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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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扶持力度,出臺了哪些增值稅優惠政策?

2017年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2013年7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爲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二、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範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 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爲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三、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覈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或季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四、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繳納的稅款,能否申請退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 萬元或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五、個體工商戶能否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答:從2014年10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可按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如何計算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納稅人月(季度)銷售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因此,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月(季度)銷售額指納稅人當月或當季實際發生的不含稅銷售額,包括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含小規模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爲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含稅銷售額)、固定資產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出口免稅銷售額。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次月符合條件還能享受免稅嗎?

答:可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符合條件暫免徵收增值稅是按月計算的,當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全額繳納增值稅,並不影響次月的免稅。同樣的,以1個季度爲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全額繳納增值稅,不影響下一季度的免稅。

八、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是否需要備案?

答: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不需要進行申請或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符合免稅條件的,在納稅申報時,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即可享受優惠政策。

九、符合免稅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填寫申報表應注意的要點?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58號)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進行了調整。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分情況進行填寫:非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徵稅項目銷售額(不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辦理退稅銷售額)填第7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徵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額填第15欄“小微企業免稅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徵稅項目銷售額(不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辦理退稅銷售額)填第8欄“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徵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額填第16欄“未達起徵點免稅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辦理退稅部分填第1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能填第7、8、15、 16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