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的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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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營企業債務融資的路徑分析

民營企業的融資方式

(一)間接債務融資是民營企業主要的外源融資選擇

如前所述,民營企業外源融資方式包括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兩種方式。現階段,民營企業的規模普遍較小、管理不夠規範,就決定了間接融資將是它們的主要外源融資方式。其一,直接融資要求資金使用者的經營活動具有較高的透明度,民營企業大都難以做到。直接融資由於資金提供者與資金使用者直接進行交易,就要求資金提供者親自對資金使用者的狀況進行了解與判斷。而資金使用者只有通過信息披露及公正的會計、審計等第三者監督的方式來提高經營狀況的透明度,資金提供者才能夠據此做出決策,纔有可能滿足其資金需求。上述要求,大多數民營企業卻難以做到。這是因爲,不管企業的規模大小,企業爲達到較高的透明度所需支付的信息披露、社會公證等費用差別不大,民營企業需要的外部融資規模通常較小,單位外部資金所需要支付的信息披露費用相對就大得多,沒有足夠實力承擔此項費用。其二,信息的不透明,決定了資金提供者要選擇的是高收益項目。信息不透明的程度越高,資金提供者讓渡資金時所要求的風險補償就越高。能夠支付高資金使用成本的,必然會是那些高收益(同時往往也是高風險)的企業。一般說來,這種高風險、高收益的企業可能就是高科技企業。據調研,我國民營企業目前主要集中在一些技術和市場都比較成熟的傳統的勞動密集型企業。這樣,融資的高成本,必然將我國多數民營企業排除在直接融資市場之外。其三,間接融資是民營企業的主要外源融資選擇。在間接融資過程中,由於金融媒介能夠以較低的成本,在事先對資金的使用者進行甄別並通過合同的簽約對資金使用者的行爲進行約束,在事後則繼續對資金使用者進行監督,因此這種融資方式對資金使用者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相對較低。由於民營企業經營活動透明度較差,銀行信貸方式就成爲它們外部融資的主要方式。

(二)民營企業債務融資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

前已述及,當內源融資不能滿足企業資金需要時,就必然選擇外源融資。外源融資與內源融資的根本區別在於資金的所有者(或提供者)不能親自參加企業的日常管理活動,因此在資金的使用狀況上資金使用者比資金提供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經濟學家將這種現象稱爲信息不對稱。所謂“非對稱信息”,是指從事交易活動的雙方對交易對象以及環境狀態的認識難以相同,交易雙方的一方擁有相關的信息,或一方比另一方擁有的相關信息更多,從而對信息劣勢者的決策造成不利的影響。信息的不對稱可能會造成這樣一種嚴重的後果,即資金使用者利用其信息優勢在事先的談判、簽約的過程或事後資金使用過程中損害資金提供者的利益,使資金提供者承擔過多的風險。這就是經濟學上所講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從屬性上講,逆向選擇的發生通常具有事前性。如果信息是完全的,人們對信息的處理和分析是充分理性和合理的,並且不存在信息成本,就不會有決策的失誤。但是,在資金借貸市場上,作爲借款者的.民營企業通常比貸款者(商業銀行)更清楚信貸項目成功的概率和償還貸款的條件及動機,所以在申請貸款時,借款者通常傾向於披露有利於獲得貸款的信息,而隱瞞對自己獲得貸款不利的信息。對於銀行而言,在這期間便存在一個決策風險,爲了平衡這一風險可能給銀行貸款這一資產業務所帶來的損失,其所要求的利率就比較高。這樣,低風險項目由於借貸成本高於預期水平而退出借貸市場,那些願意支付高利率的都是高風險項目,使貸款的平均利率水平隨之提高。還有,當利息率達到一定承受能力後繼續上升,又會導致經營穩健、信譽良好的借款者減少或不再借款,以避免承擔較重的利息負擔。所以,銀行在主觀上形成一種認識:最有可能償還貸款的最優借款者不會前來借款,而前來借款的借款者的不償還風險加大。受這種思維的影響,商業銀行就很可能不發放貸款或少發放,從而形成了逆向選擇。很明顯,若發生了逆向選擇,信貸資源就會得不到有效配置,銀行往往寧可不貸也不去冒風險。另外一種情況會發生在抵押貸款行爲中。銀行爲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可能會要求民營企業提供貸款抵押。顯然,企業對於自己各種可供抵押的資產比銀行更加了解,更加知道底細。由於抵押協議的抵押物很有可能是企業的低質量資產或是資產淨值低於抵押金額的資產,當銀行貸款資金不能正常收回時,抵押物不能完全補償資金損失,不良資產就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