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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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惠政策內容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9]133號又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該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只爲10%。

二、資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統計口徑

根據財稅[2009]69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爲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國稅函[2010]185號文與國稅函[2008]251號文的規定相同,即“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這與上述財稅[2009]69號規定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計算的指標是顯然不同的,對此,筆者的理解是,國稅函[2010]185號文與國稅函[2008]251號文對兩個指標的計算標準,只是方便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簡化計算,適用於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使用,而納稅年度終了後,主管稅務機關覈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從而是否要求企業補繳已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時,仍應按財稅[2009]69號文的規定計算這兩個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