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人條例”加速制定金融有望陽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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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將加快制定‘放貸人條例’,明確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主體的法律地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的這一表態被社會認爲是民間借貸陽光化的積極信號,在今年兩個會議前後這一條例或將出臺。央行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要規範民間金融,使其儘快浮出水面,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民間金融成爲農村金融市場的重要競爭主體。

“放貸人條例”加速制定金融有望陽光化

專家認爲,隨着“放貸人條例”的加速制定,不僅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問題得到破解,而且還將盤活沉浸在民間的鉅額資本,對拉動民間投資、保增長意義重大。

配合四萬億鉅額投資計劃,今年1月份的信貸投放爆出天文數字。1月份,人民幣貸款增加1.62萬億元,同比多增8141億元。但這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銀行對中小企業惜貸的現象。央行統計顯示,在1月份新增的1.5萬億元公司貸款中,票據融資高達6239億元。票據融資主體仍是基本面較好的大型企業,中小企業資金面仍未得到明顯改善。

專家認爲,對於保增長,單純的財政政策或者貨幣政策都是獨木難支,一方面,財政政策要努力實施擴張,加大政府投資力度從而拉動民間投資;另一方面金融政策方面也要放開限制,積極引導沉浸在銀行體系的民間資本更有效率地進入投資領域。此時推進放貸人條例,推進民間金融合法化,將促進民間資本在保增長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杜曉山認爲,在當前金融危機的環境下,“放貸人條例”出臺提速,既有普遍意義,又有特殊意義。從普遍意義講,從此次推進“放貸人條例”,表明立法者希望引導和規範民間金融。從特殊意義來講,對於緩解目前小企業和個人貸款難的問題會起到積極作用。擴大內需十項措施本質上都是資金措施。“放貸人條例”與其一脈相承,就是增加投入,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四萬億投資中只有一萬多億是國家財政,其餘要依靠社會資本等各類資本。“放貸人條例”爲民間資本進入打開了一扇窗。

據瞭解,今後,在借貸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四倍的前提下,個人有望合法註冊從事放貸業務。“放貸人條例”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和企業,以自有資金註冊成立“只貸不存”的放貸機構,從而打破被銀行壟斷的信貸市場,而且這種民間借貸將主要面向中小企業和農民。這意味着,一直處於半公開半地下的私人錢莊、民間合會等有望“陽光化”。

中央財經大學的調查表明,民間金融的規模在7400億元至8300億元之間;更有樂觀的估計認爲民間借貸高達三萬億元。

俗稱草根金融的民間金融在我國有很長曆史。在改革開放後,銷聲匿跡了數十年的民間金融又從沿海地區逐漸復甦。有數據顯示,從1986年開始,農村民間借貸規模超過正規信貸規模,以每年19%的速度穩步增長。而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企業之間,特別是民營企業之間的直接臨時資金拆借,或高於銀行固定利率性質的民間借貸數量更是巨大。但十幾年來,民間金融一直遊走於國家法律、法規框架之外,在“灰色地帶”尷尬生存。

此前,央行曾多次提及要推進民間信貸規範化。央行在去年二季度的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充分肯定了民間借貸的重要作用,認爲其作爲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並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正規金融不願涉足或供給不足所形成的資金缺口。

央行官員也曾多次提及,要儘快制定“放貸人條例”,將民間金融和個人放貸納入規範化的程序。

正因爲如此,很多專家學者呼籲儘快使民間金融合法化、規範化,這一方面有利於民間金融組織提升信譽度和規範經營,降低交易成本和違約風險;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政府進行風險預警和風險甄別,適當控制民間金融可能引發的金融動盪。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爲,政府應該疏通合理的民間金融活動,從法律上爲其正名。要從實質上促使民間金融“陽光化”,還需加緊籌劃,適時推出“民間融資法”、“放貸人條例”等法規體系,建立一個規範民間融資活動的秩序框架,在加強監管、不斷完善對其管理的同時,爲民間借貸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

其實,民間金融“陽光化”早有先例。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放債人條例》規定:任何人經過註冊都可以從事放債業務,利率、金額、借款時間和償還方式由借放款雙方自行約定,但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年息上限6釐以上。南非的《高額貸款豁免法》規定,機構或個人只要是發放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機構登記就算合法。

有專家表示,政策導向要把握好規範和激勵的尺度,不給高額貸款以可乘之機。“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南非的實踐表明,政府對民間金融的信貸行爲和利率水平給出了最大的寬容空間,但如果信貸市場能夠實現多元融資主體的充分競爭,高額貸款就會喪失自身的生存空間,而民間融資需求就可以獲得最大限度的滿足。”北京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王曙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