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佣金的稅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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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們是一家國有企業,現因一些自然人給的介紹項目支付佣金,請問支付佣金稅收有何規定?

支付佣金的稅收規定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爲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直接衝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佣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請依法遵照以上稅收規定執行。