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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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半徵收所得稅擴圍,小微企業如何享受優惠政策?(附案例)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案例,更多熱點創業項目歡迎您繼續訪問()。

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案例

  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爲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等規定,現就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實施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覈定徵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彙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三、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二)定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三)定額徵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四、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徵稅政策,但彙算清繳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五、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彙算清繳的新老政策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徵稅政策:

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後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徵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後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3.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六、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10日

解讀

  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公告的政策解讀

爲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本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今年以來,國際經濟形勢較爲複雜,我國經濟處於“三期疊加”階段,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爲此,國家實施定向調控,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讓積極財政政策更大發力,爲創業創新減負,讓今天的“小微企”贏得發展的大未來,以此進一步涵養就業潛力和經濟發展的持久耐力。繼今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範圍由10萬元調整爲20萬元後,今年8月19日,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減半徵稅範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9月2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範圍擴大到30萬元後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爲積極落實國務院重大經濟決策,確保納稅人及時、準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在保持現有徵管操作規定和小微企業享受優惠的方法相對穩定基礎上,起草了本公告。本公告同時對今年第4季度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有關新老政策銜接問題一併進行了明確。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納稅人受益?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是將原來減半徵稅標準由20萬元以下納稅人擴大到3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並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徵收方式限定?

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已經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限定。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覈定徵收方式(含定率徵收、定額徵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爲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管理程序,2014年11月以來,稅務總局先後修改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季度、月份預繳申報表。修改後的納稅申報表,設計了小微企業各項判定條件的指標,在徵管操作方面具備了簡化備案的技術條件。爲此,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專門辦理任何手續,可以採取自行申報方法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五、企業預繳時,怎樣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爲便於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便於稅務機關通過徵管軟件監控、落實這項優惠政策,本公告區分“老小微企業”和“新小微企業”進行分別處理。

對於上一納稅年度存續的“老小微企業”。稅務機關通過上年度彙算清繳情況進行數據關聯(每年1季度預繳時,沒有上年度彙算清繳數據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預繳情況進行數據關聯),對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沒有超過30萬元,稅務機關通過申報軟件協助小微企業享受政策。本公告規定,對於採取查賬徵收、定率徵收、定額徵收的小微企業,只要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本年度預繳時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政策。爲讓更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本公告對小微企業所得稅預繳環節享受優惠政策採取更爲開放、靈活的方式。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老企業,如果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可以自行申報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對於“新辦小微企業”。由於新辦企業本年度沒有“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等判斷指標,爲簡化操作,讓更多小微企業受益,稅務機關在預繳申報環節只考察“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一個指標,年度累計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適用減半徵稅政策。

六、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彙算清繳時怎麼辦?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條件,如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是年度指標,需要按照企業全年情況進行判斷,也只有到彙算清繳時才能最終判斷。對於企業季度、月份預繳時預先享受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後,彙算清繳時,需要按照稅法標準進行判斷。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設計了“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方便納稅人申報,也便於徵管軟件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對於預繳環節已經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年度彙算清繳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需要補繳稅款。

七、今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彙算清繳的優惠政策銜接問題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出臺後,哪些納稅人今年可以全額享受減半徵稅優惠政策?

一是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後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減半徵稅範圍從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擴大到30萬元以下政策的執行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按照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此項政策從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這樣,實行按季度申報的小型微利企業,今年10月1日之後實現的利潤,在2016年1月份徵期享受減半徵稅政策。這一政策調整,只涉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於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微企業,對其他小微企業沒有影響。

(三)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於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今年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是否都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不是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稅種,由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着小微企業所得稅新的優惠政策適用於今年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新優惠政策規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於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需要分段計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潤部分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低稅率優惠政策,按20%計算繳稅;10月1日之後的利潤部分適用減半徵稅政策,相當於按10%計算繳稅。

(四)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於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計算第4季度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彙算清繳如何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1.對於2015年10月1日以後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直接全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不需要計算第4季度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2.對於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和本公告規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其2015年度可以適用減半徵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

例1:小紅諮詢公司成立於2014年3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爲30萬元。

小紅諮詢公司在2015年的實際經營月份爲12個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爲3個月。

小紅諮詢公司預繳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稅時(申報期爲2016年1月),適用減半徵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30×(3÷12)=7.5萬元;適用減低稅率政策的實際利潤額=30-7.5=22.5萬元。

小紅諮詢公司減免稅額=22.5×(25%-20%)+7.5×[25%-(1-50%)×20%]=1.125+1.125=2.25(萬元)

例2:紅星印刷廠成立於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爲24萬元。

紅星印刷廠成立於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經營月份從5月份開始計算,全年經營月份數共計8個月。

紅星印刷廠預繳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申報期爲2016年1月),適用減半徵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4×(3÷8)=9萬元;適用減低稅率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4-9=15萬元。

紅星印刷廠減免稅額=15×(25%-20%)+9×[25%-(1-50%)×20%]=0.75+1.35=2.1(萬元)。

例3:新興軟件公司成立於2015年8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爲25萬元。

新興軟件公司成立於8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經營月份從8月份開始計算,全年經營月份數共計5個月。

新興軟件公司預繳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申報期爲2016年1月),適用減半徵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5×(3÷5)=15萬元;適用減低稅率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5-15=10萬元。

新興軟件公司減免稅額=10×(25%-20%)+15×[25%-(1-50%)×20%]=0.5+2.25=2.75(萬元)。

例4:丁丁物業公司成立於2015年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爲23萬元。

丁丁物業公司成立於10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的利潤全部符合減半徵稅條件,不需要劃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後的利潤。

丁丁物業公司減免稅額=23×[25%-(1-50%)×20%]=23×15%=3.45(萬元)。(文章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尊重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