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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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註冊之後,管理很重要,那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的問題你知多少?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問題解答

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所需材料?

答:外資企業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註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卡如何使用?

答:企業在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外匯帳戶時,須提供外匯登記證和其他材料。企業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時,須持外匯登記卡和其他材料。

三、外資企業外匯事宜有何規定?

1、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2、外資企業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在中國境內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帳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帳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3、外資企業因生產和經營需要在中國境外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須經中國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並依照中國外匯管理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外匯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帳單。

4、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的外匯收益,依照中國稅法納稅後,可以自由匯出。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事宜有何規定?

1、合營企業的有關外匯事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辦理。

2、合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合營企業在國外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報告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3、外國合營者在履行法律和協議、合同規定的.義務後分得的淨利潤,在合營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以及其它資金,可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4、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它正當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五、外商投資企業相關費用如何匯出?

答: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股息、紅利匯出,須提供書面申請、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及相關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稅務證明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有關問題的答覆

(一)《細則》第二條規定的管理物件,係指在我國境內已註冊登記具有法人地位的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依照《中外合資企業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外合資企業,其外匯收付按《細則》規定辦理。合作經營專案,沒有組成?法人的,中國合作方按國營企業進行管理;僑資、外資合作方按僑資企業、外資企業進行管理。

(二)《細則》第五條規定:外資企業“獨自承擔的勘探資金和合作開發、合作生?的資金,准許存放在經中方同意的外國或者港澳地區的銀行”。“獨自承擔的勘探資金和合作開發、合作生?的資金”,係指在勘探、開發、生?各階段中的外方的出資,不僅限於勘探階段。在以上各階段中,外方投資部分准許存放在境外,但應經中方同意;中方投資部分應存在境內的銀行。本條款中“經中方同意”的“中方”,係指中國合同方。

(三)《細則》第六條規定:“如需在外國或者港澳地區開立外匯存款帳戶,必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請批准”。除從事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外資企業外,其他三資企業一般應將外匯存在中國境內,如申請在境外開戶,必須有充分理由,除業務上確有需要者外,一般不予批准。對批准在境外開戶者,對其境外收付範圍和最高金額,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適當限制。

(四)《細則》第八條規定:“外籍職工、外籍承包者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規定繳納稅款。”“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指的是從事中國境內的業務而取得的收入,無論其收入的地點是在境內或者境外,收款人是否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都應繳納稅款。至於如何繳稅,則應按稅務部門規定辦理。

(五)《細則》第九條規定,三資企業必須按期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外匯收支情況。有些分局提出:能否要求三資企業增報季報,可否索要境外銀行帳戶收支報告表及對帳單,境外帳戶收付數位可否要求按來源及用途彙總填報,外匯收支預算表報送時間可否靈活等等。報送報表科類和時間,可由分局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有的分局反映,本條規定三資企業報送報表要隨附在中國登記註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但當地沒有登記註冊的會計師怎?辦。經向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所瞭解,北京、上海、福州、廣州、瀋陽、大連、南京、無錫、成都、重慶、蚌埠、西安、蘭州、烏魯木齊、長春、武漢、昆明、貴陽均已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天津、杭州、濟南已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尚未經營業務;呼和浩特、銀川會計師事務所正待批准設立。現在還沒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地方,可委託就近城市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六)《細則》第十條規定:三資企業的“?品出口可按中國進出口貿易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合資企業?品的銷售,凡符合以下條件的都可按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結匯:(1)通過外貿部門出口;(2)有出口許可證項下的出口;(3)經外貿部門批准“以出頂進”的?品。

(七)《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三資企業如在境外開有帳戶,其出口所得的外匯,也應按本條規定調回存入國內開戶銀行帳戶,並辦理出口外匯覈銷手續。除確有需要,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市分局批准者外,三資企業不得自行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對三資企業可憑出口許可證、海關報關單、貨物清單、外貿聯繫單或其他有關證件覈銷其出口收匯。

(八)《細則》第十二條1、2兩款規定,三資企業售給外貿單位的出口?品或從外貿單位購買出口或進口的商品,經外貿主管機關批准,可以外幣計價、結算。外貿主管機關批准,係指經省(市、自治區)經貿廳(局)批准,超出其審批許可權時,應報上一級經貿機關審批。三資企業向國內非外貿單位購買商品,以外幣計價、結算,由各外匯管理分局批准。

(九)《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三資企業對其稅後利潤的匯出可向開戶銀行申請,由開戶銀行審定。至於三資企業申請匯出利潤時“應提交企業董事會或相當於董事會的權力機構的分配利潤的決議書、納稅憑證以及載有收益分配條款的合同”的問題,有些企業實行按季(或月)預分利潤,年度再行調整的辦法,因此在年末決算前拿不出分配利潤決議書。對此類情況,如經國家批准的合同中已有明確規定,可由企業董事會出具全年預分利潤計劃書,經外匯管理分局批准同意,開戶銀行按計劃數位審覈其利潤匯出,在年末決算時,根據會計師的查帳報告,如實調整,並補報正式的分配利潤決議書。

(十)《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三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或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依法納稅後,減去在中國境內的花費,其剩餘部分可向開戶銀行申請全部匯出。匯出外匯均從其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此,企業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外籍職工或港澳職工的名單,每人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金額,在中國境內花費數額,申請匯出數額,申請手續可按季辦理。匯出時應提交納稅憑證。外籍職工或港澳職工期滿離境時,如有積餘的人民幣,證明確系其工資積累,在合理的數額內可以批准匯出。

(十一)《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應對其在中國境內的未了稅務債務事項負責”。這是指合營企業的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應對其本身在中國境內的未了稅務債務事項負責。合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的華僑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數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