善立法,逐步形成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即“把原來調整未成年人犯罪的有關法律從目前的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裏剝離出來,以獨立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的法律形式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和違法行爲的法律制度”。

3.積極推動建立少年保護處分制度

保護處分是國外和我國港澳臺地區專門爲矯正非行少年所設立的一種制度,在適用對象上和我國少年教養制度的適用對象較爲相似。我國目前對違法、輕微犯罪未成年人的非刑事處分措施主要有工讀教育、社會幫教和收容教養,雖然在預防矯治未成年人犯罪中曾發揮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諸多問題,亟待完善。建議引進由司法機關嚴格按照程序性規則適用的少年保護處分制度,把強制戒毒、工讀教育、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等改革爲保護處分措施,大幅降低其處罰、制裁性質。同時,建議借鑑港澳地區針對不同性質的違法未成年人,施行多種形式的非監禁化保護處分措施的做法:如實行感化令、保護令、社會服務令、監管令以及訓誡、教育上跟進和命令履行某些義務措施等等,通過立法增加非監禁化措施,推動我國少年保護處分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二)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有效保護少年權益的司法工作機制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是一項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立足於建立一整套以司法機關爲核心、各司法機關之間聯動、配合的工作機制,以確保對作爲社會特殊羣體的未成年人的全面保護。當前尤其應注重加強對犯罪未成年人分別關押、分案起訴、分案審理、分開矯治,確保公、檢、法、司等部門建立互相配合、密切協作、銜接順暢的工作機制,改革各家各自爲戰的局面。各地可以探索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化系統、信息通報制度、司法聯席會議制度等,通過公、檢、法、司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集中商議,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勢分析和對策研究,制定相應的司法保護措施並強化落實。通過發展、完善少年審判制度,促進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少年辯護、少年矯正等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互相配套的工作體系,進而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完備的少年司法制度需要社會對少年司法活動提供相應的輔助支持,通過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行政、道德和法律等各種方法與手段進行全方位的綜合治理,才能真正達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終極目標。建議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領導、協調相關事宜,努力整合各種資源和力量,實行綜合治理,推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的深入發展。作爲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有着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應以少年審判工作爲橋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黨委領導下,加強與關工委、團委、婦聯、工會、教育和勞動保障等單位、團體的聯繫與配合,共同促進“黨委領導、司法爲主、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大保護”格局的完善,在全社會營造共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環境和氛圍。

(三)加強組織領導,深入推進少年審判機構建設

健全的審判機構是完善我國少年審判制度的重要保障,推動少年司法工作發展必須深入推進審判機構建設。最高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少年審判機構建設,要求各地法院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狀況和少年法庭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按照需要和可能設置少年審判機構,保持多種模式並存,實行多元化發展。去年,最高法院指定了18個法院試點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受案範圍包括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類案件,全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至今已積累了初步的經驗,應當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探索建立少年法院,深入推進少年法庭建設。設立獨立建制的少年法院在解決少年法庭受案數量不足的生存危機、對未成年人實行全面司法保護、推進少年審判工作的專業化、統一未成年人案件審判標準、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和發揮法院在社會綜合治理中的職能作用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是我國少年審判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進一步完善少年審判制度的客觀要求。我們應適應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發展潮流,在總結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積極借鑑西方發達國家和港澳臺地區的先進經驗,逐步建立以少年法院爲龍頭,多種審判組織形式並存的多元審判組織模式。

1.遠期設想

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地區差別懸殊的國家,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人口集中程度、案件數量、條件差異以及認識差異等原因,決定了我國少年審判組織機構設置不可能採用整齊劃一的單一模式。應當積極探索以少年法院爲龍頭,專人負責、合議庭、少年審判庭、指定管轄等多種模式並存的多元化組織形式。具體可參照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的做法,根據案件數量、區域範圍和交通條件,經濟發展和領導條件、隊伍素質與經驗條件、社會文化背景與公衆法律意識等因素設立少年審判機構。目前我國一些大城市創設少年法院的經濟基礎、社會輿論環境和法制環境已經成熟。綜觀各地的實際,可分三種情況設立未成年人案件一審機構:一是在省會、直轄市以及較大城市設立相當於基層法院級別的少年法院;二是在一般的地級市的基層法院設獨立建制的少年綜合審判庭;三是在偏遠地區的基層法院設少年合議庭或由指定獨任審判員審理一審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的二審法院爲一審法院所屬地區的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設少年法庭指導小組,由研究室、刑庭、民庭、行政庭、立案庭、政治部等部門組成,可根據基層和中級法院少年審判業務開展情況分爲若干個小組,與下級法院的審判業務相適應,使其成爲名符其實的指導少年審判工作的審判組織。

2.近期設想

現階段,應在鞏固和發展多種形式的少年審判組織機構的基礎上,積極推動中級法院和部分基層法院綜合審判庭的試點工作。可參照我國臺灣地區少年審判的機構設置,吸納專業人士參與審判,適當拓寬少年審判機構的職能範圍,可考慮在少年審判機構下設類似審判輔助組的機構,由調查員、觀護員和心理輔導師等審判輔助人員組成,分別負責社會調查、跟蹤幫教和心理輔導工作,爲法官的審判工作出具專業意見和提供專業輔導,將法官從繁瑣的輔助性工作中解脫出來。但從遠期來說,社會調查和跟蹤幫教工作應由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負責,法院宜專司審判。少年審判機構的受案範圍應逐步從單一的刑事案件向綜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過渡。

(四)更新司法理念,全面強化對少年權益的司法保護

現代少年司法制度作爲一項獨立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理念、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及內容等諸多方面與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着根本區別:它倡導教育、保護、預防、矯治等思想,以“達到和保護少年健康成長,防治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爲”爲目標,奉行少年利益優先、少年利益最大化原則,主張少年宜教不宜罰,把教育作爲其主要的司法權能,帶有較強的感情色彩,特別注重心靈和精神層面的剖析與溝通,其內容也比成年人司法要寬泛得多。作爲少年司法制度核心的少年審判制度,自然也具有與成年人審判制度不同的司法理念、指導思想及特殊原則。而教育主義、保護主義及預防主義三大理念構成了少年審判制度乃至少年司法制度的精髓。因此,我們要更新司法理念,在發展、完善少年審判制度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1.雙保護原則

雙保護原則是《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所確立的一項少年司法基本原則,也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首要原則。要求少年審判“既要注重保障社會的安全、秩序,也要注重保護失足少年,努力把兩者有力地結合起來,做到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的有機統一。”強調應當首先考慮少年利益,同時兼顧社會利益,並在此前提下追求少年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統一與均衡。

2.寓教於審、懲教結合原則

寓教於審、懲教結合原則是我國少年刑事審判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少年司法制度與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區別之一,強調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把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作爲核心,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採取不同於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審判的各個環節,加強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努力以非懲罰性手段挽救失足少年,促其認罪服法,接受教育,重新做人。但該原則並非排除刑罰,依法應當處罰的,仍應以教育、感化、挽救爲目的依法給予懲罰,包括刑罰制裁。

3.刑罰個別化原則

刑罰個別化原則也是我國少年刑事審判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主要體現在對少年犯的刑事處罰時,確定適用不同一般的、個別的刑罰。在此基礎上刑罰個別化又可以分爲量刑個別化與行刑個別化。少年犯罪刑罰量刑個別化是指在裁量刑罰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少年的人身危險性因素,使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少年的人身危險性相適當。少年刑罰行刑個別化是指在執行刑罰(主要是指自由刑)的時候,應貫徹區別對待政策,實施不同於成年犯的改造措施,比如多判緩刑,實施替刑制度,放在專門的監獄——未成年人管教所執行,執行中半天勞動,半天學習,以培訓職業技術爲主的勞動等,利於犯罪少年刑滿釋放出獄後自力更生。

4.全面保護原則

全面保護原則,強調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行全面保護,這是建立少年審判制度的核心精神。能否在少年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中從各方面保護好少年的合法權益,是決定少年審判制度成敗的主要標準。我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0條、第55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完善少年審判制度,必須在少年審判中實現對未成年人各項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全面保護,同時充分發揮審判工作自身的能動性,努力爲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5.少年優先和最大利益原則

這是聯合國世界首腦會議通過的《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所作的承諾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規定的原則,《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 201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以及我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堅持兒童優先原則,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該原則要求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還是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爲首要考慮;要求對兒童的權利應予以高度重視,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應把兒童放在最優先考慮的地位。該處所指的“兒童”、“未成年人”即本部分所稱之“少年”。

這些特殊法律原則體現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則要求嚴格依法審理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內做到兩個“盡最大限度”:一是盡最大限度保護少年的合法權益。即審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應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在衡平各方當事人利益時,應充分尊重並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意願,滿足其合理要求,盡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撫育、醫療、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要依法實施司法救助,實行訴訟費的緩、減、免;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慎重處理涉及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等權益保障問題,注意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學習、就業、成長權利;充分行使釋明權,妥善解決離婚訴訟中探視子女問題,儘量促使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共識,保障未成年人獲得離異父母探視的權利,得到親情的撫慰;對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應體現充分足額依法賠償,不僅考慮各種現實權益,還要考慮有利於未成年人今後成長的各種需求;在審理繼承和離婚等案件涉及財產分割時,要優先保障未成年人應得份額,努力在合法的範圍內實現未成年人權益的最大化。二是盡最大限度不判刑。對違法犯罪的少年,應當儘量採取教育性手段而不宜施以刑罰,懲罰少年只是不得已而爲之的最後手段,應做到儘量不判處刑罰,即使判處刑罰,也要優先考慮適用有利於少年犯改造的刑罰,即應堅持依法少判、輕判,嚴格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儘量輕緩化、非監禁化,可不定罪的儘量不定罪,可不判處刑罰的儘量不判處刑罰,可判處輕刑的儘量不判處重刑,可判處緩刑的儘量不判處監禁刑。

(五)積極探索實踐,進一步改革少年審判方式

少年審判應採取適合少年生理、心理特性的特殊審判方式,不應照搬嚴肅威嚴的傳統庭審模式,可由法院根據案件性質和少年的具體情況作出適當調整和變更,以減輕其心理壓力,積極配合庭審,更好地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結合我國少年刑事審判 方式改革的探索與實踐,我們認爲應深化以下幾項改革:

1.推行“圓桌審判”方式

爲緩和庭審氣氛,減輕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壓力,應設置有別於成年人的專門法庭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推行“圓桌審判”方式,以圓形、橢圓形或u型的審判桌取代目前法官高高在上的法庭設置,審判人員與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公訴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等)處於同一個桌面,四周的牆面可塗上較溫馨的顏色,以更加有效地進行庭審和法庭教育。但應明確查明案件事實仍是法庭審判的重點。同時,圓桌審判並不適用於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根據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質、主觀惡性、認罪態度等情況有條件、有選擇地適用。結合調研情況,我們認爲,圓桌審判適用於以下四類案件:第一類是被告人均爲十六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案件;第二類是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第三類是犯罪性質較輕,事實清楚,未成年被告人對指控無異議的案件;第四類是犯罪性質較爲嚴重,但未成年被告人屬初犯或偶犯,平時表現一貫較好,主觀惡性不深的案件。犯罪時年齡在16歲以上、18歲以下且可能判處五年以上刑罰的被告人不宜適用圓桌審判(即重罪不圓桌)。對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應大力推行圓桌審理。

2.採取三段兩議的審理模式

三段兩議即指三個階段、兩次評議。三個階段包括庭審階段、法庭教育階段、法庭宣判階段;兩次評議包括定罪評議、量刑評議。操作程序是法庭審理階段—定罪評議—法庭教育階段—量刑評議—法庭宣判階段。重點是完善、充實法庭教育,加大法庭教育力度,體現庭審實際效果,更好地貫徹對失足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

3.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簡化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情比較簡單,且審理時間過長會使未成年被告人承受較大的心理壓力。因此,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一審案件,庭審程序應當儘可能地簡化,縮短訴訟時間,迅速結案,最大限度地減少進入訴訟程序對違法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可在目前普通程序簡化審的基礎上繼續探索進一步的簡化措施,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4.注重運用恢復性司法模式

在少年審判中,應重視恢復性司法模式的作用,即從維持社會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被告人、被害人的利益,促進調解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的運用。應在保護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對被害人因素給予充分關注,改變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存在的過於重視被告人而忽略被害人蔘與的現狀,有助於構建未成年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恢復通道,爲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多種悔罪途徑。可有選擇地吸收被害人蔘與法庭教育,通過訴說其被害的感受及所受的傷害,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到羞恥,增加犯罪感和內疚感,也使被害人在復原過程中重拾自尊,恢復心理平衡,促進被害人與被告人調解。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諒解的基礎上, 採取道歉、懺悔等情感方式以及金錢賠償的物質補償方式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同時擴大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非監禁刑的適用範圍。

(六)建立健全各項審判制度,規範少年法庭工作

應建立健全少年審判的各項工作制度,從庭前、庭中、庭後各個階段,從立案、審判、執行各審判環節,規範少年法庭工作,保證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得到充分實現。

1.庭前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爲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應當通過設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或者社會調查員等形式,在判決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教育程度、實施犯罪行爲前後的表現以及犯罪的主客觀原因等背景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社會調查,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法庭應對調查報告進行質證和審查。必要時,法院也可自行調查。建議刑事訴訟法對社會調查報告的效力與運用規則予以明確規定,將其具體納入到證據規則中去,作爲一種特殊類型的品格證據處理。考慮到法官應保持中立和法官繁重的工作量,社會調查員不應由法官擔任。作爲權宜之計可由人民陪審員擔任社會調查員。各級法院也可聘請教育工作者及共青團、婦聯、工會幹部爲社會調查員。長遠來看,應由政府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機構,負責庭前社會調查以及跟蹤幫教工作。

2.未成年人案件“綠色通道”制度。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綠色通道”,對未成年人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優先保全、優先排期開庭、優先審理和優先執行,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努力提高辦理各類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效率,縮短各個訴訟環節的工作時間,做到快審快結。對一些急需醫療費的賠償案件和急需生活費、學費的撫育費案件,採用特事特辦方法,優先予以處理,對於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內容進行傾斜保護。在這類案件中,人民法院也可根據未成年人的申請,先予執行部分撫養費、學費和醫療費給未成年人,以解決未成年人的生活困難。

3.分案處理制度。將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分離,對未成年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時,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開關押看管;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區分重刑犯和輕刑犯,將未成年罪犯分開關押;對未成年人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要同成年犯分開在不同場所執行。在處理少年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時,要分案處理,分別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設立專門的辦案機構和人員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4.法定代理人到庭制度。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活動能夠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無援心理,充分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問題。法庭審理階段應保障法定代理人的參與訴訟權,正確引導併發揮法定監護人在訴訟中的教育作用,儘量避免和減少司法程序對未成年被告人造成的心理影響。

5.法庭教育制度。法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案件庭審中佔有重要地位,對於未成年人認罪悔過、重新樹立價值觀具有重要作用。應注意規範法庭教育的程序和內容,法庭教育應在認定未成年被告人構成犯罪後進行。要針對其年齡、心理、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等情況,找準教育點和感化點。可把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親友、老師請入法庭,與法官、公訴人、辯護人共同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也可根據需要讓被害人以特定的身份陳述特有的感受,把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審變成法制教育的課堂,真正做到“寓教於審、懲教結合”。對被判處實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要進行認罪服法和前途教育,鼓勵他們認真改造,爭取減刑、立功、假釋。

6.未成年人到庭制度。對年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因撫養權產生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未成年人到庭,詢問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見。通知未成年人到庭的,開庭時間應當避開未成年人的重要課程和考試等時間,合議庭在判決時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本人的意願,切實保障未成年人享有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7.國家干預制度。爲了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訴訟中,可將公訴與自訴結合起來,在私力保護無力的情況下,及時運用公權力予以干預。可設立社會觀護員,對涉及撫養權、探視權、撫養費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委託社會觀護員爲未成年人提供幫助,及時與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社會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在遺棄、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刑事自訴案件中,在未成年人提起自訴有困難的情況下,賦予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權力,及時制裁犯罪分子,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給予及時、充分的保護。

8.裁判文書的人文關懷制度。未成年人案件裁判文書的寫作應區別於成年人案件的裁判文書,凸顯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採取易於爲未成年人理解和接受的用語,深入淺出地解釋法律法規,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爲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性,從而對自己的行爲產生悔意,自覺認罪伏法。要明確指出未成年人今後的改造方向,幫助未成年被告人改過自新,可以將法庭教育的內容和對未成年人的期望以“法官寄語”的形式,作爲附錄寫進裁判文書。

9.追蹤幫教制度。應做好回訪幫教工作,對於判處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未成年罪犯,在緩刑考察期間,少年法庭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同其所在學校、單位、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監護人等制定幫教措施,指定考察人員對其進行幫教,實行專人回訪考察,追蹤瞭解其成長經歷、思想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並幫助其解決就學和就業的困難。要完善考察檔案制度,爲每個未成年罪犯建立一個考察追蹤檔案,內容包括社會調查報告、法庭教育記錄和判決內容、幫教組織幫教記錄、回訪人員季度考察報告、少年管教所和監獄的改造情況等等,以便於各有關部門相互銜接,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對涉及撫養權、監護權糾紛的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案件審結後,以半年爲週期,對未成年人進行回訪,考察案件的處理效果,同時給予未成年人必要的幫助。

10.“監管令”和“社會服務令”制度。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未成年罪犯的處罰方法與成年犯的處罰方法基本沒有區別,不利於對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應完善未成年人非刑罰處理方法制度,增加非刑罰處理方法的種類,擴大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建議推行“監管令”和“社會服務令”制度,對免予刑事處分、暫緩判決和單處罰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向其或其法定代理人、其他監護人發出“監管令”,要求未成年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必須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規定。對於暫緩判決、免刑、緩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責令其在指定場所,完成一定期限的無償社會服務勞動,包括不同的勞動項目,如照顧老弱病殘人士、公共設施修繕和公共衛生清潔等。通過有意義的勞動樹立其自信心,有利於提高改造的質量、克服監禁刑容易相互影響的弊端,引導未成年罪犯遠離犯罪。同時積極探索建立社區矯正體系,把“監管令”、“社會服務令”和社區矯正體系結合起來,儘可能讓符合社區矯正適用範圍的未成年罪犯在社區服務中得到改造。

11.前科消滅制度。我國立法雖然沒有承認前科,但是有過犯罪前科的人將承受各種不利的影響,如有過犯罪前科的人不得擔任教師、法官、律師、檢察官等,甚至不能參加相關考試,獲取相關資格證書;也可能與後一犯罪成立累犯而被從重處罰。“前科”的“標籤效應”,對未成年罪犯的再社會化和一生的成長都將產生不良影響。爲了使未成年罪犯更好地迴歸社會,我國應借鑑德國、日本、俄羅斯、法國等國家的經驗,在有關法律中明確規定未成年罪犯前科消滅制度。即一個未成年罪犯如果已經結束處罰,而且在一定時間內未再犯罪,應銷燬其犯罪檔案。同時規定在檔案銷燬之前只有法定的特殊人員才能使用檔案,未被批准泄露檔案屬於犯罪。前科消滅後,與前科有關的一切法律後果便不復存在。結合我國實際,可對我國未成年罪犯前科消滅制度作如下設計:

一是對於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免除刑罰的少年犯,其前科自然永久消滅。刑罰執行期間以及刑罰執行完畢後,均不構成前科。二是對於處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刑罰執行完畢後1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處刑在5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刑罰執行完畢後3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處刑在**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少年,刑罰執行完畢後6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其前科自然永久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