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土耳其商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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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商標註冊有效期和續展
商標註冊有效期爲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商標續展有效期同樣爲10年。商標可每10年續展一次,可在保護期滿之前6個月內提出。寬展期爲6個月。
續展申請所需文件與申請文件相同。但當土耳其註冊證上所覈定的商品超過了商標註冊人的原屬國註冊證覈准的商品範圍時,註冊人應出具一份原屬國商業主管部門或商業部的證明,證明註冊人在從事這些商品的銷售和製造。

註冊土耳其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異議
異議期爲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


註冊土耳其商標的使用
商標註冊後必須投入使用。商標所有人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得連續5年在商業活動中停止使用其註冊商標。否則商標註冊可能因爲未使用而被撤銷。巴黎公約成員國享有商標使用義務的豁免權。某些國家可以根據與土耳其達成的雙邊互惠協議享受在土耳其商標使用義務的豁免權。
土耳其對註冊商標是否標註“註冊商標”字樣無強制性規定。註冊商標可以以其原屬國文字進行使用,無須附帶土耳其譯文。註冊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即使淪爲通用名稱,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的專用權也不會喪失。商標所有人有權對他人未經授權而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爲提起訴訟,被告不得以該商標已經成爲通用名稱作爲抗辯理由。商標所有人必須按照商標註冊時的圖樣使用其註冊商標,不能改變使用方式,除非商標所有人重新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如果商標未進行註冊,但已經在全國範圍內率先投入實際使用,則土耳其對這種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權給予承認。在先商標使用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撤銷於其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在後註冊商標。在先商標使用人負有提交使用證據,證明對所涉商標享有在先專用權的舉證責任。
 

土耳其商標的轉讓與許可使用
註冊商標可以轉讓。就商品或服務而言,商標所有人可以對其註冊的商標指定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進行轉讓。但集體商標和聯合商標不得轉讓。商標轉讓必須工業技術部的備案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商標轉讓備案所需文件:雙方簽署的轉讓協議書,委託書(這兩種文件必須載有海牙公約的證明,並由土耳其領事館認證,商標註冊證原件)。
商標註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但集體商標和聯合商標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商標許可使用必須經工業技術部備案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商標許可使用備案所需文件:雙方簽署的商標許可協議和委託書。這兩種文件均需海牙公約的證明。除此之外,還要提供土耳其商標原註冊證。
 

土耳其商標的撤銷與放棄
由於土耳其商標法對於商標異議沒有規定,凡是對商標註冊有異議的,都歸屬於商標撤銷程序,由法院直接管轄。從2004年開始,土耳其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件由知識產權法庭管轄。有下列情況之一,土耳其工業技術部、利害關係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1.在商標取得註冊之前,他人就已經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了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先權力人可以提出撤銷申請;
2.商標註冊後連續5年,商標所行人對其商標沒有進行適當的使用,而且無法提出任何正當的理由的;或者註冊商標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聯合商標的所有人沒有按照遞交申請時所附的技術規定使用聯合商標的;
3.商標的轉讓容易誤導公衆的;
4.未經許可,註冊他人在土耳其已經知名的商標。基於此種理由提出的撤銷申請必須在該商標註冊日起5年內提出。
商標註冊自公告之日起計算經過3年後,任何人不得再以基於在先使用權對該註冊商標行使撤銷權。
註冊商標被撤銷後3年內,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商標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上取得註冊,除非該註冊商標是因商標失效前3年內沒有進行適當的使用而被撤銷的。
法律規定的限制條款以及權利人的默認可以使商標註冊免予被撤銷。
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放棄他的商標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