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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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法治社會的不斷完善,作爲直接爲經濟建設服務的消防監督工作,逐漸暴露出不少問題。如何將依法行政貫穿於消防執法的每一個環節,真正將消防行政執法納入法制化軌道,是公安消防機構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現有的消防執法制度,到底存在什麼問題,是否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本人拋磚引玉,結合自己在消防行政執法崗位的一些膚淺的認識和看法,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一些討論,供大家參考。

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調研報告

一、消防行政執法的現狀

(一)消防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消防法制建設所取得的成績是不容置疑的,僅以立法而論,自1957年11月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頒佈了第一個全國性的消防法規——《消防監督條例》後,國務院相繼制定了37個消防法律法規,地方性消防法規和規章80餘部,國家強制性消防工程技術規範、國家和行業消防技術標準230餘部,初步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爲基礎,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消防技術規範、標準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規和政府規章爲補充的消防法規體系。爲我國消防法制建設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爲加強消防執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消防行政審批制度日趨規範

隨着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公安部消防局對所有消防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後取消了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證書審覈、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資格許可證審批發證等10項消防審批項目,根據新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又對大型羣衆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的行政許可予以取消,同時重新修定了《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範》、《火災調查規範》和《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等消防配套法規,進一步規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變以前的微觀管理爲宏觀管理,變直接管理爲間接管理,變指揮式管理爲服務式管理,提高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學性。從而進一步理順了消防行政執法的職責權限。

但通過近幾年的實踐,以及筆者在消防行政執法中遇到的一系列實際問題來看,我國的消防法制建設還存在着一些發展過程中的問題與缺陷。消防行政執法辦案工作仍然存在諸多的矛盾和問題,面臨嚴峻的挑戰,消防行政執法難的問題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消防執法軟環境舉步維艱

1、消防執法任務日益增加,執法力量嚴重不足。近幾年,隨着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監督檢查任務日益繁重,同時,在原有各種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包括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規還在不斷出臺,這都要求具備大量的消防執法人員和完善的執法機構和足夠的物資技術條件和財力的支持。但現狀卻十分差強人意,以金沙縣的現狀爲例,全縣轄區面積2528平方公里,人口62萬,轄26個鄉鎮,全縣的個體工商戶13596家,非重點單位142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122個,2008執法年度,金沙消防大隊共檢查單位1062餘家,而我縣消防大隊大隊機關僅有5名幹部,其中3名大隊領導、內勤參謀1名、防火參謀1名,平日還有大隊幹部必須參加的各種學習會議,及上級組織的各項考覈、檢查、評比,防火監督幹部還得參加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安排的一些臨時性的工作,都大量的擠佔消防監督員的精力和工作時間,使消防執法力量薄弱的問題更加突出。在德國、美國等歐美等發達國家消防員和當地居民的比例一般是1:1000,而我縣的比例是1:20666,全國的比例是1:10000,我國全國的消防員和人口比例的平均水平只有歐美髮達國家的十分之一,而我縣的比例更是不足歐美髮達國家的二十分之一,同時,因爲我國地廣人多,城鎮化水平低下,鄉鎮距縣城距離過大,僅以金沙縣爲例,我縣相對人口和土地面積在全區還不算大,各縣城到各鄉鎮的道路在全區來說還算是最好的,基本上都是柏油公路,但如果要到距最遠的鄉鎮檢查一個加油站,一個來回,加上中午休息的時間都要整整的一個白天,單就以上數據和事實已經充分暴露目前我國消防監督和執法工作所面臨的警力嚴重不足的問題,已嚴重影響消防執法工作的正常有序的`開展。

2、地方行政干預導致執法不公。公安消防是一支現役部隊,由公安部垂直領導。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又規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而一些地方政府爲了發展地方經濟,創造一個良好的經濟發展軟環境,同時因爲消防部隊辦公業務經費、營房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社會化消防工作的開展都必須依賴地方常委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或部門的個別領導,因爲個人對消防工作的認識問題,或是因單位、個人的原因,或多或少會對消防執法進行干預和影響,從而導致消防部門對某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不能關停、責令限改等,而這種情況的出現如果消防部門開了“綠燈”,將直接致使消防執法不公現象的出現,“綠燈”如果不開有時又會影響消防部門和地方黨委和政府不和諧的情況出現,影響工作的開展,所以地方行政干預將直接導致,消防執法衝不破人情網、跳不出地方保護主義的怪圈,破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則。

3、執法手段匱乏,強制性行政措施難於實施。現行法律關於消防行政處罰執法權力的規定不夠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規定的“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強制措施,執法主體均爲公安機構或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當事人拒不執行,公安消防機構也因沒有強制執行權而處於尷尬境地,這就致使了一些火災隱患長期無法根治,也使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權威受到了嚴峻的挑戰。所幸,隨着5月1日新消防法的正式實施,這一現狀得到了有效解決。

4、社會消防意識淡薄,執法環境不容樂觀。目前社會消防安全意識雖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於一些單位領導對消防工作不夠重視,沒有對職工進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不少羣衆消防法制觀念淡薄,對消防執法的認識不夠到位,對消防行政處罰不認同,使消防執法的軟環境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來隨着全國消防環境的不斷改善社會消防安全意識已普遍提高,但要從根本上轉變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還有待時日,本人在畢節市工作期間對一個已辦理消防行政許可的酒樓進行檢查時,提問單位員工火災報警電話號碼是多少,此員工略加思考回答:“好像是823好多好多”,可能有人會說這是個別現象,但細經思索,社會化消防、全民消防工作的目標任重道遠,現在全國探索的農村、社區、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和各地的試點工作有多少實效,還值得我們慢慢思考和檢驗。

(二)現行消防行政處罰程序煩瑣,效率低下

我國現行的消防行政處罰程序是:對違法消防管理相對人經調查取證後進入處罰程序——從告知聽證權利、組織聽證會到作出處罰決定。若管理相對人對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機關要求複議,再不服,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維持原判後,如被處罰人仍不履行處罰決定,公安消防部門還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煩瑣的執法處罰程序耗費了大量的警力和時間,這些規定在實踐中束縛了執法人員的手腳,使一些違法行爲得不到及時、嚴肅的處理。大大降低了行政處罰的效率。 所幸的是,新《消防法》的頒佈,對一些須設有前置條件進入處罰程序的條款作了修改,將會使這一現狀有所改善。

(三)消防行政執法不規範

1、法律條文、相應的技術規範應用不準確

執法人員在法律法規運用上把握不準確,執法隨意性大,消防法律文書中指出的違法行爲與引用的法律條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條款的行爲時有發生。例如,有的執法者在應用法律條文中,只會應用《消防法》)和《消防條例》,而不應用其它相應的消防技術規範,使得法律條文運用不完整,對於一些違反消防技術規範的行爲不能夠按照規範定性,從而使得消防工作不到位。還有的執法者在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中應用《消防法》法律責任中的條款,而在下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卻應用《消防法》火災預防中的條款,有些《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內明明應該填寫不符合消防技術規範條款的,而老是簡單地打一條違反消防法的條款進去,更有勝者,有些在基層執法工作一線的執法人員,基本上每次出去檢查都會發現被檢查單位的滅火器不足的情況,但執法者本人連竟然不知道有一個規範叫《建築滅火器設計規範》,連規範內規定的嚴重危險、中危危險、輕危險的場所的規定都不得不知道,就一句“滅火器數量不足”完事;對商場進行審覈不知道有一個《商店建築設計規範》,所以,由於執法者文化素質較低、不學習、不研究、不善於思考,對法律法規理解不透,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條文,從而出現了對一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爲應該運用何種條文把握不準確,對違法行爲定性不準確的現象。致使消防行政執法不規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2、法律文書的運用、填寫不規範

(1)在對重點單位和一般單位的檢查中,一些沒有違反 《消防法》和《貴州省消防條例》的行爲應採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對於一些存在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爲應該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到期進行復查,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規定實施處罰。而某些消防部門則二者顛倒,該處罰的不處罰,不該處罰的處罰。

(2)《行政處罰法》中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有些單位由於疏忽大意,在下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沒有告之被處罰單位。更有甚者,還有就是我區各大隊在行政處罰中普遍存在的對個體工商戶和企業進行處罰時經常出現的本應對個人實施的行政處罰按照單位的進行處罰。

(3)一些單位在法律文書的填寫上不規範,應該兩個承辦人一起簽名的往往只有一人簽名,尤其是一些不起眼的地方,比如《監督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這些平常經常運用的法律文書。在《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在消防執法過程中,應該是兩人執法。如果這些消防部門在下發法律文書時只有一人簽名,即代表該執法行爲是一個人獨立完成的,這種行爲嚴重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以上列舉的只是在日常工作中較爲容易出現的法律文書的運用和填寫上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雖然不起眼,卻能夠直接影響到消防部隊執法水平的整體提高,甚至會因爲一時的不慎引起消防行政執法敗訴。

3、執法程序混亂

(1)執法程序錯誤。主要表現在:先處理後取證,先處罰後裁決,先裁決後審批;有的單位爲圖省事,發現違法行爲先實施處罰,然後再補《立案審批表》、《告知權利通知書》、《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的手續。或者乾脆就不問材料,不下發相關的法律文書。還有的執法者對當場處罰和一般處罰運用不準確,對不應當場處罰的違法行爲,進行了當場處罰。《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對於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的實施當場處罰。某些執法人員對於這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知道,竟然爲了圖方便而將一般處罰變爲當場處罰。

(2)不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聽證程序組織聽證。而有些單位爲了圖方便不按照規定提前告之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或者是將《告知筆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二種法律文書同時下發。

(3)是執法程序中斷。對消防違法行爲,該整改的不責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進行復查,整改不徹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並依法實施處罰,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結束。

4、執法隨意性大,自由裁量權沒有明確規定

消防行政執法缺乏力度,執法隨意性大。以罰代停,以罰代改,以罰代拘等違法現象仍然存在;當事人不符合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卻減輕了處罰,而從輕及從重處罰條件,完全依靠消防執法人員的主觀判斷,行政處罰中“喊高罰低”,或告知後不處罰等現象屢見不鮮,相關消防法規又沒有一個明確和具體的規定,雖然近年來爲規範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各級消防部門都制定了一套系列的規定和制度,但從近年各級消防部門檢查、督查、執法質量考覈和各種執法投訴、舉報的消防行政案件來看,消防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缺監督,執法隨意性大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

上文所列舉的四種現象,雖然只是程序上一些不合法現象,但是很容易引起復議,一旦引起復議,敗訴的將是消防執法部門。因此,消防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執法的合法、公正。

(四)執法者素質參差不齊

“業精於勤荒於嬉,行成於思而毀於隨”,在消防部隊執法班幹部隊伍中普遍存在不願學習、還想學習的秒良現象,喊了好多年的打造學習型幹部的口號一直停留在口號上,消防部隊的年齡大一點的班幹部業餘時間大部分用來喝酒打麻將,年輕一點的班幹部用來上網聊天玩遊戲,不知道學習的重要性。而每年都有相當數量經驗豐富、業務嫺熟的執法人員被調整到其他崗位,從而導致許多新進入執法領域的執法人員法律素質不高,業務水平不強,到了單位後只能“擡頭看電線,低頭看菸頭”,到單位檢查只能發現滅火器過期了、電線零亂了、應急燈損壞了等等一些面上的火災隱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了問題,找不出問題,導致執法不夠規範、到位、嚴謹,隨意性大。再加上一些執法者的思想政治素質較低,執法的目的不明確,執法不公,辦人情案、辦關係案、辦金錢案現象時有發生。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整個消防部隊執法隊伍綜合素質難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