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支持“三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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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三農”問題一直是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下文是有關“三農”發展的金融租賃支持的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金融租賃支持“三農”發展

  

金融租賃作爲一種將“融資”與“融物”結合爲一體的新型融資、投資和貿易方式,是對銀行信貸和商品流通的創新,是一種綜合性的創新金融產品。起源於1950年代的美國。它具有融資、投資、促銷、資產管理和經濟調節等多種功能,尤其是具有融資期限較長(一般爲三年以上)、初期投入低、分期償付租金等優勢,是市場經濟中一個多方位的中介體,在資本、貨幣、設備(消費)市場之間,在投資者、銀行、製造商、經銷商和消費者(承租人)之間起着相當廣泛和重要的橋樑紐帶作用,貫穿於社會經濟的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能適應市場的發展及不斷創新。我國金融租賃公司作爲非銀行金融機構,從1980年代開始起步,經過了初創、快速發展、風險爆發、清理整頓之後,到21世紀初開始步入規範、健康、較快的發展之路。截至2013年底全國金融租賃公司21家,融資租賃合同餘額已達20000億元,在我國金融市場中的作用越來越明。但目前我國金融租賃公司服務區域主要是大中城市,服務對象主要是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等行業,對於“三農”涉及極少,不僅沒有一家專門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也沒有爲結合“三農”融資特徵而設計的金融租賃創新產品,金融租賃在“三農”領域的業務比重非常小。

一、金融租賃服務“三農”的制約因素

金融租賃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對“三農”發展尋求新的融資方式和解決“三農”發展的資金瓶頸有着重要意義,雖然從2011年我國開始重視並推廣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業務,但由於受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模式、市場規模等多種因素的制約,金融租賃對“三農”的影響非常小,開展“三農”金融租賃業務面臨很多抑制性因素。

(一)融資理念單一,金融租賃業務推廣難度較大。由於我國農村市場經濟觀念落後,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在農村的覆蓋面較小,“三農”融資需求者對金融的接觸和了解較少,對金融租賃更是知之甚少,在融資渠道上基本上都是依賴於傳統銀行信貸或民間融資,在觀念上受傳統“重買輕租”的思想約束,對金融租賃的交易結構和基本原理存在牴觸情緒,尤其是在租賃期內標的設備所有權歸金融租賃公司所有這一交易特徵很難接受。同時,金融租賃在我國也是近幾年才迅猛發展起來的,主要集中於大中城市的大型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礦產業等領域,而且由於金融租賃機構數量較少,2014年7月纔開始允許金融租賃公司爲從事特定領域融資租賃業務而設立的專業化租賃子公司(設立要求高,到目前爲止設立專業子公司的甚少),市場份額較小,行業的統一組織宣傳較爲缺乏,導致金融租賃業務在“三農”領域拓展難度較大。

(二)內部信用不足,“三農”金融租賃風險較高。一方面,“三農”的弱質性決定了“三農”金融租賃風險高於其他行業。農業作爲基礎產業,基礎差、底子薄,而且受自然風險影響很大;農業企業主要分佈在農村和鄉鎮,家庭企業模式居多,有的還停留在手工作坊階段。缺乏企業管理的知識和概念,少有科學的管理制度支撐,內控薄弱,財務混亂。農業企業起點低、實力弱,缺乏自主創新能力。“三農”財產實力有限,財務狀況不透明,能夠提供的有效抵押和擔保不足,有限的財產權利,包括農村土地等又受到制度限制,不能抵押,無法緩釋金融租賃風險。

(三)交易成本較高,金融租賃公司服務動力不足。不對稱信息下的事前機會主義被認爲是正規金融機構退出農村金融市場最重要的深層次原因之一,這也是金融租賃公司採取“逆向選擇”的主要原因。作爲整體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金融市場由於市場發育程度相對較低,使得該市場上所存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尤爲突出。這使得金融租賃公司爲了獲取“三農”客戶的信息,包括租前調查、租後管理等,不得不花費大量的信息探尋成本。“三農”融資客戶主要分佈於廣大的農村地區、規模小、信息公開程度較低,金融租賃公司很難通過傳統方式獲得對“三農”客戶的經營水平、財務狀況和信用狀況等信息。更重要的是,根據我國的金融租賃公司制度安排,除了爲從事特定領域融資租賃業務而設立的專業化租賃子公司外,是不允許設立普通分支機構的。因此,針對交通不便、融資金額較小的“三農”客戶來說,金融租賃公司提供服務的動力遠遠不足。

(四)缺乏政府支持,“三農”金融租賃收益低下。基於“三農”融資需求的特點,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的營運資金來源渠道狹窄,幾乎均來自銀行貸款,資本成本相對較高,金融租賃服務“三農”的收益相對較低,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發展的需要和商業逐利性的要求。而國家對“三農”的相關政策補貼或支持,均直接針對“三農”經營者,對金融租賃公司而言,基本沒有任何針對開展“三農”金融租賃的優惠政策。從發展中國家的經驗來看,金融租賃公司主要贏利部分來自城市租賃業務,對農村的金融租賃利潤較低,因此一般對於農村的金融租賃業務,均得到政府支持或基金的資助。如墨西哥的John Deere租賃公司得益於政府的農業專項基金支持;巴基斯坦的NLCL租賃公司也得到了來自政府和基金的支持與資助等。

二、金融租賃服務“三農”的業務定位

金融租賃產品不同於銀行信貸、信託、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制度約束它不能夠爲資金需求者直接提供資金,而是以“融物”的方式實現“融資”,因此,金融租賃交易結構中必須有商品(租賃標的物)的買賣,否則無法實現融資行爲。針對這一特徵和租賃標的物的要求,金融租賃服務“三農”具有一定的侷限性的,需要進行選擇,即金融租賃服務“三農”的業務定位。

(一)農業機械金融租賃。在我國,農業機械化在保障糧食生產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業生產基礎或農場,農業機械需求量比較大。2012年我國農業機械工業總產值就達3284.5億元,首次超過美國成爲全球第一大農業機械製造大國。據預測,2015年國內農機工業銷售總值將超過4000億元,隨着農村合作社、家庭農場的發展,農機需求結構將發生巨大的變化,大型、高端產品的需求比例將顯著提高,這將爲農業機械金融租賃業務帶來巨大的市場發展空間。但對於相對分散經營的多數農戶來說,購置農機具不僅存在資金問題,而且還存在單戶農機具作業時間和作業量少、使用效率低和平時維修保養等問題,所以,相對分散經營農戶購置農機具需求並不強烈,據統計我國農戶平均每年每戶投資於農業機械的費用僅百元左右。因此,金融租賃定位於農業機械,對於農業經營規模較大的農戶或農場等,可以爲單戶提供金融租賃服務;對於分散、經營規模較小的農戶,可以由村鎮聯合設立農業機械經營公司,金融租賃通過向農業機械經營公司提供金融租賃服務,然後由農業機械經營公司向分散經營的農戶提供直接的農業機械使用服務。

(二)農業基礎設施金融租賃。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金融租賃服務範圍較爲廣泛,農業基礎設施一般包括農田水利、農產品流通重點設施、商品糧棉生產基地、用材林生產基礎和防護林建設,農業教育、科研、技術推廣和氣象基礎設施等,如大中型灌區渠系的建造和改造、節水灌溉、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農業水電建設、農村的公路、橋樑、渡口、渡船等。強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的重要措施之一。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存在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的特點。近幾年,雖然農業農村基礎設施投入總量增加,但是仍然滿足不了農業生產生活的需求。開展金融租賃業務,能夠解決這些問題。作爲承租人的地方政府、涉農公司、基礎設施經營管理公司等,能夠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向金融租賃公司購買“永久”工程(即金融租賃公司提供資金建設農業基礎設施),解決一次投入較大的資金約束。在租賃期內,一般由金融租賃公司享有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承租人享有基礎設施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但負有向金融租賃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在租賃期末,一般向金融租賃公司支付一定的留購價格,承租人即享有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三)農產品加工及流通金融租賃。農產品加工及流通是指以農、林、牧、漁產品及其加工品爲原料所進行的工業生產活動,以及農產品收購、運輸、儲存、銷售等一系列過程。其中農產品加工屬於工業生產活動,需要大量的加工設備和廠房;農產品收購、運輸、儲存等環節需要運輸車輛、儲存倉庫(包括冷庫)等,這些均可以作爲金融租賃的標的物。因此,農產品加工及流通金融租賃,主要是針對農產品加工設備、農產品運輸車輛、儲存設備(倉庫)等。這些加工機械設備、運輸設備及儲存設備的成本相對較高,對於經營者來說一次性投入的資金壓力非常大,因此,可以通過金融租賃公司出資統一購買這些設備和車輛等,快速啓動農產品加工及流通項目,迅速搶佔市場。而期限較長的分期付款又給這些企業帶來較長的還款緩衝期,有利於企業的積累與持續發展。

(四)農業高新技術企業金融租賃。農業高新技術企業作爲我國農業先進生產力的代表,是提升我國農業科研能力和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提高農民收入的重要載體,是我國農業發展的內在動力。近年來,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如沼氣、太陽能、生物質新能源等企業的發展成爲國家鼓勵發展的對象。但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和創新性四大特點。尤其是初期投入大,主要是高新技術設備的成本較高,且回報週期長,具有不確定性,難以滿足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也難以滿足信託、債券、上市等融資方式的要求,農業高新企業的發展也存在外源性融資不足的問題。對於這樣的企業,需要金融租賃公司具備一定的行業前瞻性和對風險分析判斷和把握的能力和經驗,爲其量身定做交易產品,如風險租賃或分成租賃等,爲農業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設備金融租賃,減輕融資壓力。

在上述金融租賃業務定位中,資金需求方(承租人)只需投入較少資金,即可啓動農業機械購置、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農產品加工和流通設備及高科技企業專用設備購入等,並獲取其使用權,體現了金融租賃“以小搏大”的.功能,而且金融租賃償還期限長,大大降低“三農”資金需求方的還款壓力。另外,通過金融租賃特有的售後回租業務模式,也能夠盤活“三農”的存量資產,將盤活的資金投入到新投資項目中。

三、服務“三農”金融租賃支持模式選擇

金融租賃是具有較強靈活性的金融產品,針對不同需求可以選擇不同的交易結構,設計不同的租賃方案。金融租賃服務“三農”不同的業務定位,不同的客戶需求,需要不同的經營模式。

(一)直接租賃經營模式。直接租賃是金融租賃業務的傳統和基礎模式,也是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交易結構。直接金融租賃是指金融租賃公司根據“三農”需求者自主選擇的所需設備與設備供貨商,出資購買設備,並租賃給“三農”承租人的融資租賃方式。金融租賃公司按照“三農”承租人的要求,向供貨方購買所需要的設備,同時與“三農”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將設備租賃給“三農”承租人使用,“三農”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向金融租賃公司按期支付租金。

模式優點在於“三農”承租人可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種植、養殖及農產品加工、流通等所需要的設備,不會因爲籌集資金難而影響生產;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捕捉到商機後迅速投入生產,不需要花費很長時間憑藉內源性自身積累資金逐步購置。這主要針對一次性投資資金額較大的“三農”設備的購買,尤其是對於創業初期的農產品加工企業、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的設備購入,這種經營模式可以有效減輕經營者的資金壓力,迅速取得設備進行生產。而且在獲得設備使用後,允許在較長時間內(3-5年)分期付款,還可以結合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特點靈活設計還款安排,有效降低“三農”承租人還款的資金壓力和交易的成本。

(二)售後回租經營模式。售後回租是由直接租賃演變而形成的,針對那些已經購置了設備但對擴大再生產的資金需求壓力大的“三農”資金需求者,可以將其擁有的設備以合同轉讓方式,按一定的價格出售給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向“三農”企業支付相應的設備價款後(提供資金融通),將這些設備再返租給該“三農”企業,“三農”企業在較長時間內向金融租賃公司按期支付租金。

模式優點在於“三農”企業不僅可以將自己已經擁有的設備通過合同轉讓方式一次性獲得較大金額的資金,實現融資目的,而且售後回租模式不影響對這些設備的使用,從而有效盤活固定資產,增強“三農”企業的資產流動性,優化財務報表。同時,由於售後回租租賃標的物爲企業已經擁有並正在使用的設備,涉及設備購買和設備租賃兩個交易環節都是通過合同形式完成,實際上不轉移設備使用人,不轉移設備使用地點,不存在設備交付等問題,設備的出售方和承租方均爲同一企業,交易環節簡單,交易成本非常低。

(三)廠商租賃經營模式。廠商租賃是指以生產商或經銷商爲依託,爲了擴大產品銷售,採取自己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或者與專業金融租賃公司建立穩定合作關係的方式,開展金融租賃業務,如世界著名的GE公司、AT&T公司等,均通過金融租賃方式來銷售自己的產品。廠商租賃是針對農業機械設備生產企業設計的創新產品,以加大生產企業的參與和營銷功能。通過金融租賃公司與農機設備生產企業(廠商)建立緊密的合作關係,農業機械設備生產企業可以向農機需求者提供回購擔保、價格優惠、增值技術服務(包括維修、保養)等,降低農機需求者的購買成本。

模式優點在於金融租賃公司作爲一個融資和貿易的媒介,自主承擔租金回收的風險。通過採取融資租賃的方式,配合廠商開展了設備的促銷,一方面降低了廠商的經營風險,加快設備銷售資金回籠,減少應收賬款,有利於分散風險;另一方面,有力地支持了“三農”資金需求者對設備的需求,促進了商品流通,使“三農”企業獲得了更好的服務。

(四)風險租賃經營模式。風險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和對承租人的分析判斷,引入風險投資理念的一種交易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金融租賃公司購買租賃物租賃給承租人,以獲得租金和風險投資收益。這主要針對於沼氣、太陽能、生物質新能源等農業高新技術企業,雖然是國家鼓勵發展的對象,但這些企業由於初期投入大,其回報週期長,且具有不確定性,難以滿足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企業發展遇到了資金的瓶頸。對於這樣的農業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金融租賃公司具備一定的行業前瞻性,以及對風險分析判斷和把握的能力與經驗,爲其量身定做、創新設計風險租賃產品。即金融租賃公司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企業,以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作爲投資回報,並根據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情況,約定在一定時間回購股權。

模式優點在於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金融租賃,同時獲得與設備成本相對應的股東權益,可以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增加對其的影響和控制權,實際上是以“三農”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爲租金的創新金融租賃產品。而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在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的情況下即可使產能迅速提升,大量生產產品,搶佔市場,獲得收益。同時,僅需要將股權收益的一部分支付給金融租賃公司,減少其一次性支付擴大產能所需設備款的壓力,而且可以通過這一模式大幅度降低了大規模生產所面臨的市場風險。另外,還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約定回購股權,從而恢復對企業的完全控制權。

除此之外,金融租賃公司還可以根據“三農”的特點不斷創新服務產品。如融資租賃可以根據每個農業企業的資金實力、產品銷售的季節性、項目現金流等情況,爲企業量身定製租金償付安排,設計靈活的付款條款,以適合農產品季節性和供需關係變化引起的價格波動,例如遞增或遞減支付、提前還租等,使承租人能夠根據自己的現金流量狀況來定製付款額。租期可長可短,租金可按月、季度、半年、一年支付。支付的時間可以提前或變換不同的間隔期,使農業的現金流可以充分、合理地匹配。

四、“三農”發展金融租賃支持的政策建議

(一) 加大對”三農”金融租賃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三農”金融租賃服務功能的增強,需要根據“三農”特點,尋找各方利益結合點,加大國家對金融租賃服務“三農”的有效政策支持,如直接財政補貼、專項基金、稅收優惠等,引導金融租賃主動服務“三農”。首先,對爲“三農”提供金融租賃服務的金融租賃公司給予同樣的農業設備購買補貼政策。根據 2014 年 2 月 11 日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2014 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補貼對象爲納入實施範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但由於金融租賃公司購買的農業機械主要用於“三農”,因此建議將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納入補貼對象,或者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改爲“農業機械購置、融資租賃補貼”,補貼對象和條件不變。其次,對爲“三農”提供金融租賃服務的金融租賃公司實行優惠稅收政策。減免針對“三農”金融租賃業務的城鎮建設維護稅及相關附加費用,對專門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或金融租賃公司業務份額中涉及“三農”比重較大的,適當降低其所得稅稅率或者返還所得稅。最後,建立“三農”金融租賃基金,主要用於“三農”金融租賃業務的保證金墊付(根據金融租賃業務特點,一般要向承租人收取5%-30%不等的租賃保證金,租賃期結束後退回),這樣可以進一步減輕“三農”承租人的租賃初期的資金壓力,增強金融租賃對“三農”的服務。這樣可以有利於提高金融租賃公司致力於爲“三農”提供融資服務的積極性,降低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成本和“三農”融資成本。

(二)鼓勵組建服務“三農”的專業金融租賃公司。爲更好地支持“三農”獲得金融租賃服務,在鼓勵直接設立“三農”金融租賃公司的同時,鼓勵現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專業服務“三農”的專業子公司,在設立的區域和條件上給予放寬:一是在設立服務“三農”的專業金融租賃公司資質審批方面降低門檻。因爲“三農”企業規模較小,融資額度普遍不大,門檻設置太高不利於“三農”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尤其是鼓勵現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設立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加快審批流程,採取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制。二是鼓勵那些已經發展壯大的、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業生產企業、流通企業介入金融租賃業,參與發起設立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三是鼓勵大型農業機械、農業設備生產廠家,發起設立廠商性質的專業金融租賃公司,直接開展“三農”廠商金融租賃。

(三)加大對”三農”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支持。由於金融租賃公司不能吸收公衆存款(僅能吸收股東存款),因此資金來源渠道少,難以靠自己的資金實力去大幅度支持“三農”的發展,而且金融租賃公司主要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資金成本高,很難滿足“三農”資金需求者的承受能力,需要國家給予資金來源方面的政策支持:一是可以考慮由國家設立“三農”產業基金或指定某國家政策性銀行承擔資金供給,採取對金融租賃公司統一授信或者對單個“三農”金融租賃項目直接配套融資的方式,解決金融租賃公司服務“三農”的資金來源問題。二是對開展”三農”融資租賃的金融租賃公司提供的資金,可以比照“三農”貸款的相關政策,以政策貼息的方式降低其資金成本,從而降低”三農”金融租賃成本,減輕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負擔。三是鼓勵金融租賃公司發行專項用於扶持“三農”的公司債,放寬條件(包括門檻和規模等),解決資金來源,降低資金成本,並監管其定向使用。四是制訂金融租賃公司試點涉農金融租賃資產證券化具體細則,鼓勵金融租賃公司通過資產證券化獲取服務“三農”資金。

(四)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環境,是有效管控金融風險,實現金融良性循環、穩健運行的重要條件,也是降低農村金融交易成本的重要內容。因此,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勢在必行。一是加快建立農業保險。農業的高風險特性,要求加快建立農業政策性保險制度。同時,財政也要通過補貼等政策優惠,引導商業保險拓展農業險種。保險的建立將有效分散服務“三農”金融租賃風險;二是建立和完善農村擔保機制。要通過政府出資建立農業信用擔保機構或者農業擔保基金,或者財政引導商業性擔保機構開展農村擔保業務等,加快“三農”金融租賃擔保機制建設;三是擴大“三農”有效抵押擔保品範圍。盤活農民宅基地和房屋等資產,建立完善的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轉制度和市場,允許農民以轉讓、抵押、出租、互換、聯合建設等多種形式流轉宅基地使用權對此,拓展土地用益物權、林權、海域權等新型權利可抵押種類,不斷擴大有效抵押擔保品範圍,儘快使“三農”資產能夠轉化爲金融租賃公司認可的、可流轉的擔保手段,爲“三農”金融租賃業務提供廣闊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