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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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切實做好全省促進就業工作,充分發揮就業專項資金的作用,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政府關於做好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8〕60號)、《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扶持創業和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9〕20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關於進一步落實就業政策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就業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統籌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級年度就業創業工作任務,負責就業專項資金支出計劃的編制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集及使用範圍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按規定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適時調整支出結構,充分發揮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促進充分就業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 就業專項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從政府統籌調劑的非稅收入中安排的資金;

(三)上級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四)社會募捐籌措的資金;

(五)就業專項資金利息收入;

(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

(七)其它資金。

第六條 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職業介紹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

(三)創業培訓補貼;

(四)社會保險補貼;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

(六)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貸款貼息及代償損失;

(七)就業見習補貼;

(八)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九)特定就業政策補助;

(十)扶持公共就業服務;

(十一)駐外勞務服務工作補助;

(十二)“充分就業社區”獎勵;

(十三)就業困難人員和勞動預備制培訓人員培訓期間生活補貼;

(十四)創業扶持補助;

(十五)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補助;

(十六)經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省財政分配就業專項資金採取轉移支付的方式,與各地就業狀況、地方財政投入(包括扶持和保障公共就業服務情況)、就業專項資金績效、就業工作成效等因素掛鉤,重點考覈各地就業專項資金安排情況、支出進度、支出結構、支出效益等,對有違規問題的地區,將相應扣減補助資金。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和項目化管理的辦法分配,每年分兩次撥付,年度全面考覈評價,全年重點跟蹤檢查。

第八條 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序使用,嚴禁將就業專項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嚴禁用於基本建設、租賃、交通工具購置和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支出。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資金撥付辦法及程序

第九條 職業介紹補貼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登記的職業中介機構,可按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後實際就業人數,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中介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複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經職業中介機構就業服務後已實現就業的人員名單、接受就業服務的本人簽名及《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複印件、勞動合同等相關就業證明材料複印件、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116號)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和創業服務的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對已經足額納入財政補助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再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對未足額納入財政補助範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暫按職業中介機構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的規定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執行期限不超過2013年底。

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補貼的標準爲200元/人。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職業中介機構,其勞務派遣人員不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第十條 職業培訓補貼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四類人員)。

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可向職業培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撥付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支付給申請者本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培訓人員《身份證》複印件、《登記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就業證明材料、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複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包括理論培訓和操作技能實訓,培訓時間不得低於7天,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爲200元—2000元/人。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可由職業培訓機構代爲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機構代爲申請必須與申請人簽訂代爲申請協議書。對職業培訓機構代爲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費申請材料除前款所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材料外,還應附初(高)中畢業證書、代爲申請協議書等。職業培訓機構憑藉勞動預備制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由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撥入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並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對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後,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鑑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

企業新錄用的四類人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不超過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給予企業定額職業培訓補貼。企業開展崗前培訓前,需將培訓計劃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等材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培訓後根據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企業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附: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人員《身份證》複印件、《登記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對培訓對象無力墊付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培訓機構可與培訓對象簽訂培訓補貼代爲申請協議書,由培訓機構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免交補貼標準內培訓費用,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由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撥入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並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確定承擔培訓任務的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含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要建立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實行年檢制度,加強對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職業培訓定點機構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認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創業培訓補貼

鼓勵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以及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對符合創業培訓補貼政策的人員,參加創業培訓技能時間不少於10天的,可享受一次性創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由培訓機構申請,培訓對象免費參加。創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創業培訓結業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複印件。創業培訓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直接撥付給培訓機構。對已經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參訓人員,補貼標準爲1200元/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補貼標準爲800元/人。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覈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爲準,下同)。

1、對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爲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上述三項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企業(單位)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複印件、《登記證》複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複印件、社會保險徵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爲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按規定於30日內將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2、對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按不超過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率計算的繳費額的60%給予補貼,其餘部分由個人繳納。

上述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後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由本人簽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蓋章確認的、註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崗位、地址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登記證》複印件、社會保險徵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明細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撥付,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經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不得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

對在公益性崗位(含政府投資開發和購買的)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並依法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支付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的單位(企業),按其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的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滿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和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企業),可按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按季申請,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登記證》複印件、上季度爲這部分人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按規定將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貸款貼息及代償損失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創業工作需要繼續籌集落實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並保持在一定的規模以上。上級財政撥付擔保基金補助、代償損失補助以及同級財政安排的擔保基金應專戶儲存於同級擔保機構在經辦銀行開設的擔保基金專戶,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小額貸款擔保。擔保基金利息計入擔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從事非國家限制性行業的,均可在創業地申請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在限額內給予財政貼息。對城鄉勞動者合夥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完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風險機制。對於擔保基金規模當年增長5%以上的地方,按當年新增擔保基金總額的5%給予資金支持。省級和市州縣要共同加強貸款擔保基金的風險管理。省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承擔各市、州、縣擔保基金代償損失的20%,餘下部分由各地擔保基金承擔。建立省級小額擔保貸款基金獎補制度。

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按各地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總額的1%給予獎勵性補助,中央和省級財政各承擔0.5%,所需資金全部從貼息資金中安排,用於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信用社區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

有關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就業見習補貼

對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企業(單位)可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實際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見習人員《身份證》、《登記證》複印件和大學畢業證複印件、企業(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後,財政部門將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就業見習補貼標準爲每人每月500元,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對四類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可向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應附: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登記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具的減免收費證明(減收或免收均需當事人簽字)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基本賬戶。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標準,暫按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財政廳《關於職業技能鑑定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4〕196號)執行。

第十七條 特定就業政策補助

現行特定就業政策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各級政府對國有困難企業“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補助的政策,政策的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

第十八條 扶持公共就業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合理安排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用於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綜合服務場所、公共就業實訓、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的設施設備和信息網絡建設(具體包括計算機及網絡硬件、軟件購置、開發應用和運行維護支出),以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等專項招聘、宣傳活動和資金審覈公示等資金支出。省級財政對各地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

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作爲就業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必須單獨預算,單獨覈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

各地應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資源信息網絡系統,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爲求職者、用人單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要加強對各級各類職業培訓、職業中介、公共就業服務等機構、用人單位和享受政府就業扶持政策人員就業狀況的監督管理,杜絕各種弄虛作假行爲的發生。

第十九條 駐外勞務服務工作補助

對經地方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並派駐專門工作人員,有固定辦公場所,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駐外勞務工作機構,同級財政根據其爲外出務工勞動者提供政策諮詢、技能培訓、職業中介、社會保險代理、權益維護等服務方面的工作業績,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

第二十條 “充分就業社區”創建獎勵

對促進就業工作業績突出的社區,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評定後,給予獎勵。其中,對省級充分就業社區給予8000元獎勵,對省級充分就業星級社區給予1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級充分就業示範社區稱號的給予1.5萬元獎勵。充分就業社區創建辦法和評估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勞動預備制培訓人員培訓期間生活補助

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就業困難人員以及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農村學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撥付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月撥付學員本人。就業培訓機構代爲申請的,應與培訓對象簽訂代爲申請協議書。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申請人員《身份證》複印件、《登記證》複印件、初(高)中畢業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複印件、代爲申請協議書等憑證材料。

培訓期間生活補助標準爲每人每天8元。

第二十二條 創業扶持補助

對就業困難人員新增自主創業的,在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後,可給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其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需附《登記證》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公示、財政部門抽查後撥付,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支付給個人。

對創業人員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服務的擔保機構按照擔保總額的1.5%給予擔保費補貼。

建立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主要用於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對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爲創業者提供場租、水電等減免的,可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補助

地方政府對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給予經費支持,所需資金從地方政府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主要用於購置技能研修實訓設施設備、聘用指導教師、加強師資培訓、開發高技能人才課程、開展與教學有關的科研活動等。

第二十四條 其他支出

包括《登記證》和《就業培訓合格證》工本費以及經政府批准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登記證》和《就業培訓合格證》由省人社廳統一印製,免費發放。

第二十五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上述各項補貼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覈,每次審覈後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覈情況(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享受補貼的人員名單、具體補助人數、金額和標準等)。財政部門應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後的材料進行抽查,並根據抽查或公示情況按規定撥付資金。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執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補貼申請的規定,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申請;受理申請後,要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覈工作,審覈中要充分利用社會保障、就業等信息管理系統,並採取實地核查、電話抽查、專業機構審查等手段,確保申請資料的真實、完整;審覈完成後,要在當地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上公示申請單位或人員名單、補助項目、擬補助金額等,公示期最短爲1周;公示後無異議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覈意見報財政部門。各地財政部門在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覈材料、審覈意見和撥款申請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抽查,並將抽查情況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地財政部門要根據抽查情況及時辦理撥款手續,並將撥款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決算管理。

(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申報就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覈、同級政府批准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各級就業專項資金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的,按國家預算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及時、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規定及時審覈和撥付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及時編制年度分項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覈無誤後及時撥付資金,並將有關資金撥付情況及時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臺賬,按月做好與財政部門對賬工作。在年度終了後,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並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說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說明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將審覈彙總後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

年度終了,就業專項資金如有結餘,需詳細說明原因,並經同級財政批准後,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及時轉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並將預算內外各種資金渠道籌措的就業專項資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管理,按具體用途進行分賬覈算,按季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賬。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就業專項資金支出戶”,負責覈算發放給個人的職業培訓(創業培訓)補貼、培訓期間生活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等。

第二十八條 中央、省屬企業失業人員的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所在地政府的就業工作規劃,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省級財政在分配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時一併予以考慮。各地不得因隸屬關係等原因將中央、省管理企業失業人員排除在就業扶持政策之外。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要以建立和完善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各項就業專項資金髮放臺賬爲重點,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通過建立享受各項補貼補助政策人員、單位的基礎信息和數據系統,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爲。每年年中,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本地上年度各項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包括享受補助的單位名稱、享受補助的人數、具體補助數額等)。要明確並公開各項就業專項資金的審覈撥付程序和辦理時限,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的,要及時向有關方面說明原因。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審覈就業專項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支出標準,嚴禁截留、擠佔、挪用、騙取就業專項資金,並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培訓機構採取虛報培訓人數或者培訓時間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訓補貼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參加享受政府培訓補貼政策。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財政違法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促進就業工作職責或者不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措施的;

(二)虛報促進就業考覈指標的;

(三)截留、擠佔、挪用、貪腐就業專項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就業專項資金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支出範圍和標準的;

(六)虛報、冒領、騙取就業專項資金的;

(七)有濫用權利、玩忽職守、貪腐的行爲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爲。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時掌握和通報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就業人數、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共同研究解決就業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負責解釋。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已經發布的有關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鄂財社發〔2009〕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