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調查報告

學識都 人氣:2.77W
會計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
  截至1999年五月底,我行待處理償債物科目餘額76510萬元,其中一年以內待處理償債物69177萬元,逾期未處理償債物6658萬元,已處理待處理償債物4645萬元,待覈銷償債物折價674萬元。
  自97年10月設立待處理償債物科目以來,我行的待處理償債物呈快速增長勢頭,一年半時間內,增長到7.65億元,平均每月增長4250萬元,佔各項貸款的比重也從97年底的1.25‰上升到今年五月底的11.88‰。
  從統計情況看,全行累計接收償債物80926萬元,其中房屋建築物48萬平方米,價值43330萬元,佔53.5%;土地1603畝,價值17885萬元,佔22.1%;車輛169輛,價值2934萬元,佔3.6%;設備1786臺,價值5341萬元,佔6.6%;其他11435萬元,佔14.1%。在其他項目中,大到皮衣、彩電,小到肥皂、襪子,可謂琳琅滿目,應有盡有。
  在已處理償債物中,土地233.46畝,價值2457萬元,房屋13582萬元,價值1158萬元,共佔77.8%,實際變現3878萬元,損失767萬元,損失率16.5%。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待處理償債物涉及的待轉營業收入覈算辦法不夠合理,直接對我行效益產生不利影響
  按總行待處理償債物覈算的帳務處理規定,在收到待處理償債物時,借記待處理償債物科目(一年以內待處理償債物);貸記貸款本金、應收利息、催收利息,其中衝減催收利息的部分,同時借記待轉營業收入,貸記利息收入。如果入帳的待處理償債物能夠在一年內變現,而且不發生變現損失,這種帳務處理方式無疑是準確合理的。然而待處理償債物本身就是我行在貸款單位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下,不得已採取的保全措施,在實際處理時,普遍存在較大損失。雖然總行爲處理和核算變現損失,設置了“待覈銷償債物折價”二級科目,但從維護我行權益和效益的角度來看,對於涉及的待轉營業收入的核算仍很不合理,主要是把變現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損失也視利息實收,將採用收付實現制覈算的催收利息直接納入權責發生制覈算的範圍,無形中既多計了利息收入,又虛增了利潤,從而使我行在承擔償債物變現損失的同時,必須墊交營業稅和所得稅。根據統計,我行已實際入帳待處理償債物衝減催收利息虛增利息收入5633萬元,需多交營業稅金近500萬元。【您正瀏覽的文章由(第一·範·文網)整理,版權歸原作者、原出處所有。】
  (二)對部分派生的收支項目覈算規定不夠明確,給會計覈算帶來很大不便
  由於待處理償債物收回的條件和環境存在很大差異,接收的實物形態和處理的方式也是千差萬別,而總行的核算辦法相對比較籠統,有些實際處理過程中的細節問題規定不夠明確,會計處理較爲困難。
  一是在償債物接收入帳環節,根據總行覈算辦法,對收到的償債物應按評估的金額入帳,但當待處理償債物評估金額大於我行債權時,則沒有明確的帳務處理方式,若按評估金額計入待處理償債物借方,貸方缺少對應科目,若按貸款本息計入貸方,則有一部分償債物無法入帳,均不符合有關會計平衡的規定。
  二是由於償債物種類繁多,處理變現均存在很大難度,閒置不僅不能產生收入,而且還要相應增加保管費用,更不利於資產的維護和保養,因此,不少行爲減少損失對部分償債物採取了出租的方式。然而,總行對待處理償債物的租金收入的核算沒有具體的規定。由於此類出租的償債物大多看是房屋、車輛等固定資產,但又不在我行固定資產科目覈算,不能定期計提折舊。如果這部分固定資產類的償債物能夠變現,在變現處理的資產價值評估過程中必然將我行收回至評估的時間作爲資產的折舊期限,計算資產折舊從評估價值中抵扣,變現價值肯定要低於償債物的入帳金額。同時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作爲待處理償債物的派生收入,應視爲資產在保管過程中損耗的一種補償,擔在總行現有的會計覈算辦法中沒有具體的核算規定,只能計入收入科目,虛增利潤,同時又涉及到納稅的問題,對我行的效益產生不利影響。
  三是在待處理償債物的.收回、保管和處理的各個環節中,均需發生多種費用支出,特別是對變現之前各環節發生的各類費用,在待處理償債物的核算辦法中都沒有具體規定。首先在以物抵債環節,如通過訴訟程序收回債權,則必須向法院支付一定的訴訟費和執行費等,無論法院裁定還是雙方協商,在償債物收回入帳之前均需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又將按評估金額向資產評估機構支付數額不小的評估費用。其次在產權變更,辦理資產過戶手續時,又需繳納各種各樣的過戶費用。在保管環節,需支付倉儲、看管等各種保管費用。同時在變現之前的各
  環節,凡涉及土地、房產、車輛等資產的產權變更、佔有,均需按稅法規定,繳納交易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各種稅金。這部分費用支出均屬於待處理償債物相關的派生費用,與正常的業務管理費用有着較大區別,如在業務管理費中列支不僅不夠合理,同時也會給本就捉襟見肘的費用指標帶來更大的壓力。
  (三)待處理償債物相關稅費徵收規定對我行極爲不利
  目前我行收回的待處理償債物主要以房產、土地和車輛爲主,但此類資產在接收、佔有和處置過程中均涉及多種稅費。一是收回集體所有制的土地,由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不得自行轉讓,必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國家徵用變爲國家所有後,才能辦理轉讓、過戶手續,此間我行需按土地轉讓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土地出讓金;二是在接收、處置過程中辦理土地、房產的過戶手續,稅務部門均視同正常的房地產交易,按照交易金額徵收交易稅;三是在償債物產權轉移到我行後,稅務部門對劃給我行待處理的土地、房產和車輛等償債物作爲自用處理,依照稅法規定分別向我行徵收土地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由於待處理償債物只是我行保全資產,收回債權的一種手段,土地、房產和車輛產權的轉移與自行購置有着本質上的區別,並非留爲自用,產權變更只是暫時的、過渡性的,如果貸款單位直接以貨幣資金方式歸還貸款,根本涉及不到此類稅費,因此兩次徵收過戶費、交易稅以及過渡期間徵收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顯然是不合理的。同時,企業採取以物抵債方式償還貸款,主要是由於沒有償債能力,而且不少企業本身已名存實亡,欠稅現象較爲普遍,因此不少地方稅務部門在不同程度上把此類資產產權轉移作爲擴大稅源的一次機遇,進一步加大徵管力度,更使我行處於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