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構建新時期和諧警民關係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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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學習實踐活動的安排部署,4月3日到學習實踐活動聯繫點××分局進行了工作調研,圍繞如何運用科學發展觀估價新時期警民關係、構建新時期和諧警民關係,與分局幹警深入研討。現將調研課題研究情況報告如下:

關於構建新時期和諧警民關係調查報告

在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中,積極構建和諧警民關係,發揮廣大羣衆治安工作中的作用,對治安部門預防、發現、控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爲,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時期和諧警民關係的特點

警民關係是治安部門在打擊、預防犯罪和提供社會服務等各種警務活動中,與社會公衆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與人際關係。警民關係受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決定和特定時期政治法律制度的影響,帶有鮮明的政治烙印。隨着國家和社會的變遷發展,警民關係的內涵和外延始終處於不斷髮展、變化的過程中。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從治安部門職能的發展變化看,新時期治安部門不僅要保安全、保穩定,起到社會矛盾的“減壓閥”、“緩衝器”作用,還要保發展、保人權、促和諧,發揮社會經濟發展“助推器”作用,切實擔負起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特別在政府職能部門由社會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轉型過程中,對治安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提高服務效能提出了新要求。

二是從人民羣衆對治安部門的期待和要求看,人民羣衆越來越關注事關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對安全感和治安管理工作的滿意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而言,人民羣衆不僅要求治安部門保護人身財產安全,還期待保護社會政治權利;不僅要求治安部門維護社會正常秩序,還期待激發社會創造活力,促進社會和諧;不僅要求治安部門嚴格公正執法,還期待熱情服務、優質高效等。

三是從具體的執法實踐過程看,新時期和諧警民關係不僅需要“無私奉獻、爲民服務”的優秀民警,更需要將和諧警民關係從職業道德層面昇華到法制層面,在執法工作各環節體現人民羣衆安全感和滿意度的根本要求。

二、新時期影響和諧警民關係主要因素

近年來,通過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警民關係日益融洽,人民羣衆對治安部門滿意度持續提高。但仍存在較多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層派出所工作缺失影響警民和諧關係

一是警力不足與“陌生人”社區現象交織,致使警民溝通聯繫缺乏。由於客觀上存在警力不足的問題,“陌生人”社區已經成爲常態,治安部門傳統的.“串百家門、知百家情”警務模式遇到較大阻礙,傳統的“鄰里守望”等治安防範模式無法開展,制約了社區警務的做深、做細、做透。另一方面,羣衆習慣於將現代警察與傳統意義上的“人民警察”作比較,容易產生警民關係疏遠的結論。如,在對派出所開展社區“大走訪”中,轄區羣衆集中反映“部分派出所社區民警下段少、警民溝通聯繫少”,引起羣衆對民警工作精力投向的誤解和質疑。&*範$#文&%$目錄##網@!

二是打防關係把握不準,使羣衆安全感下降。突出表現爲打防投入失衡、打防重心失衡、打防導向失衡。部分派出所重打擊、輕防範,重大案、輕小案,重案件偵破、輕可防性案件回訪,重對象查處、輕案後追贓等現象還比較突出。

(二)執法理念偏差損害了警民關係

一是“差異性執法”損害警民關係。工作中,個別派出所和少數民警將警民關係片面定位在與本地區居民的關係,忽視外來人員和弱勢羣體,有意或無意將執法對象區別對待。如,調解治安糾紛時,個別民警對油田居民較爲重視,執法規範。而對來人員,思想上輕視,對本地人和外地人“兩種”、“兩張臉”,惡化了警民關係。

二是執法不規範損害警民關係。部分民警羣衆觀念不強、羣衆意識淡化,工作方法簡單粗暴、蠻橫。如,有些執法民警對羣衆問詢惡劣、回答過於簡單,缺乏語言藝術;在接待羣衆辦事、報案過程中,冷淡,居高臨下,造成羣衆不滿;在接處110警情時,只接警不處警,引起羣衆投訴或不滿,嚴重影響了執法形象。

三是執法“機械化”激發社會不和諧因素。主要表現在執法尺度的把握與社會效果關係處理上存在偏差。一些單位片面追求簡單績效,重打擊處理數量、輕辦案質量,重執法結果、輕執法過程,重法律結果、輕社會效果。

(三)執法環境因素對構建新時期警民關係產生的不利影響

一是治安管理職能泛化帶來的影響。在當前處於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對敵鬥爭複雜、刑事犯罪高發的特殊時期背景下,諸如流動人口管理、羣體性不安定因素處置等社會現實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屢禁不止的社會醜惡現象,多數肇始於諸多社會矛盾交織、社會前端管理缺位或缺陷,最終顯現於治安問題。治安部門作爲維護治安的職能部門,很容易演化爲執法管理全責責任人。儘管,近年來政府已經十分注重採取源頭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短期內要徹底改觀有相當難度。

二是羣衆方面的消極因素帶來的影響。如,期望值過高問題。相當一部分羣衆希望民警是萬能的,既是偵察破案、打擊犯罪的能手,保護社會安寧的衛士,又是排憂解難的公僕。一旦希望無法及時實現,消極的看法就會產生,甚至可能轉化爲負面效應。

三、構建和諧警民關係方法和途徑

(一)明確“兩個導向”,深刻認識治安部門的本質屬性和工作出發點、立足點,堅持服務社會、樹立執法權威兩手抓

一是要把“構建,提高羣衆安全感和滿意度”始終作爲治安管理工作的出發點。整體上,要努力提升駕馭社會治安局勢能力,不斷加強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積極推進治安隊伍正規化建設,關注民生,把羣衆滿意作爲治安管理工作最大績效。微觀上,要着力研究羣衆的新期待、積極迴應羣衆的新要求,從羣衆最期盼的事情做起,從羣衆最不滿意的事情改起,把工作成效更多體現到促進和諧、惠及百姓上,並作爲長效機制持續、深入貫徹下去。

二是要把維護法律尊嚴,樹立治安部門機關執法權威始終作爲治安管理工作的立足點。牢固樹立“治安管理工作對法律負責”的觀念,明確對法律負責與對黨、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切實增強依法辦事和嚴格、公正執法的責任心。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明確執法範圍,下大力氣減少、杜絕行政干擾和非警務活動,以完善的監督機制、制度化的法律規章和條例代替行政命令,指導和約束警務行爲,儘可能減少不規範的人爲因素,以營造有利於治安管理工作的執法環境。要針對影響嚴格、公正執法的突出問題,如地方保護主義,人情干擾,利益誘惑等,從思想教育、制度建設、內外監督等多方面採取措施,堅決糾正執法隨意性,堅決抵制各種壓力和誘惑,堅持嚴格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