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畢業生自主創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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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寬市場準入條件

鼓勵畢業生自主創業政策

1.對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進一步放寬准入條件,降低註冊門檻,初創企業時,允許按行業特點放寬資金、人員准入條件,註冊資金可分期到位。

2.按照相關規定可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爲註冊地點及創業經營場所。

二、享受資金扶持政策

3.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的財政貼息扶持;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

4.視當地情況,可申請“大學生創業資金”。

三、實行稅費減免優惠

5.畢業2年以內從事個體經營時,自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可免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6.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着《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爲限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畢業2年以內從事個體經營時,自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可免交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提供培訓指導服務

7.對高校畢業生在整個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8.進入“高校學生科技創業實習基地”創辦企業,可以享受減免12個月的房租、專業技術服務與諮詢、相應的'公共設施以及公共信息平臺服務等。

9.在辦理自主創業行政審批事項時,可以通過“綠色通道”享受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

10.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包括專科生在內的高校畢業生在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11.自主創業申報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

《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對此提出四個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一,鼓勵高校積極開展創業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二,稅費減免和小額貸款。對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符合條件的,三年內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落實殘疾人就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以及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等現行稅收政策和創業經營場所安排;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從事微利項目的享受貼息扶持。

第三,創業服務。對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強化高校畢業生的創業指導服務,提供“一條龍”創業服務。建設完善一批大學生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第四,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從事靈活就業,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可享受社保補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