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商檢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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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商檢稅收

    下面是一篇以辦稅指南的相關文章,歡迎參考閱讀
    

  (一)檢驗的依據和程序
    1、依據:對外貿易關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驗。
    (1)出口商品品質檢驗依據:
    A、強制性檢驗標準:
    a、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標準。
    b、國家政府間的雙邊協議的規定。
    B、合法檢驗依據(合同、信用證等)。
    C、對於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裝標準的商品按有關法令規定和實際情況處理。
    (2)出口食品、畜產品的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出口食品、畜產品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我國法律行政的規定。
    b、合同、信用證。
    c、我國有關衛生質量標準。
    d、國家商檢局對出口食品、畜產品的有關規定。
    e、進口國的有關獸醫衛生法規規定與我國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的有關規定。
    f、其它規定,除規定的檢驗項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質或惡性雜質等。
    B、出口水產品的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合同、信用證。
    b、標準:對水產品的條件沒有規定時按有關出口標準檢驗。
    c、樣品或函件。
    d、有關規定:對於需要進行理化、微生物或其它衛生項目檢驗的,按照出口水產品檢驗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檢驗。
    e、其它規定:對於地方性少量水產品沒有出口標準的可以按照工貿檢協商提出暫定品質條件進行檢驗。
    2、程序:
    (1)受理報驗
    (2)抽樣
    (3)檢驗
    (4)簽發商檢證單。
    (二)質量許可證:是國家管理出口商品質量,限制劣質商品出口,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對外貿易的一項制度
    (三)衛生檢驗。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和檢疫工作由商檢機構辦理,做好衛生監督、檢驗,要從生產廠、庫的衛生條件做起,商檢機構對出口食品的加工廠、屠宰場、冷庫、倉庫,採用註冊登記的形式對其衛生狀況和衛生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四)船艙和集裝箱檢驗。
    對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冷凍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實施強制性檢驗。有關承運人和裝箱部門應在裝貨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經商檢符合裝運技術條件併發給合格證書後方準裝運。船艙檢驗包括乾貨艙檢驗、油艙檢驗、冷藏艙檢驗、以確認其對所裝貨物的適載性,對其它出口集裝箱辦理鑑定業務。
    (五)危險品的包裝檢驗,對於生產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廠,生產檢驗合格基礎上,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鑑定,檢驗合格後,簽發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對於生產危險品的單位,應申請包裝容器的使用鑑定,合格後簽發包裝容器的使用鑑定結果單。
    (六)質量監督員制度:據《商檢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商檢機構對管轄範圍內加工生產大宗的或涉及衛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派駐質量監督員代表國家對駐在企業的出口商品質量和檢驗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1、質量監督員的主要職責任務:
    (1)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質量第一”的方針、政策和出口商品檢驗及質量監督的有關法規和規定。
    (2)監督企業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和檢驗制度。
    (3)監督企業建立和健全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和檢測條件。
    (4)監督企業對生產出口商品使用的料、件和成品的檢驗工作,可隨時進行抽查或複驗。
    (5)監督企業按照合同、標準和國家的衛生、安全等規定加工生產、包裝和貯存產品。
    2、質量監督員的條件:
    (1)堅持原則,作風正派。
    (2)熟悉商檢政策和專業檢驗技術,瞭解加工生產工藝和質量管理工作。
    (3)從事商檢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師或相當於工程師的專業檢驗技術人員
    (4)與駐在企業各級領導無直系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