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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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公司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第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公司設立登記或者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六條 《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公司設立登記,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第九條 公司設立登記,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並於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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