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讀:設立公司無需再實繳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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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修正案,這是我國《公司法》自頒佈以來20年時間中繼兩次制定後的又一次重大的修改,新公司法最大的亮點就是對公司註冊資本制度進行了修改,這對創業者們來說,具有深遠的意義,下面本站小編就新《公司法》的修改內容做一個簡要的解讀。

新《公司法》解讀:設立公司無需再實繳註冊資本

一、新《公司法》的修改亮點

通過對新、舊公司法的對比,新公司法的修改主要表現爲以下七點:

1、註冊資本由實收制改爲認繳制,營業執照不再註明實收資本。

2、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首期出資限額以及剩餘出資繳納期限限制。

3、股東出資無需再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4、股東出資額無需再進行工商登記。

5、取消一人有限公司10萬元最低註冊資本和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限制。

6、取消貨幣出資金額的與非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

7、取消公司減資後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

結合上述,我們可以看到,新公司法修正案出臺所帶來的最爲值得關注的變化在於:

一是降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進入門檻,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二是將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爲認繳登記制。根據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三是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爲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二、新《公司法》修改的作用和企業適用

公司法的修改最表層的積極作用就是有助於鼓勵個人創業,減緩社會的就業壓力,刺激個體經濟的發展。認繳制的正式登臺體現了決策層制度創新的變革理念和放寬公司設立門檻的監管思路。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資20%及剩餘註冊資本必需在2年內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爲便捷,成本更爲低廉,這也將更好的鼓勵個體以及大學生進行創新,不斷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也將有助於提高我國整體的'創新力。

但是由於新法規定“營業執照不再註明實繳資本”,“公司股東無需提交其註冊資本的驗資報告”,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判斷企業擔責能力的難度。例如,根據新公司法修正案,不再登記實收資本並且無需對認繳資本進行驗資,這將導致無法排除部分股東通過認繳高額註冊資本而實際不予繳足的方式來設立註冊資金很高的公司。這可能誤導公衆對該公司實際擔責能力的判斷。當然新法就股東對公司運營風險的責任承擔依舊約定爲“按認繳份額承擔”,故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當資不抵債時,未繳足註冊資本的股東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在今後的失誤操作中,我們在與對方洽談合同時對對方(主要是新《公司法》實施後新成立企業)資信的審查,就應當不僅查看對方公司的履約、付款能力,還應當重點查詢對方公司主要股東、實際出資人等的資信能力,建議將二者結合起來來判斷合同相對方的擔責能力,有效預防合同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