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外資企業,大家知道哪些相關的信息?下面是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實施細則資料,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01 號
(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12月12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 根據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並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第四條 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第五條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六條 外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設立程序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於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範圍內批准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准後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第八條 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徵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範本
甲方:
乙方:
鑑於********公司系由甲方作爲外方投資者投資,公司註冊資金爲********萬美元並於 年 月 日經********外經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
鑑於甲方有意出讓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權;
鑑於乙方爲獨立的法人,且願意受讓甲方股權,參與經營公司現有業務;
1、甲方同意將所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讓甲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 60%的股權;
3、甲乙雙方董事會已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審議並已作出相關決議;
4、********有限公司董事會就股權轉讓事宜召開董事會,並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以及原股東放棄股權轉讓優先認購權等相關事宜形成董事會決議;
5、甲乙雙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並均同意依法進行本次股權轉讓。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現簽定本股權轉讓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協議雙方
1.1 轉讓方:受讓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1.2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協議簽訂地
2.1 本協議簽訂地爲:
第三條:轉讓標的及價款
3.1 甲方將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3.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權的轉讓;
3.3 甲乙雙方一致確定上述股權轉讓的價款應以********有限公司截至 年 月 日的帳面淨資產值爲依據;
3.4 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爲人民幣********萬元;
3.5 甲方保證對其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享有完全的獨立權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第四條:轉讓款的支付
4.1 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乙方應按本協議的規定足額支付給甲方約定的轉讓款;
4.2 乙方所支付的轉讓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第五條:股權的轉讓:
5.1 本協議生效6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委託公司董事會辦理股份轉讓登記;
5.2 上述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應於本協議生效後60日內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