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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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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按照《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本村發展規劃;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三)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經營者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權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

(五)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定義務,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和管理本村公共設施;

(七)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教育和引導多民族村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

(八)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

(九)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國家機關反映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村民的不同意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經濟管理、村務公開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每年應當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第六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召開村民會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並公佈議事內容。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七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討論決定本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

(四)選舉和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五)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六)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 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 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