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擔保聯合體融資模式之優化

學識都 人氣:1.04W

近年來,不少銀行大力發展的擔保聯合體企業融資模式對中小企業有着重要影響。但是2012年爆發於浙江的互保、聯保圈震盪,廣州等地的銀行也叫停部分行業的擔保貸款,使得人們不得不重新思考這一制度創新的風險。

中小企業擔保聯合體融資模式之優化

  

一、擔保聯合體企業融資模式的產生與發展

擔保聯合體企業融資就是指兩個以上企業之間互相擔保,也就是擔保聯合體其中某一家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後,其成員之間相互對等保證貸款,根據擔保聯合體與銀行之間的合同約定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一般將兩個企業聯合擔保融資的稱爲互保,三個以上企業聯合擔保融資的稱爲聯保。

實際上,擔保聯合體企業融資在我國的雛形最早出現是在20世紀90年代,是當時中國農業銀行鍼對農戶推出的一種貸款模式,主要是爲了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爲了控制信貸風險,銀行要求缺少抵押物的農戶在貸款時找一家農戶或者幾家農戶爲其擔保,約定其他農戶在貸款農戶出現無法還貸情況時承擔還款連帶責任。之後,這個模式被很多銀行在商圈、行業協會、地方商會的企業之間採用。

這種融資模式在民營企業發達的浙江企業之間就非常普遍,在過去的10多年中,這種中小企業間“互哺”的融資擔保模式,在浙江省內表現出了極強的創造力和財富效應。約佔企業總融資比例的60%至70%。只要在銀行融資的企業,參與互保聯保的企業比例甚至高達90%以上,且平均每家企業都有5至7家的互保聯保單位。

隨着網絡對企業融資的深度參與,最近還發展出了網絡聯合擔保貸款模式。該模式是指多家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網站形式構建貸款聯合體,制定聯合擔保合約,並以聯合體的身份申請貸款,企業共擔風險,網絡聯保貸款不需抵押與擔保,是B2B網絡融資模式的變形模式。該模式已在中國建設銀行得到推廣和應用,形成了網絡銀行電子商務聯貸聯保業務、網絡銀行電子商務大買家供應商融資業務、網絡銀行電子商務“速貸通”業務(建行+擔保公司+借款)等三種具體業務形態。

二、擔保聯合體企業融資模式的風險分析

擔保聯合體企業融資模式本身是金融制度創新,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貸款的問題。在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擔保聯合體企業融資模式曾在推動當地信貸市場發展中扮演着至關重要的角色。但是隨着經濟運行的外部環境風向掉轉,當初給予企業貸款的銀行頻頻催資、抽貸,因“連坐”陷入泥沼的互保聯保企業鏈條化發展,使得這一融資模式的風險問題逐漸凸顯。

1. 企業債務風險。

擔保聯合體融資給企業帶來的債務風險較大,甚至會累及企業倒閉、破產。有些企業把互保聯保模式當作一種從銀行獲取更多貸款的工具,尤其是一些不熟悉的企業結成互保關係,在經濟不景氣時,企業之間的擔保鏈條會形成貸款風險的傳導鏈條。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之間形成的擔保鏈條,往往關係錯綜複雜,當發生民間借貸危機時,債務風險會沿着擔保鏈條迅速擴散開來。在2011年“綠成互保危機”中,直接涉及到的企業就超過14家。互相約束是銀行本來期望達到的效應,但是這種約束卻發展爲負面效應,導致了聯合體的貸款風險迅速擴大。例如在A、B和C三家企業組成擔保聯合體的情況下,往往是A企業從銀行取得貸款時,B企業和C企業爲其提供擔保;A企業和C企業在B企業從銀行貸款時爲其提供擔保;A企業和B企業爲C企業在銀行貸款時提供擔保。

在這種重複擔保、連環套式的貸款擔保鏈條中,B企業和C企業要在A企業出現問題的時候承擔擔保責任,如果A、B和C三家擔保鏈條中的企業同時從銀行貸款,資金的乘數效應就更加放大。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經濟下行,只要一家出現風險,擔保鏈條中的企業都會被累及,幾何倍數放大企業債務風險。隨着鏈條的擴大,一些本身經營良好的企業,也很可能因擔保鏈條網絡的擴大而被牽連其中。2012年爆發於浙江的互保、聯保圈震盪中,包括虎牌控股、新世紀管道、榮事集團等經營良好的企業都受到牽連。

2. 銀行壞賬風險。

擔保聯合體融資給企業帶來債務風險的同時,還會給銀行帶來壞賬風險。在正常的情況下,擔保聯合體融資是一種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中小企業之間的聯保,能結成一個龐大的信用網絡。但是不少中小企業財務覈算信息不透明,外部約束機制缺乏,對於貸款企業的財務與經營信息真實性銀行難以判斷,也難以落實銀行信貸“三查”制度。在經濟下行時,聯保貸款在一戶企業出現風險後,幾戶擔保方往往會推諉扯皮,不願償還擔保份額。特別是對一些缺少抵押物和質押物的中小企業來說,一旦風險出現,對銀行也往往意味着壞賬的出現。並且,目前這些擔保聯合體融資模式中的企業聯合體基本都是處於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或在同一區域經濟模式中,風險關聯性非常強,一旦出現經濟問題就會發生大面積關聯企業倒閉,這使得一些沒有抵押物、只是通過聯保互保方式發放的貸款根本無法收回。

3. 局部系統性金融風險。

在銀行看來,聯保體制是信貸風險的釋放器,但殊不知,被釋放的風險仍在聯保系統之內,一點一點積累,量變形成質變,風險最終仍會爆發。在經濟發展比較好的時候,由於經濟整體欣欣向榮,其制度缺陷並不會因爲企業之間錯綜複雜貸款擔保鏈條而暴露,即便偶爾有企業發生貸款無法還的情況,龐大的擔保聯合體完全可以消化。不過這種內部風險消化在經濟下行時期難以實現,龐大的擔保鏈條很容易引起多米諾骨牌般連鎖反應,整個企業擔保聯合體網絡面臨的信用違約風險明顯加大。如果聯保的企業鏈條足夠長,對區域經濟會造成很大的震盪,局部系統性金融風險也可能與此同時產生,甚至會因此造成社會不穩定現象的發生。例如2012年江浙地區有些企業負債過度,加上過多介入高風險領域,從而爆發了大規模的債務風險,銀行開始大規模催貸、抽貸,因此也誘發杭州地區600家參與聯保的知名民營企業向浙江省政府聯名上書緊急求助,請求政府幫助參與聯保的企業渡過難關,就是這種局部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體現。

三、擔保聯合體企業融資模式的優化

1. 強化銀行對擔保聯合體融資風險的防控。

對於擔保聯合體融資風險的發生,銀行負擔着主要責任。一方面,貸款銀行對企業現金流這一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沒有足夠重視,另一方面,貸款銀行沒有效監管發放給企業的貸款資金用途,銀行也很難真正僅僅依靠用款協議約束資金流向。在未來,要強化銀行對擔保聯合體融資風險的防控,使銀行本身的互保聯保業務行爲趨於理性,更加嚴格審覈互保聯保企業資質。

一是要嚴格控制貸款的規模,對於參與擔保聯合體的企業,原則上每次只允許其中一家企業借款,在貸款還清之後才允許下一戶企業再借。其次,動態控制擔保聯合體貸款風險,能對未來做出預判,當預測經濟形勢不好時,銀行應適當提高保證金比例或適當減少授信額度,對參與擔保聯合體的企業是否參與民間借貸、是否過度負債等問題要重點審查,避免介入過度負債的企業。

二是要求擔保聯合體的企業成員必須是彼此相當熟悉的企業,當然,擔保聯合體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不能過多,避免出現關聯企業“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風險。三是要求參與企業直接繳納保證金。目前越來越多銀行逐漸開始運用這一方法,例如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信用培養計劃中,參與擔保聯合體的企業必須繳納一定保證金,其中貸款金額最大的一家企業的貸款金額必須小於或者等於所有企業繳納的保證金總額,通過這種貸款上限的設置降低最大一筆貸款的風險。

2. 引入第三方擔保機制。

擔保聯合體企業融資風險的.發生還與第三方擔保的缺失有關。實際上這種第三方擔保可以有效對擔保聯合體企業融資模式形成補充保障,降低擔保聯合體企業融資的風險。

一是由企業協會與相關銀行合作設立“互助合作基金”或者類似的基金,以“自願互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爲原則,有融資需要的企業要通過成爲“基金會”會員進行貸款,利用此身份獲得銀行覈定授信額度內的貸款,而這種會員需要經過銀行認可和認繳一定數額互助保證金,成爲會員之後,可向有關銀行提出無須任何抵押擔保的貸款申請。在這種擔保模式中,某個企業貸款風險發生時,互助合作基金會中其他會員企業承擔的責任以認繳互助保證金爲限。目前,已經有地方開始探索這種第三方擔保機制。例如2012年6月,溫州市商務局與民生銀行溫州分行成立溫商城市商業合作社設立小微互助合作基金爲組織內各成員單位在銀行貸款提供擔保,互助合作基金會員人數不低於50人,募集資金不低於1 000萬元。2012年10月,濟南市軟件行業協會、齊魯軟件園、民生銀行三方爲幫助軟件小微企業緩解融資渠道單一問題,共同成立了“濟南市軟件行業協會互助合作基金聯保體”。

二是可以由政府出資爲擔保聯合體企業的貸款提供貸款風險補償金。當發生風險時,由貸款風險補償金補償一定的比例,對不良貸款率在一定比例以內的,淨損失由銀行和企業自行承擔。如果不良貸款率超過一定比例,則由政府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例如深圳政府爲金額3 000萬元以上、期限3年及以上的貸款提供貸款風險補償金,在擔保聯合體發生貸款發生風險時由政府風險補償金補償一定比例。貸款風險補償金是對擔保聯合體互助合作基金的補充,是政府對企業貸款風險的分擔。

3. 加強政府對擔保聯合體融資的監管。

民間金融固然靈活和富有創新,但是國內外的經驗都證明,政府對其監管還是非常必要。從近期看,政府應該對擔保聯合體融資可能出現的貸款風險構建臨時應對機制。例如2012年7月,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在浙江省銀監局指導下制定出臺《浙江省銀行業協會關於建立企業突發信貸風險會商幫扶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建立了重大突發信貸風險會商機制,對浙江省擔保聯合體融資風險的應對起到了一定作用。二是從長遠看,政府應該對擔保聯合體所蘊含的風險進行系統地監管,徹底整頓當前的金融秩序,疏通企業融資的各個環節,確保不出現系統金融風險。金融管制手段短期內肯定會對民營企業融資和地方經濟發展有一定影響,但是長期而言,良好的金融監管能淨化金融市場,減少金融風險。但是市場經濟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政府對擔保聯合體融資的監管幹預應該適度,約束在一定範圍內,不應損害市場機制正常運行基礎,不能干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