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不需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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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朋友開了一個貂養殖廠,提供種貂給養殖戶,再進行收購。個人開店。由於私交甚好,我成了掛名股東,但不參與經營,也沒有一分錢入股。後來因爲經營不善,公司面臨倒閉。爲躲避債務,那位朋友豁然消失了。識別騙子。結果債主們要求我負責賠償,請問我該承擔這些債務嗎?

掛名股東不需承擔債務

按照《公司法》規定,作爲公司名義上的'掛名股東,並未實際出資,不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分紅等股東權利。在公司債務問題上,掛名股東應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你未實際出資,也沒有參與經營,因此你不承擔債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